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31494909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網 | 公開日期 | 2023-11-03 |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溪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規定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玉溪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規定的通知
玉政規〔2023〕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玉單位:
《玉溪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規定》已經第六屆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玉溪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完善玉溪市住房保障體系,規范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限價商品住房,是指當地政府在出讓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時,提出限制銷售價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積、限制銷售對象等要求,由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和定向銷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項目應當采取限房價、競地價方式,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建設用地。
第三條 玉溪市行政區域內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銷售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和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請、依規審核,限制交易、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審核、公示和監管工作。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國資、市場監管、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限價商品住房多層建筑單套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高層建筑單套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內。
第七條 限價商品住房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在綜合考慮開發建設成本、稅費和合理利潤的基礎上,按照不高于同地段或者同區域、同類別普通商品住房價格80%的原則確定,由縣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確定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基準價格,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具體單套住房的銷售價格結合樓層、朝向、通風、采光等因素確定。
第八條 限價商品住房的購買對象為各縣(市、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個人、在本地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或者家庭、新就業的無房職工。
第九條 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年收入平均數低于上一年度統計部門公布的限價商品住房所在地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進城務工人員在農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積是否合并計算由各縣(市、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截至申請之日前1年內(含1年)在本地無住房交易行為或者有交易行為但交易的住房建筑面積小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40平方米。
第十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應當與申請人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已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人員不得再享受其它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十二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人向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提交以下資料:
(一)玉溪市城鎮保障性住房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名下的不動產權證書、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工作、收入證明;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規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供原件,屬證件、證書或者合同的提供復印件,并同時提供原件核對。申請人應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實申報并配合審核部門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收入等情況。
第十三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審核程序: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應當將申請資料及時提交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相關管理部門及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個自然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審核結果反饋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告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選房和按照規定辦理購房手續。
在規定時限內申請人未認購住房并辦理購房手續的,按照自動放棄處理。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引進的專業人才和在玉溪市工作的市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殘疾人、獲得縣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復轉軍人、優撫對象等符合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
第十六條 不動產權登記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權屬證書上標注“限價商品住房”字樣。
限價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應當按照申購限價商品住房價格的10%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交納收益價款。5年內因特殊原因確需上市交易的,產權人可以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由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申購價格扣除折舊后回購。回購后的住房應當出售給符合申購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申請人。
第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取消其購買資格,已購限價商品住房的,由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申購價格扣除折舊后回購,并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購房人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限價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8日公布的《玉溪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規定》(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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