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51619879 | 文     號 | (第3號)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5-08-28 |
關于公布《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促進條例(草案)》聽證會報告的公告
《關于〈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促進條例(草案)〉的聽證報告》已經《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促進條例》起草工作組審查,根據《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要求,現將聽證報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聽證會其他有關情況的,可以與該草案起草單位聯系。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殷夢苑 0877—2024878
附件:關于《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促進條例(草案)》
的聽證報告
《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促進條例》
起草工作組
2025年8月12日
關于《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促進條例
(草案)》的聽證報告
根據《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2025年8月4日15︰00—18︰00在玉溪市工人文化宮舉行了《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促進條例(草案)》的聽證會,現將聽證會情況報告如下:
一、聽證的事由
為了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促進條例(草案)》的意見,深化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推動《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促進條例》更具科學性、可行性,確保立法過程公開透明、民主科學,對《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促進條例(草案)》進行聽證。
二、聽證會準備情況
(一)發布1號公告
2025年7月1日,玉溪市總工會在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市人大、玉溪工會網站發布了《關于舉行〈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促進條例(草案)〉聽證會的公告》(第1號),公布了聽證事項、聽證代表名額分配及其產生方式等相關內容。
(二)確定聽證會參加人員
2025年7月25日前,按照程序確定了聽證主持人1名、決策發言人4名、聽證代表20名,并將《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促進條例(草案)》及相關材料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送達聽證代表。本次聽證會通過自愿報名、邀請等方式產生聽證代表20名,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法律工作者、相關部門代表、企業代表、產業工人代表。其中,企業代表3名,產業工人代表4名,基層組織代表3名、人大代表2名、政協委員2名,專家學者1名、法律工作者1名、有關部門代表4名;邀請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教育體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的相關同志擔任決策發言人;邀請市司法局、市總工會2名同志擔任聽證監察人;市總工會3名同志擔任聽證記錄人。
(三) 發布第2號公告
2025年7月25日,玉溪市總工會在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市人大、玉溪工會網站發布了《關于舉行〈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促進條例(草案)〉聽證會的公告》(第2號),公布了舉行聽證會的具體時間、地點和聽證主持人、決策發言人、聽證監察人、聽證代表名單等事項。
三、聽證會舉行情況
(一)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2025年8月4日(星期一)15︰00—18︰00,聽證會在玉溪市工人文化宮405會議室舉行。
(二)聽證會的參加人員
1.聽證主持人
黃海東 玉溪市總工會黨組成員、副主席
2.決策發言人
李衛東 玉溪市總工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
董 波 玉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張發明 玉溪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人事科科長
龔雪剛 玉溪市教育體育局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科科長
3.聽證監察人
王 靜 玉溪市司法局依法行政與立法科科長
張振興 玉溪市總工會四級調研員
4.聽證代表(到會20人)
黃運海 玉溪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大代表)
汪春華 玉溪高新區管委會二級調研員
譚慧麗 玉溪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政策法規科副科長
李笑春 玉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業能力建設科二
級主任科員
王 殊 玉溪職業技術學院產教融合中心主任
楊 棟 玉溪師范學院教師
王朝卓 云南千和(玉溪)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楊永旭 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玉溪供電局變電修試所高
級工程師、特級技師(云嶺工匠)
趙思程 紅塔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玉溪卷煙廠群團工
作科副科長
蔣紅艷 云南省玉溪溶劑廠有限公司行政總監(人大代表)
黃志剛 賽靈藥業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研發部負責人
王新華 云南玉溪水松紙廠高級工程師(云南省勞動模范、
政協委員)
楊 輝 云南江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儀表主管工程師(玉溪
工匠)
孫家剛 華寧縣總工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
王云賦 云南萬家紅園藝有限公司董事長(玉溪市勞動模
范、政協委員)
朱光喜 峨山縣網約車司機
黃云新 峨山縣工會社會化工作者
普永云 新平縣總工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
陳彩惠 云南玉溪仙福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副主任
劉 暢 新平戛灑外灘豪生酒店業主代表
5.聽證記錄人
李興偉 玉溪市總工會辦公室主任
殷夢苑 玉溪市總工會辦公室工作人員
陳玉鳳 玉溪市總工會辦公室工作人員
(三)聽證會的議程
1.核實聽證會參加人員到場情況、介紹聽證會參加人員;
2.宣讀會場紀律、介紹聽證事由;
3.聽證決策發言人陳述聽證事項內容、依據、理由和有關背景;
4.聽證參加人對聽證事項發表意見和建議;
5.聽證決策人對有關問題進行回應和交流;
6.聽證監察人發言。
