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31494907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網 | 公開日期 | 2023-11-03 |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溪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玉溪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玉政規〔2023〕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玉單位:
《玉溪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已經第六屆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玉溪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促進節約用水,保證供水安全,保障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城市供水遵循合理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水源保護和城市供水基礎設施的財政投入。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h(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管理具體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水利、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應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條 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和利用應當堅持先地表、后地下的原則,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其他行業用水。
第七條 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劃定,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生態環境、水利、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提出劃定方案,按照規定報批后向社會公布。
跨縣(市、區)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共同提出劃定方案,按照規定報批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九條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原水的水質監測。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和設施維護
第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涉水產品安全衛生標準、國家質量標準,并符合接入城市供水管網有關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市供水單位。
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供水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其建設資金應當納入工程投資。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范,符合衛生和安全防范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既有居民住宅鼓勵進行水表出戶改造,鼓勵使用智能化計量器具。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責任以結算水表為界,結算水表前(含結算水表)靠近水源側的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單位負責;結算水表后(不含結算水表)靠近用戶側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
第十五條 在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開溝挖渠、挖坑(砂)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
(五)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單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可能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單位商定相應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由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負責。自建供水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由產權人、使用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妨礙供水單位對城市供水設施的檢查和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消防用水設施實行專用、計量管理。非因消防救援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連接啟用消防設施設備取水。
第四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配備水質檢測機構和專職檢測人員,定期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水、末梢水等水質進行檢測,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公開單位概況、供水水質、供水價格、業務受理范圍、辦事程序、受理時限、收費標準、服務承諾、咨詢和投訴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保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規定標準。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保障城市供水不間斷供應,不得擅自停水。
城市供水單位因工程施工和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前24小時通知用戶,并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對影響搶修作業的設施或者其他物件,施工單位可以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同時通知產權所有者,事后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應當給予補償的,由城市供水單位與產權所有者依法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五條 城市供用水雙方應當依法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用戶按照水表計量數據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對結算水表實行首次強制檢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換管理制度。
用戶對結算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經檢定,水表誤差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供水單位應當負責更換水表,承擔相關費用,并退還多收取的水費。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啟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閥門;
(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裝水泵抽水;
(三)擅自拆除、改裝、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用水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直接取水;
(二)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
(三)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表或者設施封印取水;
(四)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五)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用水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8日公布的《玉溪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試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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