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41575981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4-12-30 |
玉溪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提高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和《云南省省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云國資產權﹝2018﹞14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監管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事項,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和備案制。經市國資委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市國資委或監管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分級管理:
(一)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負責核準。
(二)經市國資委批準的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負責備案。
(三)經監管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的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監管企業負責備案,監管企業不得將備案權限下放或分解。
第五條 市國資委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執行國家、省有關資產評估的相關規定,制定監管企業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監管企業資產評估工作;
(二)對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企業資產評估的違規違法行為;
(三)按規定的權限對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核準和備案;
(四)完成資產評估數據匯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做好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
(五)履行市人民政府和省國資委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六條 監管企業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國家、省、市國資委關于資產評估管理的相關規定,做好本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企業資產評估管理規定,明確內部管理部門和人員;
(三)按規定權限做好資產評估備案工作,并對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審核,恰當使用資產評估報告;
(四)做好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工作;
(五)完成本企業的資產評估數據匯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市國資委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資產評估適用范圍
第七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企業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八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國有獨資企業之間、國有全資企業之間或國有全資企業與國有獨資企業之間所持股權的無償劃轉、合并、資產(產權)置換以及增減資;
(二)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三)同一國有控股及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四)市國資委對監管企業增資;
(五)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減資;
(六)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對其獨資或全資子企業增資;
(七)企業賬面價值未超過50萬元的非整體性資產的有償轉讓(國有劃撥土地等無形資產除外)。
第九條 以下情形,經市國資委批準,可免于評估:
(一)國有全資企業之間協議轉讓;
(二)同一監管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交易雙方股東組成以及股權結構完全相同;
(三)監管企業新設立的子企業,尚未實繳注冊資本金,未開展經營活動,資產和負債均為零。該類型公司涉及的解散、轉讓事項。
申請免于評估,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監管企業申請文件;
(二)交易各方的產權證明材料(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產權登記表、不動產權登記證等);
(三)關于經濟行為的黨委會、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等,如產權轉讓涉及其他股東優先收購權的,在決議中應明確表示其他股東放棄優先收購或另行提供股東放棄優先收購權承諾;
(四)交易各方對因未評估引起的相關債權債務糾紛和勞動糾紛將由其各自負責妥善處理的承諾;
(五)交易各方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及財務顧問意見書。
第三章 資產評估工作要求
第十條 開展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具備下列前提條件:
(一)資產評估項目對應的經濟行為已經批準,并取得相應的合法書面依據,包括批準文件、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
(二)產權持有單位確認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應當權屬明晰;
(三)涉及企業價值評估的,已按規定開展專項審計。涉及土地、房產、珠寶、探礦權、采礦權等資產的評估項目,如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一條 企業發生第七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法依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企業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確定后,委托主體應當與資產評估機構簽訂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資產評估機構需按照投標承諾或業務約定書的要求開展資產評估業務,并按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市國資委依法保障評估機構的正常執業活動不受干預。監管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第四章 核準與備案
第十五條 凡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監管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市國資委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六條 監管企業應當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必要時,市國資委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按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形成初審意見逐級上報,經監管企業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市國資委提出核準申請;
(二)市國資委收到核準申請后,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條 監管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市國資委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一式三份(附件1);
(三)與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四)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八)資產評估項目公示結論;
(九)監管企業對評估報告出具的初審意見;
(十)經濟行為合法合規性審查的法律意見書和財務顧問意見書;
(十一)被評估資產權屬證明文件;
(十二)市國資委認為需要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市國資委主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機構選聘是否符合要求;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九)評估結果是否按相關規定公示;
(十)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給備案管理單位提請備案;
(二)備案管理單位收到備案材料后,對符合評估備案要求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退回;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文件;
(二)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三)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四)與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五)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六)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七)資產評估項目公示結論;
(八)監管企業對評估報告出具的初審意見(備案管理單位為市國資委時需提供);
(九)經濟行為合法合規性審查的法律意見書和財務顧問意見書;
(十)被評估資產權屬證明文件;
(十一)備案管理單位認為需要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備案管理單位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評估目的是否明確,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是否一致;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產權權屬證明材料、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七)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八)評估結論是否按規定公示;
(九)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第二十三條 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涉及產權或資產處置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二十五條 凡監管企業報請市國資委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監管企業應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初審,初審意見由監管企業相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機關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評估報告中存在下列情況的,備案管理單位應要求申報企業妥善解決相關問題后,方予受理:
