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51593762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5-03-31 |
玉溪市司法局關于征求玉溪市通海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送審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發揚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等規定,現將通海縣起草的《玉溪市通海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送審稿)》公開發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于2025年4月21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建議反饋市司法局依法行政與立法科。
聯系電話:0877—2099036。
電子郵箱:yxssfjyfxzylfk@163.com。
郵寄地址:玉溪市紅塔區創景路6號201室。
附件:1.玉溪市通海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
(送審稿)
2.玉溪市通海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
(送審稿)起草情況說明
玉溪市司法局
2025年3月21日
附件1
玉溪市通海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草案)(送審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通海縣歷史文化名城(以下簡稱名城)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名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名城保護涉及文物、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杞麓湖、古樹名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保護原則】名城的保護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傳承發展、合理利用、公眾參與的原則,統籌保護利用傳承,保持和延續名城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保護管理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名城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名城保護的重大事項,相關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通海縣(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負責名城的保護工作,將名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保護機制,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名城保護的日常工作,建立保護管理聯動機制,加強巡查、維護、宣傳和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做好名城保護工作。
第五條【住建、文旅部門職責】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名城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發改、工信、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保護宣傳】名城保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每年3月3日為名城保護宣傳日。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加強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展示,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公眾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名城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對投訴和舉報及時處理并反饋。
第七條【名城保護范圍】名城保護范圍主要包括:
(一)舊縣歷史文化街區、御城歷史文化街區及東西關廂地帶;
(二)秀山歷史文化公園;
(三)河西歷史文化名鎮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
名城保護范圍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歷史城區、環境協調區,具體范圍由縣人民政府根據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劃定并公布。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核心保護區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標識。
第八條【保護對象】名城保護對象包括:
(一)舊縣歷史文化街區、御城歷史文化街區;
(二)河西歷史文化名鎮;
(三)大回村、克呆村等傳統村落;
(四)秀山古建筑群、通海文廟、聚奎閣等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五)周家家廟、曾家大院等歷史建筑;
(六)馬克昌故居、鄭開文故居等名人故(舊)居;
(七)烈士陵園、張盾烈士墓等革命遺址;
(八)近現代建筑、農業遺存、工業遺產、掛牌保護院落、戲臺、牌坊等;
(九)以木城山遺址、興義遺址等為代表的各個歷史時期有價值的歷史遺跡、遺存;
(十)洞經音樂(妙善學女子洞經音樂)、抬閣(通海高臺)、滇南石獅、傳統木構建筑維修和營造技藝(通海)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十一)古道、古橋、古井、古樹名木等歷史環境要素;
(十二)秀山、通海古城、杞麓湖構成的山、城、湖一體的山水格局、自然景觀;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第九條【保護規劃的編制】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名城、名鎮、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編制應當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加強建筑高度、形態和景觀視廊的管控,符合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作為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其他專項規劃應當與保護規劃相銜接。
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保護評估機制】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評估機制,定期對名城、名鎮保護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處理。
