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51619876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5-08-28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關于公開征求《玉溪市民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告
各有關單位、經營主體及社會各界人士:
按照省委、省政府學習借鑒大理民宿規范管理的要求,為規范、支持全市民宿發展,市文化和旅游局結合玉溪民宿發展實際,牽頭起草了《玉溪市民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經營主體及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建議,并于2025年8月31日前通過電話、郵件、信函的方式反饋至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一、通過電話方式反饋意見建議請撥打:0877-2023707。
二、通過郵件方式反饋意見建議發送至315786976@qq.com。
三、通過信函方式反饋意見建議寄至:玉溪市紅塔區明珠路53號,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場管理科譚學全收,郵編:653100。
附件:玉溪市民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8月1日
玉溪市民宿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宿經營管理,引導和促進民宿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玉溪市行政區域內民宿的開辦、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是指利用具有合法權屬房屋開辦的,經營用客房建筑物不超過4層(含4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含800平方米),為住宿人員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
在小區多層、高層住宅內開設的住宿場所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民宿。
第四條 民宿的經營和管理遵循“政策引導、屬地統籌、部門監管、行業自律”原則,注重品牌特色化、服務品質化、管理規范化,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宿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民宿管理服務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轄區內民宿發展的重大問題,保障民宿業持續、健康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充分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轄區內民宿促進發展和服務管理工作,按照鄉鎮(街道)職權事項依法開展民宿監督管理。
第六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民宿的規范發展工作。負責做好民宿發展的綜合監測分析,民宿經營主體的培育,民宿服務標準的宣傳,開展民宿等級評定,指導開展民宿經營管理業務培訓。
商務部門按照住宿行業主管部門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民宿安全生產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民宿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對民宿進行食品安全檢查,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
公安機關負責對符合經營活動條件的民宿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參照旅館業對民宿的治安管理及相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配置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
消防部門負責依法對民宿的消防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開展民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民宿衛生許可證核發,依法實施衛生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指導民宿房屋建筑質量安全工作,依法實施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和監督管理,推動傳統村落依法活化利用發展民宿。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落實相關用地支持政策,依法辦理相關審批、許可手續,指導做好民宿選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穩妥審慎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相關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統籌協調農業農村資源,指導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依法依規發展民宿。
數據部門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門做好民宿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建設及管理維護,統籌管理民宿相關政務數據、公共數據和社會數據。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應急、林草、政務服務、稅務、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民宿促進發展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加入住宿行業(民宿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引導民宿經營者資源共享、行業自律、誠信經營、有序發展。
第二章 開辦要求
第八條 民宿選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管控要求,并應盡量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確需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按相關法規要求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依法認真履行地質災害防治義務。
(二)民宿建設禁止在以下區域選址:
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東風水庫、哀牢山等地相關保護法規禁止建設的區域。
玉溪市其他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范圍、生態保護紅線等劃定區域相關法規明確禁止建設的區域。
(三)在不可移動文物、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建設控制地帶內或風景名勝區內選址新建民宿,利用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或者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紅線范圍、傳統村落內相關建筑作為民宿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劃要求,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四)業主將住宅改變為或租賃給他人用作民宿經營性用房的,除了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之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九條 民宿建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安全的標準和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產權清晰,具有合法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不動產權證、房產證、土地證、宅基地證等),禁止利用違法違規建筑開設民宿。
(二)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護等配套基礎設施,并達到環保要求。
(三)新建、改(擴)建的民宿必須按有關工程建設及房屋質量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保證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得用于經營。
(四)改(擴)建的民宿建筑,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不得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不得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必要時還應采取加固措施并進行建筑結構安全鑒定。
(五)利用自建房開展民宿經營活動的,在辦理相關證照前需經有資質機構進行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并取得鑒定合格報告。
第十條 民宿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消防管理要求:
(一)民宿裝修時,頂部裝修應使用不燃材料,墻面、地面、隔斷應使用難燃材料,建筑內部不得使用金屬夾芯板材料;廚房與建筑內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二)各層最遠疏散距離小于15米時,可僅在首層設置 2個疏散出 口。
(三)外墻門窗不能設置金屬柵欄、 防盜網、廣告牌等遮擋物。
(四)單棟建筑客房數量超過 8間或同時用餐、休閑娛樂人數超過40人時,應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如給水管網壓力不足但具備自來水管道時,應設置輕便消防水龍。
(五)按標準設(配)置獨立式感煙探測器、滅火器、手電筒、逃生用 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
(六)嚴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廳內存放和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七)嚴禁電動汽車、 電動自行車在建筑范圍內停放及充電。
(八)施工動火作業應實行全過程消防安全管理。
(九)應建立健全防火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配齊并維護保養消防設施、器材,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十)未盡事宜應滿足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及法律法規的各項要求。
第十一條 民宿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治安管理要求:
(一)應當按規定取得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利用自建房開展民宿經營活動的,在按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前需經有資質機構進行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并取得鑒定合格報告。
(二)特種行業許可證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經營者應與營業執照經營者相一致,發生變動的應重新申報辦理。
(三)應當按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信息智能管理系統,查驗旅客身份,并依法如實登記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件及其號碼;旅客為境外人員的,還應當登記其國籍(地區)、出生日期等信息。身份不明或者拒絕查驗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務。
(四)配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范設備,并確保視頻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監控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 日。依法保護消費者隱私,不得在客房等私人區域安裝監控設備,不得傳播、出售、泄露、刪改消費者信息或者監控資料。
(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開展治安、安全技能培訓,完善安全隱患自查、自報、自糾機制,常態化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落實接待未成年人“五必須”要求:必須查驗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實登記報送相關信息;必須詢問未成年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并記錄備查;必須詢問同住人員身份關系等情況,并記錄備查;必須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可疑情況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時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
