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191083481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網 | 公開日期 | 2019-09-23 |
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聽證結果的公告
(第3號)
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的意見和建議,使決策更加科學,更能體現群眾意愿,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根據《云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本著發揚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的原則,于2019年8月23日15:00—18:00在玉溪市紅塔區龍馬大酒店舉行了《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的聽證會。現將聽證結果公告如下:
一、聽證會的準備情況
2019年4月17日我局行文《關于在星云湖試行封湖禁漁兩年的請示》(玉撫管請〔2019〕26號)報請市政府。4月18日,市政府領導批示“星云湖禁漁期由市撫仙湖管理局商江川區確定,無需呈報市政府決策”。
5月31日,我局向江川區政府發出《關于星云湖封湖禁漁兩年的建議函》(玉撫管函〔2019〕55號)。6月21日,經市撫管局與江川區政府協商,確定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推進星云湖封湖禁漁兩年事宜。
7月11日,市撫仙湖管理黨組2019年第16次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嚴格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推進該項工作。
(一)發布1號公告
7月12日,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向江川區、市級相關部門和玉溪網、玉溪日報發出了《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根據反饋的意見建議,我局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認真的修改,形成了7月22日在玉溪日報、玉溪政府信息網發布的《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1號公告,公布了聽證事項、聽證代表名額及其產生方式、聽證時間、聽證地點等相關內容。
(二)確定聽證會參加人員
2019年8月21日前,按照程序確定了聽證主持人1名、決策發言人5名、聽證代表19名,并將《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及相關材料送達聽證代表。本次聽證會通過自愿報名、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邀請等方式產生聽證代表19名,包括江川區、沿湖鄉鎮相關單位同志,區人大代表、沿湖鄉鎮群眾及人大代表,區水產站專業技術人員,法律工作者,企業代表。其中,區、鎮群眾和人大代表占聽證代表人數的68%,邀請了中國科學院昆明分院教授、江川區政府、市撫管局相關同志擔任決策發言人;邀請市撫管局2名同志擔任聽證監察人;聘請了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擔任聽證記錄人;邀請了玉溪廣播電視臺、玉溪日報等新聞媒體到會報道并監督。
(三)發布第2號公告
8月12日,我局經實地與江川區沿湖鎮(街道)領導充分協商,確定了聽證會相關事宜,并于8月13日發布關于舉行《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聽證會2號公告,公布了舉行聽證會的具體時間、地點和聽證主持人、決策發言人、聽證監察人、聽證代表名單等事項。
(四)準備材料和會場布置
2019年8月22日前,起草了《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起草說明》、《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聽證會主持詞、決策發言人使用的材料和會場發放的材料;完成了會場布置的各項工作。
二、聽證會的舉行情況
2019年8月23日(星期五)15:00—18:00,聽證會在玉溪市龍馬大酒店(紅塔大道48號)主樓4樓4號會議室舉行。聽證會由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副局長馬虎主持,19名聽證代表到會17名,請假2名(其中1名提交了書面征求意見表)。中科院昆明動物研究所、江川區政府、市撫管局5名決策發言人到會,聽證監察人2名,旁聽人5名到會,玉溪日報、玉溪廣播電視臺2家新聞媒體到會進行了報道。