第十一條【保護名錄制度】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名城保護名錄,將名城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并進行動態管理。保護名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歷史文化資源普查工作,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保護對象按程序認定。對具有保護價值尚未列入歷史建筑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先行登記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可以向縣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提出保護建議。
列入名錄的保護對象應當在主要出入口和顯著位置設置保護標志。
第十二條【保護責任人制度】名城保護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歷史城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
(二)歷史文化名鎮、傳統村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為保護責任人;
(三)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國有歷史建筑可以約定其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非國有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均不明確的,由縣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
(四)歷史遺跡、遺存、革命紀念遺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
無法確定保護責任人的,由縣人民政府指定。
縣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名錄公布后,書面告知保護責任人應當承擔的保護責任。
第十三條【保護責任人職責】歷史城區、名鎮、傳統村落,歷史遺跡、遺存、革命紀念遺址的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和保護要求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保護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特色裝飾、空間尺度和歷史環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保障保護對象的安全,確保防災、消防等公共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三)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危害行為及時制止;
(四)保持保護范圍內環境的整潔、美觀;
(五)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職責】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保障歷史建筑安全,確保防災、消防設施設備的正常維護使用,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及時報告并采取排險措施;
(二)歷史建筑維護和修繕,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方案進行施工,保持原有建筑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色彩等傳統風貌和院落的獨有元素,與其歷史價值、內部結構相適應,不得擅自改變建筑主體結構、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觀,不得危害建筑主體及附屬設施安全。
(三)轉讓、出租、出借歷史建筑的,應當與受讓人、承租人、使用人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保護責任。
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依法維護和修繕;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十五條【名城整體保護措施】名城、名鎮、傳統村落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秀山、通海古城、杞麓湖構成的山、城、湖一體的歷史自然景觀環境,維持景觀視線通廓,嚴格控制建設強度、建筑高度;
(二)保持舊縣、御城、迎恩城“一地三城”的整體格局和特色風貌;
(三)保持與傳統村落相依存的自然景觀環境;
(四)保持和延續“禮樂名邦”的傳統文化。
第十六條【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控制要求】在名城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壞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核心保護區內,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進行必要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應當將保護與改善民生相結合,鼓勵采用傳統工藝和傳統材料,保持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二)在建設控制區和東西關廂地帶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活動的,設計方案應當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建設應當符合建設控制要求,體現傳統建筑及空間形態,嚴格控制建(構)筑物的形式、高度、體量、風格、色彩等,與核心保護區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相協調。
(三)在環境協調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不得破壞田園風光、山形水勢等傳統農耕文化格局和自然景觀環境,建筑風貌應當與傳統建筑風貌相協調。
(四)在傳統村落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當保持傳統建筑形式、高度、體量、風格、色彩以及構造裝飾與傳統村落整體風格相協調。
第十七條【名城保護范圍內禁止行為】名城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破壞原有建筑風格、景觀、視廊、環境的整體性;
(五)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六)拆卸、轉讓歷史建筑的門、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裝飾構件;
(七)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八)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
(九)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名城名鎮核心區建設控制區的禁止行為】除名城保護范圍的禁止行為外,在名城、名鎮核心保護區及建設控制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物屋頂以及外立面使用影響歷史風貌的琉璃瓦、彩鋼瓦、石棉瓦、樹脂瓦及大面積使用玻璃等材質,安裝影響歷史風貌的卷閘、太陽能、水箱、水塔、煙囪、電視塔、通訊和電力設備等設施;
