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51619878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5-08-28 |
玉溪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玉溪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根據《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2023〕-303)要求,現就《玉溪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8月1日至8月7日。如有修改意見建議,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聯系電話:0877—6571625
聯系地址:玉溪市太極路中段慧波大樓市生態環境局法規宣教科
玉溪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1日
玉溪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征求意見稿)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處罰依據 | 裁量 檔次 | 裁量情節 | 裁量標準 |
1 | 對損毀、改變或者擅自移動保護區的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的處罰 | 玉溪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損毀、改變或者擅自移動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 免予處罰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免予處罰 |
從輕處罰 | 初次違法,且主動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及時恢復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的,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 |||
一般情形 | 主動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及時恢復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的,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多次違法,或者違法情節惡劣,或者對損毀、改變或者擅自移動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不進行恢復的。 | 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2 | 對在一級保護區內放養畜禽的處罰 | 玉溪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在一級保護區內放養畜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 免予處罰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免予處罰 |
從輕處罰 | 初次違法,且主動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立即整改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100元以下罰款 | |||
一般情形 | 主動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立即整改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多次違法,或者違法情節惡劣,或者拒不整改的。 | 處2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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