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51604262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5-05-29 |
玉溪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公開征集《玉溪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人民建議的通知
為貫徹國家關于鼓勵生育的政策方針,降低生育成本,切實維護玉溪市參保職工合法權益,更好保障職工生育、醫療保障待遇,增強基金共濟能力,提供更加規范、優質、高效的醫療保障服務,玉溪市醫療保障局擬對規范性文件《玉溪市醫療保障局 玉溪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玉溪市職工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辦法》的通知》(玉醫保規〔2019〕1號)進行修訂完善。現就《玉溪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一、征集時間
征集時間:2025年4月30日—2025年5月10日。
二、征集方式
征集方式:電子郵件或來電、來信、來訪以及微信掃描二維碼等方式。
(一)電子郵箱:93445222@qq.com
(二)聯系電話:0877—2096038
(三)通訊地址:玉溪市紅塔區玉興路23號玉溪市醫療保障局,郵政編碼:653100。
(四)用微信掃描下方二維碼進入“玉溪民意速辦”微信小程序,通過“建議征集”欄目填寫提交您的建議。
三、征集辦理
(一)對“玉溪民意速辦”微信小程序征集到的人民建議,玉溪市民生訴求服務中心將及時登記,并在3個工作日內轉交市醫療保障局辦理。
(二)對通過人民建議征集渠道反映的非建議類事項,將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歡迎廣大市民朋友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為玉溪經濟社會發展助力添彩。感謝您對玉溪市人民建議征集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玉溪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玉溪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4月30日
玉溪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
醫療保險合并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鼓勵生育的政策方針,降低生育成本,切實維護玉溪市參保職工合法權益,更好地保障職工生育、醫療保障待遇,增強基金共濟能力,提供更加規范、優質、高效的醫療保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云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云政辦發〔2011〕121號)和《云南省醫療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云南省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云醫保〔2019〕87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完善我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玉溪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征繳、統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條 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繳費基數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保持一致,單位繳費費率為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費率之和,其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8.3%,企業單位9%。
第四條 單位在職職工按2%的費率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等人員按10%的繳費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 職工生育待遇項目包括:
(一)生育或者計劃生育假期的生育津貼;
(二)生育或者計劃生育的醫療費;
(三)生育營養補助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六條 生育時連續繳納生育保險滿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企業單位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生育營養補助費等;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營養補助費等,不享受生育津貼。
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只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和生育營養補助費等。
參保人斷保未超過三個月的,自斷保之月起完成補繳后,視為連續繳費。斷保超過三個月的,按照新參保重新計算連續繳費時限。
流動就業人員應在三個月內接續醫療保險關系,在足額補繳中斷期間費用后,視同連續繳費,享受生育待遇;超過三個月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的,生育待遇連續繳費時間自正常繳費之月起累計。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時,生育保險關系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同步轉移接續,統籌區外的參保繳費(含視同繳費)時限給與認定。
第七條 符合政策規定生育、流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女職工生育正常產假為158天(其中產前可休假15天);
(二)女職工生育為難產、剖宮產的,增加產假15天;
(三)女職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男方給予生育護理假30天;
(五)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六)懷孕滿7個月及以上(含自然流產、死胎或者死產)流產的,按照正常產假休假;
(七)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
(八)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假30天,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九)施行輸精管結扎的,休假15天;
(十)經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30天;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天。
第八條 生育待遇支付標準:
(一)職工領取生育或者計劃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貼標準,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和職工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天數計發。計算公式為:實際計發數=月平均工資(元)÷30(天)×假期天數。
(二)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及計劃生育發生的相關費用。支付范圍按照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執行,實行包干結算,相關自負費用可用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支付。
包干結算標準為:
1.順產:2500元;
2.難產:3000元;
3.剖宮產:5000元;
4.產前檢查:1000元;
5.妊娠 4 個月以上(含4個月)、7 個月以下流產(含人工流產):2000元;
6.妊娠 4 個月以下流產(含人工流產):600元;
7.放置宮內節育器(含宮內節育器):450元;
8.摘取宮內節育器:150元;
9.皮埋術:200元;
10.皮埋取除術:150元;
11.輸卵管結扎術:2000元;
12.輸精管結扎術:1000元;
13.輸卵管復通術:2500元;
14.輸精管復通術:2000元。
(三)女職工生育給予1000元的營養補助費,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000元。
(四)參保職工在具備衛生部門批準輔助生殖技術資質的醫療機構施行人工受精或試管嬰兒技術并成功生育的,產生的醫療費給予3000元補助。
(五)隨單位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死亡的,給予一次性補助,標準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
(六)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連續繳費達到條件的男職工的配偶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待遇未生效的,其配偶生育或計劃生育時,生育醫療費、生育營養補助費按照參保女職工的包干標準計發;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享受相應居民醫保生育醫療待遇后,按照補差的方式支付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以上費用按照“結余歸己、超支自負”的原則,實行包干結算。
第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職工,生育、流產或計劃生育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發放。
第十條 積極推進生育保險待遇“一站式”結算,因各種原因造成未能直接結算的直接撥付至職工本人。
第十一條 女職工在參保期間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后發生的生育、流產、計劃生育醫療費,按參保在職職工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連續參保繳費達到規定時限的用人單位因依法關閉、破產、撤銷等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終止的,其職工在勞動關系解除或合同終止后10個月內發生生育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從懷孕開始到產假結束期間因生育引起的規定并發癥的住院費用,按照職工醫療保險規定支付,個人負擔部分(不含職工醫療保險規定的全自費部分)再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助70%。
規定并發癥有:異位妊娠(宮外孕),妊娠高血壓綜合癥,各種原因引起的產前、產中或產后大出血、子宮破裂、羊水栓塞、重度產褥感染。
未在本范圍內的其他并發癥,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報銷。
第十四條 職工因異地居住、急診等原因,需要在統籌區外或非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按照云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的相關規定完成備案后,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未依法辦理參保繳費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待遇標準向職工支付各項生育待遇。
第十六條 國家和省對生育保險政策作出調整的,及時對現行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并執行落實。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相關閱讀:
- 玉溪市人民政府網站工作年度報表(2022年) 2023-01-28
- 玉溪市簡介 2025-04-14
- 玉溪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五”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 2021-12-07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領導工作分工的通知 2025-05-29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玉溪市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產高質量發展的十二條措施的通知 2025-05-29
滇公網安備 530402020000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