(七)嚴格落實公安機關禁止“黃賭毒”的相關要求,嚴禁利用經營場所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云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申辦衛生許可證,基本設置、設施設備及操作流程等符合衛生要求。加強衛生管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生活飲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在醒目位置公示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衛生信譽度等級,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第十三條 民宿經營者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經營,確保食品來源、加工、流通等環節的衛生安全,保證食品安全,并做到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第十四條 民宿污水、油煙排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收集,及時處理和轉運。
第十五條 ?各職能部門涉及民宿開辦的政務服務事項應全面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并授權、指導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接件、出件。民宿在開展經營活動前應在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及時向民宿屬地縣(市、區)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提出申請,縣(市、區)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對申請事項相關信息、材料進行初步核驗,確認必備資料齊全后及時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應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對民宿的治安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衛生安全、食品安全等核驗。
經核驗合格的民宿,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核發相關證照或出具備案意見,并將相關證照和備案意見及時提交縣(市、區)政務服務中心,由縣(市、區)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統一發放。
第十六條 民宿必須在證照齊全后方可開展商業宣傳推廣。
第十七條 民宿完成經營主體登記后,應當及時到稅務機關進行信息確認。在規定期限內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
從事民宿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民宿在開展經營活動前,應及時到供電部門變更用電性質為“商業用電”,落實用電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三章 經營規范
第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必須在取得營業執照、特種行業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特定區域、多業態經營的需按相關要求取得證照)等相關證照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如確需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許可應主動申請。民宿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包括停業、注銷、轉讓等事項)的,民宿經營者應當在30日內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將相關證照置于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
第二十一條 民宿經營者要加強價格自律,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服務質量合理制定客房市場價格,做到質價相符,明碼標價。
第二十二條 民宿經營者不得利用民宿開展宗教活動,不得提供和傳播非法出版物。應當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可行的公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明顯位置對危險源做出提示,配備必要安全裝備或設施;按主管部門要求報送安全管理相關數據,并及時上報突發事件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履行入住人查驗登記責任,如實登記住宿人員相關信息,實時錄入治安管理系統并傳報公安機關。民宿經營者對經營活動中知悉的住宿人員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提供車輛租賃、婚拍旅拍、研學旅行、戶外運動、旅游商品銷售及其他服務活動的,應當遵守相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服務安全規范。
第二十五條 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為民宿提供交易服務的,應當對民宿提交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發現證照不全、存在虛假信息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規范用工,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鼓勵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火災事故險、從業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保險,防范經營風險。
第二十七條 民宿經營者可根據國家標準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旅游民宿等級評定,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的民宿,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于相應標準。
第二十八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及時進行涉稅信息確認,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資料,按規定開具發票,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
第二十九條 民宿必須依法依規真實、準確、完整、定期向統計部門提供統計數據,營業收入達到限額標準的及時做好升限納限工作。民宿經營者應配合政府數字化監管,如實提供民宿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信息(含網絡信息)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廣告宣傳必須真實、合法,不得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四章 發展促進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民宿產業發展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等,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各縣(市、區)可因地制宜編制民宿發展規劃,明確民宿發展定位、空間布局、區域特色、保障措施等內容,引導民宿向規范化、集聚化、優質化、品牌化方向發展。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民宿發展的公共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建設,結合城市更新和鄉村改造,完善城鎮、農村道路交通系統,加強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通信、電網、消防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改造和升級,為民宿發展創造條件。
第三十三條 對成功創建甲、乙、丙級的旅游民宿,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政策支持。鼓勵民宿企業升限納限,對首次入統的民宿限上企業按政策給予一次性獎補。
具體條款中,對支持對象在其他政策中另有規定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本市同類政策。如遇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或與上級相關政策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擔保機制和信貸模式,簡化貸款審批手續,支持民宿發展。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民宿專業人才培養和精準引才,加強對民宿經營者和服務人員專業技能、安全防范、經營管理等培訓。鼓勵從業人員主動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支持民宿管理相關工種職業技能認定工作。
第三十六條 鼓勵民宿結合資源稟賦和產業特色,突出地域特點和文化特色,深化文旅融合,打造特色鮮明、類型豐富、品質優良、價格合理的本地民宿產品體系。引導民宿參與社會公共服務,促進產業融合發展,發揮帶動效應。
第三十七條 鼓勵本轄區民宿做大做強自主品牌,開展連鎖經營。加大龍頭民宿、優質連鎖民宿引進和培育。
第三十八條 鼓勵、支持在景區、特色旅游村鎮、歷史文化街區、旅游度假區等自然環境優美、生態環境良好、人文特色鮮明的區域和周邊,建設特色民宿集群,突出資源共享和規模優勢,發展多元化旅居產品業態,與周邊環境協調,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要求。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應加大對優質民宿的宣傳推廣,通過官方網站、自媒體平臺等線上渠道,以及舉辦主題活動、推介會等線下方式,對優質民宿進行全方位推介。
第四十條 鼓勵、引導傳統風貌建筑和其他閑置民居的產權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轉讓、租賃、合伙、合作、入股等方式,積極發展特色民宿。
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民宿。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職能部門依照核發證照等職責進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管理,其他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管。文化和旅游部門對通過等級評定的民宿,按照《國家標準》實施服務質量監管,引導等級旅游民宿不斷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對于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住宿業,依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進行監管。
第四十二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統籌協調承擔民宿監管職責的有關執法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民宿的日常監督管理,加強民宿誠信體系建設,歸集、整合民宿信用信息,依法依規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根據民宿信用狀況實行分級分類監管,對嚴重違法失信經營主體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統籌公安、數據等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民宿智慧化監管機制建設。
第四十三條 民宿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食品安全、消防、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治安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依法查處。
民宿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宿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民宿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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