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51593761 | 文     號 | 玉建規〔2025〕2號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5-03-31 |
玉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玉溪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現將《玉溪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暫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玉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玉溪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云南省物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范圍內商品房、非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統一建設用于安置的房屋以及相關配套建筑的商品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和監督。
售后公有住房、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和監督,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協助維修資金管理單位開展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算和對賬等工作。
第五條 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以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向業主公開信息的,應當通過書面通知、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或者按照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方式公開信息,征集業主意見,接受業主監督。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第七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擁有兩個以上業主的住宅;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第八條?建設單位、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標準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6%。
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價,由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適時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首期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存入維修資金專戶:
(一)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二)房屋竣工驗收后未出售房屋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初始登記前交存專戶管理銀行,待房屋售出后再由開發建設單位按原交存額向房屋買受人收回。
(三)統一建設用于安置的房屋,應當在房屋交付時交存,因征收以產權調換的房屋,由被征收人交存。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人出具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購房人向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申辦產權登記,購房人與開發建設單位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應當出具按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用票據。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購房人,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房人。
第十條?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應交額30%的,維修資金代管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告知業主及時續交。
設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給予指導。
未設立業主大會的,由相關業主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指導下擬訂續交方案,經業主依法表決同意后實施。
第十一條?未交存過維修資金的住宅小區,交納方案由業主大會依法決定,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二條?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之日起,每年按照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息,定期計入維修資金分戶賬。
維修資金專戶實際收到的全部增值收益扣除必要發生的成本性支出后的凈收益,由開戶銀行每年分配到分戶賬。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資金安全、服務優質、科學評估和公平公開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不得在專戶管理銀行之外開設維修資金賬戶,不得以任何名義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到非專戶管理銀行。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專戶管理銀行按照合同約定,負責辦理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息、劃轉、結算、核算、對賬、查詢等事務。
第十四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已足額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產權轉移后,受讓人將承擔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補足。
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維修資金發票、房屋權屬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滅失或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解除合同的,相關當事人可以持本人合法有效證件及房屋滅失相關證明材料或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證明到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結余維修資金退還手續。
第十五條 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業主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維修和更新、改造以外的用途。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七條 使用維修資金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電子投票等形式征求業主意見并進行表決。
第十八條?房屋共用部位維修、更新、改造的范圍包括下列情形:
(一)屋面防水層破損或者滲漏的。
(二)樓體外墻雨水滲漏導致外墻內表面浸濕的。
(三)地下室、電梯底坑滲漏或者積水的。
(四)樓體外墻外裝飾層裂縫、脫落或者空鼓率超過國家標準規范的。
(五)增加保溫層、建筑保溫層破損或者脫落,建筑保溫不良導致樓體外墻內表面潮濕、結露、結霜或者霉變的。
(六)樓梯間、公共走廊的裝飾層開裂、銹蝕、起泡、翹皮、脫落或者被污染的。
(七)公共區域窗臺、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墻或者院門破損的。
(八)公共區域門窗或者窗紗普遍破損的。
(九)其他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情形。
第十九條?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的范圍包括下列情形:
(一)電梯或者其部件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
(二)避雷設施設備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
(三)樓內排水、排污設施設備故障、損壞、漏水或者銹蝕的。
(四)消防設施設備功能障礙,或者其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影響正常使用的。
(五)監控設施設備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非專業經營單位管理的供水設施設備及其部件磨損、漏水或者銹蝕,配電設備部分電纜、電線或者配電箱(柜)元件損壞的。
(七)城鎮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八)其他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情形。
第二十條?使用維修資金,應當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和下列規定分攤:
(一)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二)屬于單幢房屋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該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三)屬于一個單元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四)屬于車位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與車位存在共用關系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車位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五)屬于其他情況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未出售的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作為業主按照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承擔。
業主分戶賬維修資金余額不足支付分攤工程費用的,應當由該業主直接補足分攤工程費用的差額部分。
第二十一條?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社區(無業主委員會代行職責)作為使用申請人根據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的項目情況向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使用方案,詳細說明使用原因、施工范圍、施工計劃、經費預算、分攤列支范圍等內容,經審核后,向分攤列支范圍的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二)使用方案公示期滿,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社區(無業主委員會代行職責)組織分攤列支范圍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結果向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使用方案表決通過并公示后,使用申請人應當結合使用方案依法簽訂施工合同,進行工程造價審核。項目竣工后,由使用申請人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工程造價審核、分攤列支范圍及明細一并向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使用申請人持項目驗收合格、工程造價審核、分攤列支范圍及明細相關資料向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撥付結算資金申請。
(四)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撥付結算資金申請資料后撥付結算資金,結算資金應當直接撥付至項目施工、造價咨詢等單位賬戶。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使用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不得與相關主體惡意串通,不得將已劃轉的維修資金挪作其他用途或者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維修項目之外的其他維修項目,不得虛列維修工程項目或者虛增維修工程量。
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在資金申請使用期間,應當將全部申請使用資料供業主查詢。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緊急事項:
(一)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無法正常使用的。
(二)屋面防水層、樓體外墻滲漏和樓體外墻墻面有脫落危險的。
(三)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的。
(四)非專業經營單位管理的供水水泵損壞或者水管爆裂導致供水中斷,供配電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造成停電或者漏電的。
(五)消防設施設備嚴重損壞已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六)其他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屬于緊急維修事項需要立即使用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可直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尚未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組織代為維修,并從維修資金中列支相關費用。
(二)業主委員會或街道作為使用申請人根據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的項目情況向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使用方案,詳細說明使用原因、施工范圍、施工計劃、經費預算、分攤列支范圍等內容。
(三)使用方案經審核后,使用申請人應當結合使用方案依法簽訂施工合同,進行工程造價審核。項目竣工后,由使用申請人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工程造價審核、分攤列支范圍及明細一并向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使用申請人持項目驗收合格、工程造價審核、分攤列支范圍及明細相關資料向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撥付結算資金申請。
(四)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申請資料后撥付結算資金,結算資金應當直接撥付至項目施工、造價咨詢等單位賬戶。
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費用。
(三)因人為損壞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修復費用。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屬于物業服務內容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維修、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開展經營活動所得收益,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使用維修資金應當引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造價審核,審核費用由維修資金列支。
被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伙同使用申請人、施工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弄虛作假損害業主合法權益。
維修資金使用和工程施工過程中,分攤列支維修資金的業主可以推薦代表或者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全程監督。
第二十八條?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將維修資金轉存專戶管理銀行定期存款,或者依法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不得用于其他投資。
禁止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九條?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維修資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并接受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通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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