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31494871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網 | 公開日期 | 2023-11-03 |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溪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玉溪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的通知
玉政規〔2023〕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玉單位:
《玉溪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已經第六屆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玉溪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云南省擁軍優屬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依照本規定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全體公民應當關懷、尊重優撫對象,依法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撫恤優待對象納入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將擁軍優屬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軍人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退役軍人部門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全民國防教育和法治教育規劃。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宣傳,增強全民國防觀念,營造擁軍優屬的社會風尚。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部隊執行戰備執勤、處置突發事件、訓練演習、國防施工、教學科研等任務,為其提供物資、交通運輸、醫療衛生、信息等必要保障,并保守軍事秘密。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社會組織應當積極開展科技擁軍、文化擁軍、法律擁軍活動,幫助駐軍部隊開展科技練兵和培養新型軍事人才。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駐軍(警)糧油、副食品、水電、燃料及其他所需物資供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地方財政補貼的,應當予以補足。
第八條 鼓勵退役軍人和軍屬自主就業、自主創業,市場監管、稅務、金融、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優先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駐軍(警)部隊集資、攤派地方公益事業或者建設項目,確需駐軍(警)部隊支援或者支持的,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統一協調安排。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或者毀壞軍事設施、軍用場地。
第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公共停車場,一律免收軍用車輛通行和停放費用,并設立“軍車免費”標志。
第十二條 軍人、退役軍人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軍人、退役軍人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以及與其隨同出行的家屬,乘坐市內運行的火車、長途公共汽車等享受優先購票、優先乘車等服務,殘疾軍人享受票價優惠。
第十三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為軍人、退役軍人就醫提供優待服務,并對參戰退役軍人、殘疾軍人給予優惠。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在軍隊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就醫享受醫療優待。鼓勵民營醫療機構為軍人、退役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就醫提供優待服務。
第十四條 軍人、退役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享受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名勝古跡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優先、優惠服務。
第十五條 軍人在部隊榮獲勛章、榮譽稱號以及立功的,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送喜報、慰問其家庭,軍人、退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榮獲個人二等功以上獎勵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將名錄載入地方志。
依法應當懸掛光榮牌的家庭,由市、縣(市、區)退役軍人部門會同有關軍事機關組織懸掛。
第十六條 本市優撫對象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撫恤、補助和優待,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減免醫療費用的待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優撫對象實行優先安排。
第十七條 安置轉業軍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接收軍隊轉業軍官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
對參戰退役軍人,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屬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軍人,由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給予優先安置。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發展改革、公安、教育體育、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做好軍隊轉業軍官、軍隊離退休人員、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以及隨軍、隨遷軍人配偶的安置、子女入學入托工作,按時完成接收安置任務。
第十九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編制保障。
國有企業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保障相應待遇。
第二十條 軍人配偶隨軍前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無工作單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業指導和就業培訓,優先協助就業。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遺屬和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配偶,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就業。
軍人配偶前往部隊探親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應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親假期而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符合規定條件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居住農村且住房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優先解決。
第二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軍人子女提供當地優質教育資源,創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條件。
軍人子女入讀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普惠性幼兒園,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隊駐地入學,享受當地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政策。
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子女,按照當地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政策享受錄取等方面的優待。
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子女報考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錄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優待。
烈士子女和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子女按照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有關費用免除等學生資助政策。
國家鼓勵和扶持具備條件的民辦學校,為軍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提供教育優待。
第二十二條 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維護合法權益遇到困難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優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優先提供司法救助。
第二十三條 在清明節、國慶節或者烈士紀念日等重大慶典日、重要紀念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舉行的烈士公祭活動,應當莊嚴、肅穆、隆重、節儉。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做好移交給地方的軍隊離退休人員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實有關政治、生活待遇。移交給地方的軍隊離退休人員的醫療關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地方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撫恤、補助標準,按時為優撫對象發放撫恤金、補助費。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六條 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其家屬依照國家和省、市的規定,享受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和其他優待。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其原在農村的承包地(山、林)等繼續保留,本村調整承包時,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第二十七條 對缺乏勞動力的農村優撫對象,當地應當組織開展幫耕、幫種、幫收等幫扶活動。
第二十八條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遺屬和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配偶,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就業。
鼓勵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單位優先安排隨軍家屬就業。國有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當按照用工需求的適當比例聘用隨軍家屬;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可以按照用工需要的適當比例聘用隨軍家屬。
第二十九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十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對分散供養的,應當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六級(含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地方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1日公布的《玉溪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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