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31495473 | 文     號 |   |
| 來   源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公開日期 | 2023-07-06 |
玉溪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規定編制說明
玉溪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規定編制說明
現就《玉溪市限價商品房住房管理規定(送審稿)》(以下簡稱《規定》)有關編制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編制背景
為解決我市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規范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相關規定,玉溪市自2013年開始建設發展限價商品住房,于2014年10月出臺了《玉溪市限價商品房住房管理規定》(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38號)。目前玉溪市已建設銷售限價商品住房4325套,解決了部分中低收入和外來穩定就業人群的住房問題,為玉溪市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目前因機構改革、職能調整變動和推進放管服政策的實施,原《規定》中的部分條款與現在的管理工作已不相適應,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玉政發〔2023〕10號),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原《規定》進行了編制。經過征求意見、專家論證、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合法性審核,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提請會議研究的《規定(送審稿)》。
二、編制主要內容
原《規定》共22條,編制后的《規定》共19條。此次修改刪除了3條,修改15條,保留4條。重點編制內容為:
一是對規定中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條款進行了編制。刪除原第二條中“國有企業開發的限價商品住房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出讓建設用地”的規定;修改為“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項目應當采取限房價、競地價方式,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建設用地”【第二條規定】;
二是對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在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的工作職責進行了編制【第五條規定】;
三是按照國家、省解決新市民、新青年住房相關要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對象增加了新就業的無房職工【第八條規定】。對購買條件進行了編制,收入條件為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住房條件為在本地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第九條規定】;
四是落實放管服等措施,對原兩審兩公示的申請審核程序,根據實際情況優化為一審一公示。購買人向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提交購買資料【第十二條規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公示,審核不符合的書面告知【第十三條規定】。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對審核通過人員公開組織選房,依規辦理購買手續【第十四條規定】;
五是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經濟使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相關規定對違規行為的處理進行了修定。對騙購、出具虛假證明的收回所購住房,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第十七條規定】;對國家機關、開發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八條規定】;
六是對《規定》部分條文表述進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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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網安備 530402020000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