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51588784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 | 公開日期 | 2025-02-28 |
玉溪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災風險,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等規定,結合玉溪市實際,特發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重點時段玉溪市森林草原高火險期: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根據規定調整地區森林草原高火險期,按程序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二、禁火區域玉溪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森林草原及其周邊區域為森林草原防火區。具體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并公布森林草原防火區、高火險區,高火險期內結合實際采取封山管理措施,依法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禁火要求(一)禁止擅自進入森林草原高火險區,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車輛、人員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檢查和登記,禁止攜帶火源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二)嚴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吸煙、燒紙、燒香、燒蜂、燒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燒垃圾、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戶外露營用火等。(三)嚴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燒灰積肥、燒秸稈、燒炭等野外農事用火。(四)嚴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實施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采礦藏和建設工程的野外用火。(五)嚴禁其他易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行為。
四、法律責任依據《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三條,拒不執行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依據《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拒絕實名登記、接受檢查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森林草原高火險期禁火規定的行為,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他事項各級各部門要堅決扛牢工作責任,全覆蓋、常態化開展森林草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大力推動筑牢人民防線、嚴格加大火源管控力度,健全落實預防、撲救、保障工作體系,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災風險隱患。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要認真履行防火責任,無民事行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要履行監護義務。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利對違反本令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線索提供,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當立即撥打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12119。
玉溪市人民政府2025年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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