四、聽證代表意見建議及采納情況
20位聽證代表逐一進行現場發言,對出臺《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促進條例》的必要性給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認為《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促進條例》的制定符合玉溪實際,能幫助推動解決當前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工作中的困難問題,內容全面、框架合理,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同時,也對《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內容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玉溪市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促進條例》起草工作組于8月7日召開專題會議對修改意見和建議進行研究,現將采納情況歸納如下:
(一)關于“總則”部分的修改意見建議及采納情況
1.針對《條例(草案)》第二條,“產業工人”的定義,建議進一步細化,增加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明確“具備一定技能”的標準,增加“具備勞動能力”的內容,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產業工人范疇,明確一、二、三產業哪些行業屬于產業工人范疇。以上建議,經過綜合分析,現有表述更符合玉溪實際,決定不予采納。
2.針對《條例(草案)》第三條,建議把“堅持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不動搖”改為“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予以采納。
3.針對《條例(草案)》第四條,建議明確地方黨委的責任。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部分采納。結合黨委不是具體的行政管理或執法機構,在法律法規中,黨委的職責和權力主要通過其他有關部門來體現和執行,故不在《條例(草案)》中明確,本部分不予采納。
4.針對《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二款,建議把“社會保險”改為“社會保險繳納”,并保持全文社會保險相關表述的一致。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予以采納。
5.針對《條例(草案)》第五條,建議把“團結引導產業工人在推動中國式現代化玉溪實踐中發揮主力軍作用”改為“團結引導產業工人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建設玉溪的實踐中發揮主力軍作用”。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中國式現代化玉溪實踐”為通用規范表述。
6.《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明確了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的職責,與工會職責并列同屬第五條,而第三條只提到“工會推動”,建議單獨列舉共青團和婦聯的職責,確保前后照應。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工會作為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牽頭部門應當在第三條單獨表述,共青團、婦聯與工會同屬群團組織而不屬于政府有關部門,不宜與政府有關部門在同一條表述,故與工會在同一條內分款表述。
7.針對《條例(草案)》第七條,“產業工人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法規不應與“憲法和法律”并列表述。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予以采納。
8.針對《條例(草案)》第七條,建議增加產業工人在行業整體經營不理想情況下的精神義務相關內容,明確“產業工人應當理解企業在行業下行周期的經營困難,發揚互助精神,主動配合企業通過彈性工時、技能輪崗、降本增效等合理措施渡過難關,避免因短期利益受損采取極端維權行為,共同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秩序和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此建議與促進產業工人隊伍建設結合點不強,條例中“產業工人應當……促進企業發展”的表述已涵蓋該內容,不在條例中詳細贅述。
9.針對《條例(草案)》第九條,建議與第十一條合并,突出產業工人培養的“精神引領+素質提升”的雙線邏輯。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第九條強調政府部門及新聞媒體的宣傳職責,第十一條側重產業工人思想素養提升。
10.建議在“總則”部分增加財政支持相關條款:建議設立產業工人隊伍建設專項資金,資金用于支持企業開展技能培訓以及創新研發活動;建議明確設立產業工人發展基金,吸引多方資金注入。上述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目前,對于技能培訓和創新研發活動已有相應補貼、獎勵政策,《條例(草案)》中已明確將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此處不再一一贅述,在后續解讀文件或實施細則中明確。
(二)關于“素質提升”部分的修改意見建議及采納情況
1.針對《條例(草案)》第十三條,建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明確對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給予政策支持,落實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減免及其他稅費優惠。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予以采納。
2.針對《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一款,根據《職業教育法》第八條、教育部(2021年)《職業教育專業名錄》規定,職業教育專業設置實行國家目錄+省級統籌+學校自主的三級管理模式,市級政府依據省級要求落實具體工作,無設置專業權利,建議刪除“合理規劃、動態調整職業教育的專業設置”的內容。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部分采納。將“合理規劃、動態調整職業教育的專業設置”的內容調整到本條第二款,表述為“支持職業院校合理規劃、動態調整專業設置”。
3.針對《條例(草案)》第十五條,建議明確線上培訓的具體平臺和門戶網站地址,便于產業工人參加學習。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線上學習具體平臺及網址不宜在《條例(草案)》中一一列舉,將在后續解讀文件中明確。
4.針對《條例(草案)》第十六條,建議增加“企業培訓常態化,建立培訓課程庫,職工可實時選擇與自身相符和課程”的內容。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條例(草案)》文本中已經明確“企業應當制定產業工人培養培訓計劃,開展適應崗位需求和發展需要的技能培訓,組織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組織產業工人開展經常性、普遍性崗位練兵”,已涵蓋上述內容,不再重復敘述。
5.針對《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建議對“職工教育經費的百分之六十用于一線職工教育和培訓”設置具體量化指標或年度監督機制。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具體量化指標不宜在《條例(草案)》中一一列舉,將在后續解讀文件中明確。