(二)擺放、安裝與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廣告牌匾、遮陽棚;
(三)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等活動;
(四)擅自占道經營、擺攤設點;
(五)亂停亂放機動車、非機動車;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改、遷、拆的規定】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保護規劃,加強對名城、名鎮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查、監督和違法建設項目的查處。
在核心保護區及建設控制區內對不符合保護規劃,影響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由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及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產權人按照規劃的要求,依法予以整改或者拆除。符合法定補償條件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歷史建筑修復等的審批】對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在核心保護區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消防等規定】名城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配置。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消防救援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名城保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名城保護范圍內嚴格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限制或者禁止的時間、區域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二十二條【鼓勵開發、發展旅游資源】縣人民政府應當提升秀山、杞麓湖景區、歷史城區的內涵和品質,整合風景名勝、歷史建筑、文化遺址、歷史文化街區等資源, 鼓勵和支持對名城進行保護傳承、合理利用,充分挖掘名城內涵,實現保護利用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文化遺產保護措施】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措施,傳承優秀歷史文化,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下列活動,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一)挖掘禮樂名邦、滇南石獅等歷史文化和民族民間文化,支持開展文化創意、文化體驗等經營活動;
(二)傳承銀飾鍛制、傳統木構建筑維修和營造、木雕等傳統手工技藝,與旅游、文化創意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開發具有通海特色的手工藝品和文創產品;
(三)設立民俗傳習館(所),開展對洞經音樂(妙善學女子洞經音樂)、抬閣(通海高臺)、碗燈、高蹺舞獅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和展演;
(四)挖掘開辦傳統手工作坊,傳承以炊鍋、豆沫糖、甜白酒、通海醬油等傳統特色美食為代表的通海飲食文化;
(五)組織開展與名城保護相關的學術研究、實踐創新、文化宣傳和教育活動,挖掘、研究名城文化,推進文化交流、技術創新和專業人才培養。
(六)通過給予政策支持、榮譽獎勵、資金幫扶等措施,鼓勵非遺傳承人堅守技藝、傳承文化,提升其社會地位與傳承動力。
(七)鼓勵運用數字化等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實現保護對象的展示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歷史建筑的活化利用】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傳統街市文化習俗,支持開展民俗文化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符合相關保護要求的基礎上,合理利用歷史建筑開設博物館、陳列館、藝術館、文化書屋、鄉土文化館等公共文化場所進行文化遺產展示,開辦民宿、客棧、特色餐飲、茶舍等旅游休閑服務場所。
第二十五條【保留原住民】名城的保護和利用應當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權益,調動原住居民參與保護的積極性。
鼓勵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利用自有資產依法從事與名城保護相適應的經營活動,保留傳統生產生活形態,延續傳承民俗文化。
第二十六條【違反歷史文化街區內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名城、名鎮核心保護區及建設控制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在建筑物屋頂以及外立面使用影響歷史風貌的琉璃瓦、彩鋼瓦、石棉瓦、樹脂瓦及大面積使用玻璃等材質,安裝影響歷史風貌的卷閘、太陽能、水箱、水塔、煙囪、電視塔、通訊和電力設備等設施的,由縣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擺放、安裝與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廣告牌匾、遮陽棚的,由縣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等活動的,由縣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擅自占道經營、擺攤設點的,由縣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亂停亂放機動車的,由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亂停亂放非機動車的,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或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將非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的補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實施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附件2
玉溪市通海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
起草情況說明
依照立法相關要求,現將《玉溪市通海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起草情況做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