聽證會按下列議程進行:
宣讀聽證會紀律和注意事項;
介紹聽證代表的構成和產生辦法、聽證參加人權利和義務,核實聽證代表身份;
觀看杞麓湖以漁凈水宣傳視頻;
傳達張德華市長在云南日報內參《氮磷“上岸”是九湖水生態治理的關鍵》批示精神;
對《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的內容、依據、理由和有關背景資料作說明;
聽證代表發言并表態;
聽證決策人對聽證代表提出的問題進行說明和發言;
聽證監察人發言;
聽證代表、決策發言人、聽證監察人對聽證會記錄進行審閱并簽字。
三、聽證代表對《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的意見和建議
17位聽證代表都作了現場發言。聽證代表對《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給予了充分肯定,一致同意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時間。同時,也對《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的內容提出一些建設性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現歸納如下:
(一)關于文本具體內容的建議
1、關于文字表述的建議。《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中第五條,“本通告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建議刪除“正式”兩個字,改為“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關于封湖禁漁期的建議。《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第一條:“封湖禁漁時間:2019年1月23日下午16:30至2020年12月25日上午8:00時止,禁漁時段調整為24個月。”一是建議明確封湖禁漁期的時間是單次適用,還是反復適用;二是多數代表建議考慮能否從2020年開始封湖禁漁兩年。
3、關于封湖禁漁范圍的建議。《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第二條:“封湖禁漁范圍 星云湖水域。”建議按照《云南省星云湖保護條例》法定的水域劃定。
4、關于禁止作業方式的建議。《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第三條:“禁止作業方式 在禁漁期禁止一切捕撈活動;禁漁期禁止一切收購和販賣星云湖魚類的活動。”一是禁止一切捕撈是否包含垂釣建議明確;二是還需研究是否一刀切,不能因科研需要還要捕魚。
(二)其他方面的建議
1.關于漁民利益與經濟發展的建議。一是由于漁民已經為2019年12月的開湖捕魚準備了捕魚的物資,包括漁船、網具等,若今年不能開湖,建議請政府給以經濟補償。二是封湖期間,如何帶動漁民發展。三是封湖禁漁期間如何維持開漁節活動,沿湖周圍村民和村組集體是否能夠受益。四是漁民的就業問題,相關政府機構有沒有配套政策,如果處理不好,會引起矛盾,應盡快出臺相關政策。五是封湖兩年對于漁民的收入會有影響,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問題政府應該考慮。六是兩年開一次湖捕魚證費用增加還是減少,不能辦證費用提高,而捕漁量反而減少。
2.關于加強執法監管方面的建議。一是執法問題,現在執法力量不足,單靠市撫管局執法隊還不行,若依靠公司邊執法邊工作,可能不符合規定。二是嚴格管理,若管理不到位,兩年后開湖無漁,無法向群眾交待。三是封湖禁漁滿兩年后辦理捕撈許可證收費問題。四是目前湖難治,最主要體現在具體的執行問題,政府、行政、執法方面應該加強相關的管理,要加大執法力度,特別是電魚等行為要嚴加禁止,還有一個問題是廢棄地籠的處理問題。我們支持以魚養水,但是要科學的計劃投放量,能夠及時的補放魚苗。合理的制定出捕撈規則,及捕撈的時間、網具的規格以及管理人員的專業化。政府做事要有始有終,注重后期執行工作。四是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法,嚴厲打擊電魚違法捕撈行為。五是加大管理,科學決策,管理有始有終,將制定的條例嚴格落實。六是許多漁民擔心兩年開一次湖比一年開一次湖魚還要少,請加大管理,打擊違法捕撈。六是是否將撫管局湖面管制改為湖岸邊管制,在違法捕撈船只未下水之前進行制止,措施不具體,打擊違法捕撈應殺一儆百。七是要求星云湖管理局加大管理力度,遏制非法捕魚現象。加大執法力度,不然放一噸,被整死一噸,造成湖里無魚可捕的局面。八是從市撫管局、江川區政府的角度,對此項工作的開展,對所涉及的各職能部門、沿湖各鄉鎮、街道、村組提出一個原則性工作要求,并作為一條單例。
