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31494908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網 | 公開日期 | 2023-11-03 |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溪市城鎮排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玉溪市城鎮排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玉政規〔2023〕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玉單位:
《玉溪市城鎮排水管理辦法》已經第六屆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玉溪市城鎮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排水管理,規范排水行為,保障城鎮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規劃,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保護,向排水設施排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但農業生產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是指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納、輸送、處理雨水、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接納、輸送雨水和城鎮污水的設施。城鎮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政府出資養護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單位)自行建設管理、供本區域特定用戶或者個體經營者專用的排水設施,包括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口前的管網、泵站、檢查井等設施和自建污水預處理設施。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排水工作的領導,將城鎮排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城鎮排水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的經費投入。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市城鎮排水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管理具體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鎮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傳,普及城鎮排水的相關法律知識,提高公眾科學、安全、規范排水意識和水環境保護意識,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城鎮排水設施保護。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城鎮排水的公益宣傳工作。
第七條 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逐步實行政企分開、廠網分開、運營分開的運作方式和市場化運作機制。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鎮排水設施的權利與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排水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縣(市、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鎮排水規劃。城鎮排水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相銜接,并與城鎮開發建設、海綿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協同。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必須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設。原有的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改造。在要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
第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
城鎮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第十一條 城鎮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城鎮排水規范編制排水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建設城鎮排水設施以及與公共排水設施的接駁應當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城鎮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進水水質標準,水量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穩定運行。
第十三條 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公共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章 排水管理和排水設施維護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十五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縣(市、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十六條 下列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排入排水設施水質標準進行預處理,并經具有國家計量認證資質的監測機構監測達標后方可排入:
(一)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的污水;
(二)含重金屬、油脂或者其他難以生化降解物質的污水;
(三)含強酸、強堿等腐蝕性物質的污水;
(四)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產生的排泄物;
(五)可能危害城鎮排水設施的其他污水。
從事餐飲、美容美發、洗車、汽車修理、加油站等經營項目以及建設項目施工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建設相應的隔油池、毛發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城鎮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移交后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人(單位)負責,多個排水主體共用的自建排水設施,由排水主體共同負責;產權人(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維護單位維護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維護單位負責;
(三)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指定的維護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制定維修計劃,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修和養護,及時消除運行隱患,保證設施完好且正常運行,保證外排水質達標;
(二)不得擅自停止設施運行或者減少進水量;
(三)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每年汛期前后進行全面檢修,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四)定期清疏,保持排水管道暢通;
(五)排水設施發生管道堵塞、污水外溢、泵站故障、管道破裂的,應當及時搶修,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自建排水設施產權人(單位)應當對自建排水設施及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連接管網進行日常巡查、養護、維修、改造,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發現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設施損壞或者丟失等異常情況,應當即時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九條 因搶修城鎮排水設施需要占用、處置道路或者綠地的,可以先行占用、處置,搶修完工后恢復原狀,并按照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涉及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查明地下排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鎮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并會同產權單位或者維護單位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油脂、污泥、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五)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
(六)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七)擅自拆卸、移動和接入城鎮排水設施;
(八)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九)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鎮排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8日公布的《玉溪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試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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