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51583097 | 文     號 | 玉林規〔2024〕1號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5-01-27 |
關于印發《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行政裁量權實施基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林草局,局屬各科(站、室、中心)、下屬各單位:
為指導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法、規范、公平、公正行使《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市林草局研究制定了《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行政裁量權實施基準,已經局黨組2024年第42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
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行政裁量權實施基準
玉溪市林業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行政裁量權實施基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裁量基準 |
1 | 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 | 《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 第十五條 第二款 森林防火高火險期內,遇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布政府決定、命令,采取封山管理措施,禁止擅自進入森林防火高火險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拒不執行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 情節輕微 | 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經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后及時撤出,未造成火災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情節一般 | 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未造成火災,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撤出而拒不撤出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 | 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造成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2 | 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離帶、宣傳標志、瞭望臺、檢查站、蓄水輸水、視頻監控、通訊等設施設備,干擾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的正常使用 | 《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離帶、宣傳標志、瞭望臺、檢查站、蓄水輸水、視頻監控、通訊等設施設備,不得干擾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一般 | 破壞、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志、宣傳牌、瞭望臺、隔離帶、生物防火林帶、視頻監控、通訊設備等,造成損失價值5000元以下,不及時修復的;干擾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正常使用,經勸阻后仍不糾正,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嚴重 | 破壞、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志、宣傳牌、瞭望臺、隔離帶、生物防火林帶、視頻監控、通訊設備等,造成損失價值5000元以上,不及時修復的;干擾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正常使用,經屢次勸阻仍不糾正,延誤防火滅火工作開展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3 | 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檢查 | 《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十三條 森林防火期內,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置臨時性入山森林防火檢查站(點)。執行森林防火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志,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實名登記、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絕實名登記、接受檢查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一般 | 進入森林防火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檢查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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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 | 進入森林防火區內的單位或個人,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檢查,嚴重影響森林防火檢查工作或造成森林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4 | 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 | 《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下達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后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一般 | 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未落實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徹底,仍存在火災隱患,但未造成森林火災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
情節嚴重 | 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未落實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徹底,造成森林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5 | 架設電力、通訊設施和鋪設石油、天然氣管道以及生產、存儲、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單位未采取防火措施
| 《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 第十九條 第二款 在森林防火區內架設電力、通訊設施和鋪設石油、天然氣管道以及生產、存儲、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單位應當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輕微 | 經森林防火主管部門提醒,未在合理限期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 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一般 | 經森林防火主管部門兩次以上批評教育,未在合理限期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或明確拒絕整改,情節、態度惡劣的。 | 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對單位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 | 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有林面積1公頃以下的。 | 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特別嚴重 | 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有林面積1公頃以上不足2公頃,尚不構成犯罪的。 | 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單位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6 |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違規用火或實施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 《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十八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吸煙、燒紙、燒香、燒蜂、燒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燒垃圾、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二)使用煙熏、火攻、電擊等方式狩獵; (三)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 (四)擅自實施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采礦藏和建設工程的野外用火; (五)擅自進行燒灰積肥、燒秸稈、燒炭等野外農事用火; (六)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輕微 | 森林防火一般火險期內,未引起森林火災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相關個人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相關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一般 | 森林防火高火險期內,未引起森林火災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相關個人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相關單位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 | 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有林面積1公頃以下的。 | 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相關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相關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特別嚴重 | 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有林面積1公頃以上不足2公頃,尚不構成犯罪的。 | 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相關個人并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相關單位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7 | 不按野外用火規定在森林防火區內用火
| 《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十九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因農事生產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并報縣(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 經批準野外用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險等級在三級以下; (二)有專人負責和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組織撲火人員,配備滅火工具; (四)用火時專人看守,用火后徹底熄滅; (五)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范圍內進行。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輕微 | 在森林防火區內未按照規定野外用火,未造成森林火災,經批評教育及時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相關個人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相關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一般 | 在森林防火區內未按照規定野外用火,未造成森林火災,經批評教育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相關個人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相關單位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 | 在森林防火區內未按照規定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有林面積1公頃以下的。 | 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相關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相關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特別嚴重 | 在森林防火區內未按照規定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有林面積1公頃以上不足2公頃,尚不構成犯罪的。 | 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相關個人并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相關單位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注:本標準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足”不包括本數。
《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行政裁量權基準減免責清單(不予處罰事項)
序號 | 違法行為 | 設定依據 | 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 | 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 后續監管措施 |
1 | 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離帶、宣傳標志、瞭望臺、檢查站、蓄水輸水、視頻監控、通訊等設施設備,干擾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的正常使用 | 《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離帶、宣傳標志、瞭望臺、檢查站、蓄水輸水、視頻監控、通訊等設施設備,不得干擾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初次被發現且及時修復或自行糾正,并未造成實際損失或影響的,可以免于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加大森林防火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及時復查。 |
2 | 架設電力、通訊設施和鋪設石油、天然氣管道以及生產、存儲、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單位未采取防火措施
| 《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 第十九條 第二款 在森林防火區內架設電力、通訊設施和鋪設石油、天然氣管道以及生產、存儲、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單位應當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初次被發現且經森林防火主管部門提醒,能及時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可以免于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加大森林防火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及時復查。 |
《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行政裁量權基準減免責清單(從輕處罰事項)
序號 | 違法行為 | 設定依據 | 從輕行政處罰的條件 | 從輕行政處罰的依據 | 裁量基準 | 后續監管措施 |
1 | 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離帶、宣傳標志、瞭望臺、檢查站、蓄水輸水、視頻監控、通訊等設施設備,干擾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的正常使用 | 《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離帶、宣傳標志、瞭望臺、檢查站、蓄水輸水、視頻監控、通訊等設施設備,不得干擾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并自行糾正、積極賠償損失的,可以從輕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責令賠償損失,對個人并處5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罰款。 | 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加大森林防火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及時復查。 |
《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行政裁量權基準減免責清單(減輕處罰事項)
序號 | 違法行為 | 設定依據 | 減輕行政處罰的條件 | 減輕行政處罰的依據 | 裁量基準 | 后續監管措施 |
1 | 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 《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 第十五條 第二款 森林防火高火險期內,遇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布政府決定、命令,采取封山管理措施,禁止擅自進入森林防火高火險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拒不執行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 違法行為被發現后配合檢查并主動退出森林高火險區且無用火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 加強教育、告知辦理審批手續,加強日常巡查。 |
注:本清單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足”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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