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191087063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19-10-08 |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玉政發〔2019〕1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玉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9〕10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9〕17號)要求,經第五屆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承接行政許可事項3項,取消行政許可事項5項,下放行政許可事項1項,調整行政許可事項6項。
各級各部門要抓緊做好承接取消下放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承接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及時對接協調承接到位;對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審批部門一律不得再實施或進行變相審批;對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下放部門要與承接部門做好交接工作,確保下放事項落實到位;對調整行使層級和審批權限的事項,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做好銜接工作,優化辦事流程,減少中間環節,提高辦事效率,優化審批服務。
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強行政許可事項承接取消下放調整后的事中事后監管,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確保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各級各部門須于本決定印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本地本部門政府網站、同級政務服務大廳(窗口)公布涉及本地本部門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事中事后監管細則,加強宣傳解讀和督促落實。
附件:1.玉溪市人民政府決定承接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2.玉溪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3.玉溪市人民政府決定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4.玉溪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2019年9月21日
附件1
玉溪市人民政府決定承接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共3項)
序號 | 實施機關 | 項目名稱 | 子項名稱 | 處理決定 | 理由依據 | 備注 |
1 | 玉溪市交通運輸局 | 省際、市際、毗鄰縣行政區域間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承接為市交通運輸局行政許可事項 |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9〕17號)附件2第1項“省際、市際、毗鄰縣行政區域間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承接。 | 省際、州際(除毗鄰縣行政區域間外)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由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審批,毗鄰縣行政區域間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由縣級交通運輸部門審批。 | |
2 | 玉溪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護士執業注冊 | 護士執業注冊 | 承接為市衛生健康委行政許可事項 |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附件2第4項,《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9〕17號)附件2第2項“護士執業注冊”承接。 | 護士執業醫療機構由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部門批準設立的,由市級衛生健康部門開展護士執業注冊;護士執業醫療機構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批準的,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開展護士執業注冊。 |
護士執業地點變更注冊 | ||||||
護士執業延續注冊 | ||||||
護士執業注銷注冊 | ||||||
3 | 玉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名稱預先核準(包括企業、企業集團名稱預先核準) | 承接為市市場監管局行政許可事項 |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9〕10號)附件第12項“名稱預先核準(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預先核準)”承接。 | 承接屬市級登記申請冠以“云南”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核準權限。 |
附件2
玉溪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共5項)
序號 | 實施 機關 | 項目名稱 | 理由依據 |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玉溪市交通運輸局 | 所轄公路路產上設置電桿、變壓器、棚屋、攤點、維修站、洗車臺、加水站等設施審批 |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9〕10號)附件第4項“所轄公路路產上設置電桿、變壓器、棚屋、攤點、維修站、洗車臺、加水站等設施審批”取消。 | 因依據審批的法律規章已經廢止,新《云南省公路路政條例》無相關審批依據,此項審批事項停止審批。加強公路巡查,禁止違法在公路路產設置電桿、變壓器、棚屋、攤點、維修站、洗車臺、加水站等設施,一經發現,按照相關法律予以處罰并拆除。 | |
2 | 玉溪市交通運輸局 |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許可 |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9〕10號)附件第5項“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許可”取消。 | 加強公路巡查,禁止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擅自行駛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 |
3 | 玉溪市交通運輸局 | 船員服務簿簽發 |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附件1第14項“船員服務簿簽發”,《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9〕17號)附件1第2項“船員服務簿簽發”取消。 | 取消審批后,對通過船員適任證書核發審查的船員直接發放《船員服務簿》。交通運輸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優化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將廚師、服務員等不參加航行值班的船員納入船員適任證書核發申請人員范圍,并優化服務,方便船員辦事。2、新的《船員服務簿》作為船員個人持有的法定文書,主要承載船員檔案功能,記錄船員履職情況。 | |
序號 | 實施 機關 | 項目名稱 | 理由依據 |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 備注 |
4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 文物商店銷售文物的售前審核 |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9〕10號)附件第6項“文物商店銷售文物的售前審批”取消。 | 取消審核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 |
5 | 玉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名稱預先核準(包括企業、企業集團、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預先核準) |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附件1第24項,《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9〕17號)附件1第7項“名稱預先核準(包括企業、企業集團、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預先核準)”取消。 | 取消審批后,改為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自主申報名稱,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注冊登記時核準名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采取以下措施優化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向社會公開企業名稱庫,引導企業自行擬定符合規則要求的名稱。2.建立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明確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完善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制,加強對企業名稱使用的監督管理。3.簡化優化市場主體登記程序,實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業登記辦理效率,保障企業自主選擇名稱。 |
附件3
玉溪市人民政府決定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共1項)
序號 | 實施 機關 | 項目 名稱 | 子項 名稱 | 處理決定 | 理由依據 | 備注 |
1 | 玉溪市公安局 |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下放至縣級公安機關 |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公安部制定了《關于深化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改革進一步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意見》(公治〔2017〕529號),省公安廳印發了《云南省加強和改革印章刻制業治安管理工作實施方案》(云公治傳﹝2018﹞172號)、《關于貫徹落實公安部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便民利民6項措施的通知》(云公治傳﹝2018﹞698號),要求將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審批權限下放至縣級公安機關。 |
附件4
玉溪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共6項)
序號 | 實施 機關 | 項目 名稱 | 子項 名稱 | 職權 類別 | 處理決定 | 理由依據 | 備注 |
1 | 玉溪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 行政許可 | 調整行使層級和審批權限。 |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9〕10號)附件第17項調整。 | 行使層級及審批權限劃分調整為:不影響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縣區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寺觀教堂改變現有功能布局的,由省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審批;其他固定宗教活動場所改變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市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 |
2 | 玉溪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團體籌備、成立、變更、注銷前審查 | 行政許可 | 項目名稱“宗教團體籌備、成立、變更、注銷前審查”調整為“宗教團體成立、變更、注銷前審批”。 |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9〕10號)附件第23項調整。 | ||
3 | 玉溪市商務局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 行政許可 | 調整行使層級,增加省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 |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9〕10號)附件第18項調整。 | 審批權限劃分調整為: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企業向省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他申請人向所在地的州(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
序號 | 實施 機關 | 項目 名稱 | 子項 名稱 | 職權 類別 | 處理決定 | 理由依據 | 備注 |
4 | 玉溪市林業和草原局 | 風景名勝區準營證許可 | 行政許可 | 項目名稱“風景名勝區準營證許可”調整為“風景名勝區準營證核發”,實施機關“玉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整為“玉溪市林業和草原局”,將審批權限有關表述統一調整為“由風景名勝區的實際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準營證核發”。 |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9〕10號)附件第19項,《玉溪市深化黨政機構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印發〈玉溪市深化市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玉機改發〔2019〕1號)第34條調整。 | 根據玉機改發〔2019〕1號文件精神,其中第34條組建市林業和草原局。統籌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將市林業局的職責,以及市農業局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林業和草原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 |
5 | 玉溪市交通運輸局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或者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許可 |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將“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審批”調整為玉溪市市級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主項,同時將行使層級調整為省、市、縣三級。 |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9〕10號)附件第22項調整。 | |
序號 | 實施 機關 | 項目 名稱 | 子項 名稱 | 職權 類別 | 處理決定 | 理由依據 | 備注 |
6 | 玉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內資企業核準登記 | 內資企業設立核準登記 | 行政許可 | 項目名稱“內資企業核準登記”調整為“內資企業登記”,子項名稱對應調整。 |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9〕10號)附件第11項“內資企業核準登記”調整。 | |
內資企業變更核準登記 | |||||||
內資企業注銷核準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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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網安備 530402020000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