2021年3月3日,《國務院關于同意將云南省通海縣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同意通海縣正式成為全國第136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通海縣歷史文化底蘊深厚,素有“禮樂名邦”之稱,擁有豐富多樣的歷史文化遺產。然而,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進程中,這些珍貴遺產面臨著諸多威脅,如城市建設擴張、不合理開發、自然侵蝕及居民活動影響等,其真實性與完整性亟待保護。本條例旨在依據相關上位法,結合通海縣實際情況,構建全面、系統且具操作性的保護體系,強化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力度,傳承與弘揚當地優秀歷史文化,協調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確保通海縣歷史文化遺產得以長久存續與發展。
目前,通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要依照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云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一定程度上,缺乏針對性、適用性,不能滿足通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實際。具體體現在如下幾點:
一是名城保護內容多范圍廣、分項繁多、涉及部門眾多,需建立完善保護體制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明確部門職責,形成保護合力。二是名城保護面臨歷史建筑、傳統民居權責分配不清晰,保護措施不完善,違法查處難等突出問題。三是各類保護規劃的效力低,實施中難以解決出現的問題,需立法保障規劃有法可依。四是名城保護資金爭取難,市、縣級保護資金投入少,名城保護工作難以開展,需要以立法規定財政保障措施。五是名城保護與經濟發展兩者間的關系需要平衡,保護與利用相輔相成,才能實現名城保護與經濟建設可持續發展。
針對以上問題,在立法中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相關制度設計:一是明確保護對象和范圍。通過名錄等方式明確名城的具體保護對象,科學劃定保護范圍,增強保護的科學性和針對性。二是明確保護職責。明確保護機構、各部門及保護對象產權人的職責,形成名城保護的合力。三是圍繞規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活化利用、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保護措施。四是明確建立長效的保障投入機制。明確財政預算保障資金機制。五是明確鼓勵活化利用。明確將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民居等遺產利用與文旅融合發展有效銜接,全方位發揮好文化遺產的作用,真正實現文化遺產的深度發展、持續傳承。
二、立法工作開展情況
為制定好《條例(草案)》,通海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于2024年8月成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由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吉光、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李艷梅同志任組長,抓立法工作,并從全縣各部門抽調工作人員,組建工作專班負責開展具體工作;在立法中,工作專班堅持認真嚴謹的態度,廣泛調研,于10月初完成《征求意見稿》,并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體現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立法工作領導小組開門立法,先后兩次召開專題會議,向全縣各單位、各部門征求意見;12月下旬,在《征求意見稿》文稿相對穩定的情況下,領導小組嚴格按照程序,召開了立法聽證會,全縣各行業部門共34名聽證代表,參加了聽證會,收到各方意見31條,會后立法工作專班經過仔細研究,對意見進行了一一回復,對其中25條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進行了采納,最終形成《玉溪市通海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送審稿)》;立法過程中,市人大、市住建局、市司法局、玉溪師范學院的羅家云教授等都全程給與條例起草工作很大的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
三、條例的結構及主要內容
目前《條例》共28條,未分章節,結構及主要內容如下:
(一)立法基礎與原則(1-3條)
主要內容是:
1.明確目的依據:為保護通海縣歷史文化名城,傳承“禮樂名邦”文化,依多部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2.規定保護原則:秉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傳承發展、合理利用、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原則,協調保護與發展關系,維護遺產真實完整。
(二)保護管理架構(4-5條)
主要內容是:
1.明確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領導保護工作,協調重大事項,保障經費。
縣人民政府:主導保護,納入規劃,完善機制與預算。
鄉鎮(街道):負責日常工作,建立聯動機制。
村(居)委會:協助開展保護管理工作。
2.明確部門分工:
住建與文旅部門牽頭管理監督,多部門協同配合。
(三)規劃與評估體系(7-8條)
1.明確保護規劃編制: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經聽證、論證、公示,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且與其他專項規劃銜接,修改需嚴格程序。
2.明確評估機制:縣人民政府建立評估機制,定期檢查評估規劃實施,及時糾錯。
(四)保護范圍與對象界定(9-10條)
1.保護范圍:全域保護,重點為歷史城區,分核心、建設控制、環境協調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并設標識。
2.保護對象:涵蓋歷史遺跡、街區、名鎮、村落、文物建筑、非遺、環境要素、自然景觀等多類。
(五)保護制度建設(11-12條)
1.保護名錄制度:縣人民政府建名錄動態管理,普查認定對象,接受公眾建議,設置保護標志。
2.保護責任人制度:依對象確定保護責任人,縣人民政府告知責任,確保保護措施落實。
(六)保護與利用措施(15-25條)
1.保護措施:
明確整體保護名城及相關區域傳統格局風貌,規范建設活動,明確禁止行為,嚴格管控改遷拆與修繕審批,保障消防。
鼓勵旅游開發與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支持多種文化產業活動,培養人才。
2.利用措施:
保護傳統街市文化,支持民俗活動,合理利用歷史建筑發展文化旅游產業。
原住民權益保障:保障原住民權益,鼓勵原址居住經營,傳承民俗文化。
(七)法律責任規范(26-27條)
1.主要明確:對歷史文化街區內違規行為依部門職責處罰,逾期不履行由主管部門或委托第三方處理(代履行),費用由違法者擔。
2.其他違法行為依照違規時有效法律、法規處罰;
四、《條例》主要特點
(一)突出適用范圍與保護原則
1.適用范圍:明確規定適用于通海縣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及利用等全流程活動。對于涉及文物、自然保護地等特殊保護對象,在遵循本條例基本框架的同時,強調依相關專項法律法規執行,確保法律適用的準確性與全面性,避免出現管理空白或沖突。
