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61656312 | 文     號 | 玉市管規〔2026〕2號 |
| 來   源 |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 公開日期 | 2026-03-31 |
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玉溪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 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玉溪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五屆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6年3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玉溪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規范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及管理活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省相關政策規定,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決策本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相關政策及重大事項。
第三條 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管理、提取、貸款等業務的辦理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用工、新就業形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人員,含農村轉移人口、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資金由個人全額承擔,繳存后計入個人賬戶,歸個人所有。
第二章 繳存登記管理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應當具備合法穩定收入來源,且個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需向公積金中心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證件,并提供本人在公積金中心指定委托銀行開立的一類借記卡。個人賬戶設立后,如個人基本信息或關聯銀行卡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因信息變更不及時引發的相關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擔。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開戶手續時,應當如實填寫開戶信息,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玉溪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規范繳存使用行為,約定違約處置措施。
第十條 已完成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并正常繳存資金的靈活就業人員,稱為“靈活就業繳存人”。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在全國范圍內只能保留一個正常繳存狀態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及月繳存額實行自主確定機制,具體標準如下:
(一)繳存基數下限為玉溪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資標準,上限為玉溪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二)繳存比例下限為10%,上限為24%;
(三)月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計算結果四舍五入至元。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應在約定繳存日前,將當期繳存資金足額存入關聯銀行賬戶,公積金中心通過委托代扣方式統一劃扣繳存資金。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每年可調整一次,調整時間為住房公積金年度起始月份。調整后,在當期住房公積金年度內不得再次變更。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資金存入個人賬戶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計息,每年6月30日為法定結息日,結息后利息自動轉入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自個人賬戶設立之日起,可自愿一次性補繳不超過6個月(含)的住房公積金,補繳資金計入連續繳存年限,用于滿足提取、貸款等業務的繳存時限要求。
第三章 繳存賬戶管理
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自愿終止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應于當月向公積金中心提交賬戶封存申請,公積金中心審核后辦理賬戶封存手續。賬戶封存期間,停止代扣繳存資金。
第十八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欠繳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的,公積金中心將對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賬戶封存期間,不得辦理欠繳部分補繳業務。繳存人申請賬戶啟封的,需重新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玉溪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連續繳存年限自啟封當月起重新計算。
第十九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個人賬戶設立后,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存資金且賬戶余額為零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注銷其個人賬戶并解除繳存使用協議。
第二十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符合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條件的,可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公積金賬戶異地轉入或者轉出手續。
第四章 提取與貸款管理
第二十一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符合《玉溪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政策規定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二十二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有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優先用于償還貸款本息;無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可按實際需求自主提取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余額,也可自愿申請終止繳存并辦理賬戶封存手續后,辦理銷戶提取手續。
第二十三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6個月),在玉溪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申請條件、額度、期限、利率、擔保方式等按玉溪市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應繼續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擅自停繳、少繳,且繳存基數不得低于貸款申請時確定的繳存基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4月13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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