| 索引號 | 53040020191061919 | 文     號 |   |
| 來   源 | 云南法制報 | 公開日期 | 2019-07-02 |
以案釋法——兩歲半女童誤吞紐扣電池身亡 醫院延誤最佳搶救時機,被判承擔70%賠償責任
在孫某的眼中,兩歲半的女兒小涵活潑可愛,可誰都不曾料到,一枚小小的紐扣電池卻無情地奪走了這條小生命。從誤吞電池到做手術取出,小涵前前后后經歷了4天時間,最終經搶救無效身亡。由于疏忽延誤了最佳搶救時機,首診醫院在這起案件中被判承擔70%責任,賠償52.5萬余元。
案情
誤吞電池女童身亡
2017年6月14日10時許,小涵因誤吞服紐扣電池到德宏州隴川縣某醫院就診。醫生檢查詢問后并未進行手術,告訴孫某夫婦回家觀察,如有不適再來就診。兩天后,孫某夫婦再次到醫院復查,醫生還是讓家長回去觀察。
因為電池一直未能排泄出來,孫某夫婦很擔心,于是帶著孩子到德宏州某醫院就診。醫生檢查后,建議他們轉至昆明某醫院就診。夫妻倆馬上趕往昆明。
在昆明市某醫院進行胸片檢查后,醫院安排小涵進行手術,醫生在孩子食道中下段取出紐扣電池一枚,電池金屬外殼已經腐蝕變黑。
手術后,小涵一直住院觀察,直到術后第9天,醫生看小涵沒有其他癥狀,復查胸片也未見異常后,告知孫某夫婦為小涵辦理出院手續。但出院后的第4天,小涵在家中突發嘔血。孫某夫婦立即將孩子送到德宏某醫院,但最終小涵經搶救無效于當日21時死亡。
孫某夫婦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小涵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結果為孩子死亡原因系誤吞紐扣電池手術后并發食道潰瘍,食道與胸主動脈瘺管形成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萬分悲痛的孫某夫婦認為,隴川縣某醫院和昆明市某醫院在提供診療服務的過程中疏忽大意,使孩子喪失最佳治療時機,醫院行為存在明顯醫療過錯,于是將兩家醫院訴至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兩家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74.12萬元。
隴川縣某醫院辯稱,該院已盡到相應的診療和注意義務,不存在過失。患者因誤吞紐扣電池到醫院就診,結合患者當時病情,醫生與患者家屬口頭溝通后告知家屬,醫院無小兒胃鏡,未開展小兒消化道異物取出術,建議其到上級醫院進行診治;同時告知患者回家觀察,有不適隨時就診,多吃纖維素類食物促使異物排出。之后患者及家屬自行離開醫院。
隴川縣某醫院表示,患者第二次到醫院就診時,醫生進行復查后再次與患者家屬溝通,建議轉上級醫院診治。兩次診斷明確,處理措施得當,損害后果的發生與醫院的診療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該案損害后果發生的直接原因是患者誤吞電池導致。因患者是在門診就診檢查,診斷明確后醫院履行了相應的告知義務,因此當時未向患者家屬提供相應的書面告知文件。但從接診行為上看,醫院已盡到相應義務。
昆明市某醫院辯稱,該院對患者提供的診療行為符合相應規范,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
縣醫院有過錯擔責七成
根據原告申請,法院委托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該案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經鑒定,隴川縣某醫院在對被鑒定人提供診療服務中,無交代病情、要求轉診及處理的相關病歷資料記錄,患者在誤吞電池后48小時仍未得到有效處理,延誤了最佳救治時間。
隴川縣某醫院對被鑒定人提供的診療服務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被鑒定人死亡的后果有一定因果關系,隴川縣某醫院承擔同等責任,建議參與度為50%。
昆明市某醫院對患者提供的診療服務符合法律規定及醫療原則,符合診療護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不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案中,隴川縣某醫院為患者小涵提供的診療行為經鑒定存在過錯,該過錯與患者死亡的后果有一定因果關系。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隴川縣某醫院兩次接診患者時均未書寫門診病歷,該行為明顯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相關規定,存在過錯。
雖然隴川縣某醫院辯稱其不具備行小兒胃鏡及小兒消化道異物取出術的相關診療條件,并已口頭建議患者家屬到上級醫院診治,但同時其又向患者家屬提出“回家觀察,有不適隨時就診,多吃纖維素類食物促使異物排出”的建議,而該兩種處理措施明顯存在矛盾之處,會在一定程度上誤導家屬對患者病情嚴重性的相關判斷。
第二次檢查時,該院在確認患者“食道異物”持續存在的情況下,未將患者病情的嚴重性予以說明,并建議患者家屬及時轉診。患者最終因電池堿性電解液漏出,導致食道被強堿燒傷,形成食道胸主動脈瘺,引發大出血死亡。
考慮到患者誤吞電池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故結合該案的實際情況及隴川縣某醫院的過錯行為給患者對癥治療帶來的嚴重不利影響,法院酌情判令由被告隴川縣某醫院承擔原告損失70%的賠償責任,一次性賠償原告孫某夫婦52.5萬余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關于昆明市某醫院為患者小涵提供的診療行為,鑒定意見明確指出,該院對患者提供的診療服務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醫療原則,符合診療護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且原告亦未提交證據證實該院存在醫療過錯行為,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昆明市某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釋法
醫院診療意見誤導患者家屬
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隴川縣某醫院作為專業醫療機構,在接診過程中不按照規范要求書寫門急(診)病歷,對于患者小涵發生的“食道異物”病情,既未在自身醫療條件不及時緊急建議患者家屬轉診,還提供了可能誤導患者家屬的相關診療意見,直接導致患者在最佳救治時間內沒有得到任何有效的醫療處理,與患者最終因誤吞電池時間過長,造成食管腐蝕傷導致死亡存在相當的因果關系。
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表示,該案是典型的因醫院未重視患者病情,拖延治療時間而耽誤最佳搶救時機的一起醫療事故。該案中,小涵誤吞紐扣電池后,其父母立即將其送往隴川縣某醫院就診,但醫生在檢查完,明知小涵體內有異物后,并沒有馬上手術,而是讓家長回家觀察。兩天后,家長再次帶孩子到醫院復查,醫生發現電池還在體內,但仍未采取措施。盡管最后家長到昆明市某醫院做了手術,但已經錯過了48小時內的最佳搶救時間,最終孩子因誤吞電池時間過長,造成食管腐蝕大出血而死亡。
律師提醒,如果孩子誤吞尖利物品(牙簽或針)、金屬制品(硬幣)或其他有危險的物品(紐扣電池、藥品)后,即使孩子看起來安然無恙,家長也要立刻帶孩子去醫院,將異物取出。因為這些異物可能會致孩子的食道或胃穿孔,或泄漏危險物質,導致孩子發生中毒等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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