(一)權屬資料不全或者存在瑕疵;
(二)評估程序受到限制;
(三)資產評估對應的經濟行為中存在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的瑕疵。
第二十七條 經監管企業備案的項目,應當在備案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已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相關電子文檔及備案表原件一份送市國資委備查。
第五章 專家評審
第二十八條 涉及下列情況之一的資產評估項目,應當召開專家評審會,聽取專家意見和建議,為評估報告的審核提供專業依據:
(一)核準項目;
(二)市國資委認為有需要評審的備案項目;
(三)上市公司重大重組項目;
(四)經濟行為涉及非國有單位的重大項目;
(五)評估增減值幅度較大的項目;
(六)涉及境外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
(七)監管企業管理制度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九條 專家評審會從行業操作規范、專業技術、經濟和法律角度出發,為評估結果的使用提供決策參考意見,主要從以下七方面做出審查和判斷:
(一)資產評估報告是否符合資產評估準則和評估操作規范;
(二)評估范圍與資產清查核實的范圍及經濟行為所要求的范圍是否一致;
(三)影響被評估資產價值的因素是否考慮全面、正確;
(四)評估依據是否充分;
(五)評估方法及引用的標準是否科學合理,評估參數是否適宜,評估計算是否準確;
(六)特別事項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七)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三十條 專家評審會的具體程序:
(一)由被評估企業或評估委托方介紹基本情況、行為依據和評估范圍及評估前標的物賬面價值等有關情況;
(二)由評估機構介紹評估范圍、評估依據、評估方法、現場核查情況及主要問題處理等;
(三)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專家可對被評估企業和評估機構進行質詢;
(四)每位專家向專家評審會提出獨立的書面評審意見,并對其提交的意見負個人責任;
(五)專家評審會確定是否進行復核;
(六)專家集中討論重大問題,整理匯總出書面評審意見,并由每位專家簽字確認,交市國資委或監管企業存檔;
(七)專家評審會與被評估企業交換意見,專家協助做好具體說明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專家評審會出具否定性意見時,市國資委或監管企業不應采用該評估結果給予核準或備案。
評估相關各方及相關評估師有權拒絕專家評審意見,也可以與評審專家或專家評審會進行充分磋商。如果發生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評估委托方可視情況重新委托評估,也可報請行業協會協調或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第六章 公示
第三十二條 監管企業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制度,落實責任主體,依法保障資產評估項目相關各方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做到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
(一)以下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結果需要公示: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制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2.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制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3.國有股權公開掛牌轉讓;
4.涉及國有單位與非國有單位之間的非同比例增減資。
(二)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制度應當包括公示范圍、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徑、公示內容、公示反饋意見收集及處理方式等主要內容;
(三)公示范圍一般包括監管企業、評估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等資產評估項目相關單位。涉及國家秘密或企業商業秘密的資產評估項目,應當在內部可知悉范圍內公示。國有企業之間資源整合的資產評估項目,可以在經濟行為相關方一并公示;
(四)市國資委核準、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監管企業應當在報國資委核準或備案前完成公示;監管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應當在備案前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五)公示途徑一般包括企業內部信息系統、公示欄、書面文件等;
(六)公示內容一般包括經濟行為批準文件、評估機構選聘方式、評估機構及評估師資質、評估程序履行情況、評估報告摘要和特別事項說明、評估結果匯總表、評估資料查閱方式、公示反饋意見收集及處理方式等;
(七)監管企業應當合理保障公示范圍內企業員工的知情權。公示范圍內企業員工依據有關保密規定簽署保密承諾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閱評估資料;
(八)相關主體對資產評估結果有意見的,應當在公示期或者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監管企業應當及時處理公示反饋意見。反饋意見對經濟行為和評估結果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妥善解決相關問題后備案;
(九)監管企業應當就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反饋意見及處理結果形成公示結論,作為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必要文件。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國資委應加強對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根據工作需要,市國資委可授權委托監管企業或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估項目檢查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抽查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企業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評估機構選聘的合規性;
(三)評估的資產范圍與對應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四)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五)評估機構的執業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六)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七)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八)評估工作底稿;
(九)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十)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十一)評估公示情況;
(十二)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五條 市國資委選取、確定抽查的資產評估項目后,向監管企業下發《評估項目抽查通知書》;在具體檢查過程中,可以調閱涉及資產評估的相關資料。
檢查結束后,市國資委向監管企業下達《評估項目抽查結果意見書》。市國資委授權委托監管企業和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資產評估項目抽查的,監管企業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在抽查工作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報市國資委,并由市國資委核實后下達《評估項目抽查結果意見書》。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市國資委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依法依規追究企業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未按有關規定選聘資產評估機構,或者聘請的資產評估機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未按規定公示資產評估結果;
(五)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監管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注冊資產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資委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投標承諾和業務約定書規定的要求完成評估并按時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
(二)專家評審會對評估報告提出修改意見,但修改后兩次被專家評審會否決的;
(三)在評估操作上存在重大過錯,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對資產評估項目抽查不予配合的;
(五)核準、備案或抽查過程中,發現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問題,經核實屬評估機構原因造成的;
(六)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項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市國資委可以要求監管企業不得再委托該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四十條 市國資委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評估的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監管企業境外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參照省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各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閱讀:
- 玉溪市人民政府網站工作年度報表(2022年) 2023-01-28
- 玉溪市政府網站監管年度報表(2022年度) 2023-01-28
- 玉溪市簡介 2025-04-14
- 玉溪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五”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 2021-12-07
- 玉溪市民族中學風華樓室內場館改造項目成交結果公告 2025-05-16
- 4月份全國企業銷售收入同比增長4.3% 2025-05-16
- 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稅務局后勤服務采購項目成交結果公告 2025-05-16
- 玉溪市范聯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物業管理服務項目合同公告 2025-05-16
- 玉溪市中醫醫院手術室、ICU維修保養服務采購項目更正公告 2025-05-16
- 玉溪市中醫醫院手術室、ICU維修保養服務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公告 2025-05-15
滇公網安備 530402020000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