6.針對《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三款,“企業應當對職工自行參加培訓給予支持”要注重與企業利益之間的平衡,界定清可以支持的自行培訓類別,明確企業給予的支持是政策支持、管理支持還是經費支持。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三款“產業工人可以根據自身崗位技能要求向所在企業申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企業應當給予支持,保障培訓期間產業工人基本工資待遇”已包含相關內容,不再重復表述。
8.建議在“素質提升”部分明確針對新能源、高原特色農業等戰略產業開展定向培訓,創新“一帶一路”中老鐵路沿線產業工人專項培訓機制,將文旅產業服務技能、跨境貿易實操能力納入培訓體系,完善以賽促訓機制,建議在市級職業技能大賽中增設人工智能、跨境電商等新業態賽道。上述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培訓和競賽工種涵蓋很廣,不宜一一在《條例》中列舉,宜在后續解讀或相關文件中進一步明確。
9.建議在“素質提升”部分增加建立“學分銀行”、“技能微證書”、“在線學習平臺”等新型學習模式的支持條款?,便于化解工學矛盾,適應碎片化學習需求。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具體做法不在《條例》中一一列舉,在后續解讀或相關文件中進一步明確。
(三)關于“職業發展”部分的修改意見建議及采納情況
1.針對《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建議增加“建立跨企業、跨行業的技能認證互通機制”避免企業自主認定后產業工人離開原工作單位導致的證書公信力不足問題。根據職業技能等級制度有關規定,凡在人社部門備案的評價機構所發證書全國有效,可在技能人才評價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網站查詢,無需再建立認證互通機制。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
2.針對《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三款,建議增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所評技能等級予以確認”的內容。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凡在人社部門備案的評價機構所發證書全國有效,可在技能人才評價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網站查詢,無需再次確認。
3.針對《條例(草案)》第二十條,建議在政府平臺增加優秀工匠、優秀技工推薦等信息。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條例(草案)》第九條已涵蓋相關內容,不再重復表述。
4.針對《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高技能人才、學徒培養、人才等不一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產業工人。建議:將“高技能人才”修改為“高技能產業工人”。在“新型學徒制”后加上“產業工人”,將“人才培養”改為“產業工人培養”。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予以采納。
5.針對《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建議建立市級技能競賽榮譽體系,將競賽結果與職稱評定、薪酬增長直接綁定,明確競賽成果(如獲獎)在人才評價、職稱評定、薪酬待遇等方面的應用價值;建議明確鼓勵企業自主開展跨區域勞動和技能競賽,搭建同行業不同地區企業技術交流平臺。上述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予以采納。
6.針對《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建議增加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中對于專利的獎勵制度實施。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對于《專利法》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不在本《條例(草案)》中贅述。
7.建議在“職業發展”部分新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產業工人技術技能導向評價機制,健全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與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貫通制度”的內容,并單列指標向小微企業傾斜;同時,細化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具體路徑、評價標準和待遇銜接辦法,讓學歷低但技能高的產業工人也能有職稱評價通道。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地市級根據職能職責執行國家關于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與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貫通制度的有關規定,在《條例(草案)》中一般不對具體路徑、評價標準詳細表述。
8.建議在“職業發展”部分新增“增加職業規劃類課程供選擇,同時引入職業測評,不同人不同工”。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培訓課程涉及面廣泛,具體課程不在《條例(草案)》中一一列舉,在后續解讀或具體文件中明確。
9.建議在“職業發展”部分建議新增將玉溪工匠、技術能手等榮譽作為晉升的依據等內容。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予以采納。
10.建議在“職業發展”部分新增設立“產業工人創新專項基金”,對工人提出的技術革新、工藝改進等成果,給予資金獎勵并幫助轉化。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沒有相關政策依據,決定不予采納。
(四)關于“權益保障”部分的修改意見建議及采納情況
1.針對《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建議刪除“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該條文是《工會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條款內容,針對的是工會建設,本條例是針對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沒有重復《工會法》規定的必要。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予以采納。
2.針對《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提名和政協委員人選推薦,應當保證適當數量的產業工人代表。”人大代表提名、政協委員人選推薦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條例規定“應當保證適當數量的產業工人代表”與憲法規定相沖突。建議刪除該條文。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本條款所述為在推薦名額中保證適當數量的產業工人,憲法未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產業工人的推薦名額作明確限制,本條款與上位法不沖突,且符合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文件精神。