2.保護原則:確立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傳承發展、合理利用、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六大原則。科學規劃要求保護規劃編制應具前瞻性、合理性,充分考量名城歷史文化脈絡與現代發展需求;嚴格保護確保遺產核心價值不受損害;傳承發展注重文化傳承與創新有機結合;合理利用促進文化遺產經濟社會價值適度開發;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保障民眾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使保護工作成為全社會共同行動,全方位維護名城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及遺產完整性。
(二)明確保護管理機制
1.區分政府職責層級:市人民政府發揮領導協調作用,統籌解決重大保護事項,并在財政預算上給予支持,為保護工作提供宏觀保障。縣人民政府承擔主體責任,將保護工作納入縣域發展核心規劃,完善保護機制與資金保障體系,確保保護工作有序推進。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日常具體事務,建立高效聯動機制,強化巡查、維護、宣傳與監督工作,及時發現與處理問題。村(居)民委員會積極協助上級部門,凝聚基層保護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保護管理網絡。
2.強調部門協同:住建與文旅部門協同主導保護管理監督工作,整合專業資源,確保保護措施有效實施。其他部門如發改、工信、公安等依職能分工,在規劃審批、產業引導、安全保障、環境維護、執法監督等方面緊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動保護工作開展。
(三)明確保護規劃與評估
1.規范保護規劃編制: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保護規劃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并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確保規劃科學性與民主性。規劃內容聚焦傳統格局、歷史風貌保護核心,強化建筑高度、形態與景觀視廊管控,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精準銜接,成為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有機組成部分,保障名城保護在城市整體發展框架下有序實施,且其他專項規劃與之協同聯動,避免規劃沖突。
2.建立評估機制:建立定期評估機制,縣人民政府運用科學監測與檢查手段,對保護規劃實施狀況進行全方位評估。及時發現諸如建設項目違規、保護措施執行偏差等問題,迅速采取糾正整改措施,確保規劃有效落地,實現保護工作動態優化與長效管理。
(四)明確保護范圍與對象分類
1.全域保護重點突出:實施全域保護措施,歷史城區作為重點核心區域,涵蓋舊縣、御城等重要歷史文化街區及秀山公園等,承載著名城核心歷史文化價值。在此基礎上,依保護需求與功能定位,精準劃分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環境協調區,明確各區域保護與建設管控要求,通過縣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及設置標志標識,增強保護工作規范性與可識別性。
2.保護對象涵蓋全面:保護對象廣泛,包括歷史遺跡(如木城山、興義遺址)、文化街區、名鎮村落、文物建筑(從秀山古建筑群等文保單位到未核定文物)、歷史建筑、名人故居、革命紀念遺址、近現代遺產、非遺項目(洞經音樂等)、歷史環境要素(古道、古橋等)及自然景觀(秀山 - 古城 - 杞麓湖格局)等,全面覆蓋通海縣歷史文化各領域,體現保護工作系統性與完整性。
(五)保護制度的核心要點突出
1.保護名錄動態管理:縣人民政府構建保護名錄制度,運用動態管理模式及時更新。通過開展深入普查工作,精準認定保護對象,對潛在歷史建筑實施先行登記保護,廣泛吸納公眾建議,確保應保盡保。在保護對象主要出入口及顯著位置設置標志,增強公眾保護意識與辨識度。
2.保護責任人明確落實:依保護對象類型明確責任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分別對歷史城區、文化名鎮等承擔責任;歷史建筑依產權歸屬確定責任人,特殊情況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縣人民政府書面告知責任,責任人依規劃要求履行保護傳統格局風貌、保障安全、日常巡查、環境維護等多方面職責,確保保護工作責任到人。
(六)突出保護與利用措施的協同
1.嚴格保護措施:
整體保護原則貫穿:名城、鎮、街區、村落保護強調整體性,從宏觀山水格局(秀山 - 古城 - 杞麓湖)到微觀建筑群落(文物建筑、歷史建筑等),全方位維持傳統特色與空間尺度,嚴格控制建設強度與高度,保護歷史自然景觀與視線通廓,確保整體風貌協調統一。
2.合理設定建設管控措施:
在不同保護區域實施差異化建設管控,核心保護區嚴控新建擴建,必要民生設施建設注重傳統工藝材料運用;建設控制區及歷史城區規范建設項目審批;環境協調區與傳統村落確保建設與周邊風貌協調,防止建設性破壞,維護文化遺產與周邊環境和諧共生。
3.明確嚴格禁止性行為:
詳細列舉名城保護范圍內各類禁止行為,涵蓋開山采石、侵占公共資源、建設危險設施、破壞建筑與環境、損害消防設施等,為保護工作劃定法律紅線,嚴厲打擊違法活動,保障遺產安全。
4.規范審批程序:
針對歷史建筑修繕裝飾、結構用途變更及核心保護區拆除等行為,明確規定經住建與文物部門審批并辦理手續,確保保護工作依法依規進行,防止隨意改造破壞。
5.因地制宜制定消防保障措施:
依據名城保護實際需求,合理配置消防設施與通道,特殊情況制定專項防火方案。強化單位與個人消防安全責任,規范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火災風險,守護遺產安全。
6.多元創新利用措施:
規定文旅融合深度發展:縣人民政府積極整合秀山、杞麓湖及歷史文化街區等優質資源,提升景區品質內涵,挖掘文化旅游潛力,推動保護與利用良性互動,促進地方經濟文化協同發展,實現文化遺產經濟社會價值最大化。
規定文化產業培育扶持:制定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策略,鼓勵多元文化產業活動。支持文化創意與體驗經營,促進傳統技藝與旅游產業融合創新,開發特色文創產品;設立民俗傳習館傳承展演非遺項目;挖掘傳統美食文化;開展學術研究與人才培養;激勵非遺傳承人,全方位培育地方文化產業生態,增強文化發展活力與后勁。
規定傳統街市活化利用:注重保護傳統街市文化習俗,支持民俗活動開展,合理利用歷史建筑打造文化場館與旅游服務設施,如博物館、民宿等,在保護基礎上實現歷史建筑功能更新與文化傳承,提升民眾文化生活品質,彰顯地方文化魅力。
7.保障原住民權益:
強調保護原住民合法權益,鼓勵原址居住與適度經營,保留傳統生產生活形態與民俗文化,使原住民成為保護傳承重要力量,促進文化遺產保護與社區發展有機融合,實現可持續保護與發展。
(七)法律責任保障機制
針對歷史文化街區內違規行為,依違法類型明確各主管部門處罰權限與措施。如城鄉規劃部門處理違法建設行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整治風貌破壞與經營秩序問題,處罰措施涵蓋責令停止、限期整改、代為執行及罰款等,確保違法必究。對于其他違反條例行為,遵循已有法律法規處罰規定,形成嚴密法律責任體系,有力維護條例權威性與有效性,保障保護工作依法有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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