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41550165 | 文     號 |   |
| 來   源 | 紅塔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公開日期 | 2024-08-22 |
關于開展不文明養犬行為整治的通知
關于開展不文明養犬行為整治的通知
尊敬的廣大市民:為進一步加強玉溪市紅塔區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和《玉溪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針對我區當前養犬現狀及存在問題,現就開展不文明養犬行為整治的通知公告如下:
一、集中專項治理時間和范圍
(一)整治時間: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二)整治范圍:紅塔區城市建成區范圍內。
二、整治內容
(一)攜犬外出未使用牽引繩牽引犬只行為;(二)放任犬只隨地便溺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三)未依法在城市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辦理犬證的養犬行為;(四)隨意將犬只散養、放養等行為;(五)攜犬外出不能出示養犬登記機關印發的養犬登記證書(含電子證書)等行為;(六)攜帶犬只進入《玉溪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不許進入的公共場所等不文明養犬行為。
三、整治措施
(一)城市管理部門將對城區流浪犬、無主犬進行集中抓捕收容;(二)城市管理部門將組成多個巡查組,在城區開展常態化巡查,依法對相關不文明養犬行為進行處置;(三)整治期間請廣大市民就身邊不文明養犬行為進行舉報,城市管理部門及時依法處置。
四、文明養犬規范
請廣大養犬市民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玉溪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時到指定場所免疫接種后辦理養犬登記、延續登記、變更登記等手續。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法律規定:(一)養犬人攜犬出戶時,應當隨身攜帶養犬登記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引,小型犬只用長度不超過2米的犬繩、犬鏈牽引,大型犬只用長度不超過1.5米的犬繩、犬鏈牽引。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攜帶犬只乘坐電梯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傷人;在公共區域應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不得在公共場所給犬只喂食。(二)禁止攜帶除法定工作犬之外的犬只到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以及其他設有禁令標識的公共場所。攜犬出行時,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應征得駕駛員同意。請廣大市民積極配合此次整治行動,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聯系電話:玉溪市紅塔區綜合行政執法局0877-2680000,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110)。整治期間,對涉嫌妨礙執法、妨礙公務、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將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紅塔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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