3.關于加強宣傳方面的建議。一是封湖得到了60%的百姓支持,但因違法捕撈情況較多,村民意見較大,應加強管理,若兩年開湖捕魚量不如一年開湖量,估計會出大事,若要一刀切,今年開湖捕魚后至明年開始,每兩年開一次湖,必須盡快進行宣傳,安撫群眾情緒。二是加大宣傳力度,利用電視、報刊、宣傳車等多種宣傳渠道,擴大宣傳面,安撫群眾情緒,從而提高沿湖群眾對封湖工作的支持率。
4.關于加強科學研究方面的建議。一是下一步打算中提及到控制捕撈,捕大留小如何控制未提及。二是每個湖泊的治理都是綜合治理,“以漁凈水”中一年捕一次和兩年捕一次,用效益差距分析,有待研究,監控證明湖泊治理中發揮多大的作用,有待研究。三是封湖禁漁會影響漁業產量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應該考慮科學捕撈,不然一年或兩年捕撈都沒有本質區別。不然一旦開漁,一網捕盡,達不到預期生態效益,可以考慮改變捕撈方式。四是認為放魚時間不適合,導致死亡率較高,建議放魚時間在開海后。五是科學合理捕撈,避免開海捕撈后大小通殺,湖中無魚,同時還應該增放魚苗,確保存量,建議規定捕撈時間,入湖網具規格。
5.關于加大工程措施治理的建議。一是加強管理,采取工程措施截斷10條大河的水源入湖。二是雖然“以漁凈水”對治理藍藻水華有一定作用,但還是得加大環湖截污力度。二者必須雙管齊下,才能發揮最大作用。
四、對聽證代表建議的采納情況
針對聽證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市撫管局和江川區人民政府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多數意見予以吸收和采納,并結合星云湖漁政管理及水體污染現狀,進一步修改、完善。現將采納意見和建議的情況匯總如下:
(一)關于文本具體內容建議的采納情況
1、《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第一條:“封湖禁漁時間:2019年1月23日下午16:30至2020年12月25日上午8:00時止,禁漁時段調整為24個月。”聽證代表提出“一是明確封湖禁漁期的時間是單次適用,還是反復適用。二是封湖禁漁兩年工作從2020年開始”的建議,一是因封湖禁漁兩年是在星云湖踐行“以漁凈水”效果的試驗性工作,雖有國內外成功的經驗,但仍需逐步推進,所以本次是單次適用,待成功后,將持續推進。二是考慮多數代表的意見,為確保社會穩定及下一步工作的有序推進,星云湖封湖禁漁兩年從2020年開始的建議,決定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由集體最后討論決定。第一條封湖禁漁時間暫時修改為“2020年1月23日下午16:30時至2021年12月25日上午8:00時止。”
2、《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第二條:“封湖禁漁范圍 星云湖水域。”代表提出星云湖水域按照《云南省星云湖保護條例》劃定的建議,經對照新修訂的《云南省星云湖保護條例》一致,決定采納。
3、《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第三條:“禁止作業方式 在禁漁期禁止一切捕撈活動;禁漁期禁止一切收購和販賣星云湖魚類的活動。”代表提出應明確禁止一切捕撈是否包含垂釣和科研需要是否能捕魚問題的建議,決定采納。第三條禁止作業方式修改為在禁漁期禁止一切捕撈活動(手竿娛樂性垂釣是否除外)。
禁止一切收購和販賣星云湖魚類的活動,因科研活動采捕星云湖魚類的需經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批準。
4、《關于調整星云湖封湖禁漁期的通告(聽證稿)》中第五條,“本通告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代表提出刪除“正式”的建議,決定采納。第五條修改為“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其他方面的建議的采納情況
對于聽證代表提出的關于漁民利益與經濟發展、加強執法監管、加強宣傳工作、加強科學研究、加大工程措施治理等其它意見和建議,將結合星云湖漁業管理的實際,進一步研究后,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附件:
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
2019年9月20日
相關閱讀:
- 星云湖開湖捕魚 2025-12-26
- 冬日開湖慶豐年人歡魚躍樂融融 2025-12-26
- 星云湖開湖捕魚 2025-12-26
- 江川區全面部署星云湖生態調控及監管工作 2025-12-19
- 推動杞麓湖生態保護與沿湖農業綠色發展同頻共振 2025-12-19
- 為玉湖“美顏” 2025-12-17
- 為玉湖“美顏” 2025-12-17
滇公網安備 530402020000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