3.針對《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一款,??建議把以黨建為引領,職代會、集體協商、民主議事為基本形式的核心要求寫入條例?,明確各類企業推進民主管理的具體責任。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相關內容已在《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明確,不再贅述。
4.針對《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依章程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不是所有企業均有職工代表大會,沒有職工代表大會的企業通過職工大會審議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建議將“依章程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修改為“依章程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予以采納。
5.針對《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建議增加“企業應當將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專業技術職稱與工資薪酬、崗位晉升直接掛鉤,并在集體合同或工資專項協議中明確各等級對應的薪酬標準”。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部分采納。在《條例)草案)》中明確鼓勵企業建立技能導向的薪酬分配體系,將技能等級與薪酬待遇和職務晉升等掛鉤的相關內容。
6.針對《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建議增加《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發送之后未限期處理的相應措施。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予以采納。
7.針對《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建議補充明確非本地籍戶口產業工人子女入學保障。地方政府應當明確具體部門,建立專門服務窗口,提供“一站式”咨詢服務,對玉溪市重點產業企業的非本地籍戶口產業工人,其子女入學可享受優先統籌安排政策。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根據玉溪目前相關政策規定,外地戶籍產業工人子女可按照隨遷子女政策劃片入學,且2025年起已開始推行“教育入學一件事”一網通辦,具體業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在《條例(草案)》中贅述。
8.針對《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建議增加鼓勵企業除社保外為職工購買符合工種的補充商業保險。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沒有相關政策依據支撐,由企業視經營狀況和生產需要購買。
9.針對《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建議增加定期組織心理健康講座及評估,推動建立心理疏導工作站。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開展產業工人心理健康服務已經在《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中明確,具體組織形式不再贅述。
10.針對《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建議對執行條例較好的企業酌情考慮增加子女教學申請通道。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此內容沒有政策依據,決定不予采納。
11.建議在“權益保障”部分,建議增加“合理安排工時”“改善作業環境”的具體要求,尤其對高溫、高空等特殊崗位,明確津貼標準和定期體檢制度。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已包含相關內容,不再具體敘述。
(五)關于“監督管理”部分的修改意見建議及采納情況
1.針對《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建議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將企業推進產業工人隊伍建設工作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或征信系統管理,增加“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將隊伍建設情況納入誠信評價體系”的條款。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該內容沒有政策依據,決定不予采納。
2.針對《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工會應當加強產業工人隊伍建設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加強監管不能只由工會負責,應明確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加強部門監管。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予以采納。
3.建議在“監督管理”部分明確對企業、職業院校、培訓機構實施考核,考核內容不能僅以經濟效益為單一指標,應涵蓋產業工人技能提升、職業發展、權益保障等多個方面。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對考核優秀的企業、職業院校、培訓機構給予政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榮譽稱號、財政補貼、項目優先扶持等)。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開展考核等具體業務不在《條例(草案)》中明確,在后續解讀或實施文件中明確。
4.建議在“監督管理”部分明確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保考核結果的客觀公正。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考核方式不在《條例(草案)》中明確,在后續解讀或實施文件中明確。
5.建議在“監督管理”部分明確對考核優秀的企業有相應的授牌或文件支撐,希望搭建企業間交流分享機制、實地走訪學習。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考核結果運用不在《條例(草案)》中明確,在后續解讀或實施文件中明確。
6.建議在“監督管理”部分增加建立“產業人工人代表參與監督”機制的內容。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決定不予采納。考核方式不在《條例(草案)》中明確,在后續解讀或實施文件中明確。
(六)其他方面修改意見建議及采納情況
1.《條例(草案)》中既有“產業工人”表述,還有“職工”“一線職工”等表述,建議統一更改為“產業工人”。本條建議,為避免主體不一致引起歧義,決定予以采納。
2.建議《條例(草案)》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女職工、殘障工人、高齡工人等群體的關懷和保障,制定差異化政策。本條建議,經過綜合分析,因《條例(草案)》涵蓋產業工人隊伍建設各方面工作,不宜單獨列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差異化政策,決定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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