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41570775 | 文     號 | 〔六屆〕第十四號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開日期 | 2024-11-29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六屆〕第十四號
《玉溪市易門銅礦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條例》已經2024年10月28日玉溪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并經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9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玉溪市易門銅礦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條例》的決議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了《玉溪市易門銅礦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準,由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玉溪市易門銅礦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
條例
(2024年10月28日玉溪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易門銅礦國家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傳承和展示工業文化,弘揚工業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易門銅礦國家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易門銅礦國家工業遺產(以下簡稱工業遺產)是指經國家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較高歷史、科技、社會和藝術價值的工業遺存。
本條例所稱的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是指代表工業遺產主要特征的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廠房、車間、橋梁、專家樓、電影院、重型鐵板給礦機等生產儲運設施,與工業相關的管理和科研場所、其他生活服務設施及構筑物和機器設備、生產工具等;非物質遺存包括生產工藝、規章制度、企業文化、工業精神等。
第三條 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應當充分發揮工業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工作,協調解決重大事項、重大問題。
易門縣人民政府負責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工作,將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易門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承擔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的具體工作。
易門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國資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職責,做好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工作。
相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科研、科普、教育、捐贈、捐助、公益活動等多種方式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損害工業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七條 工業遺產所有權人為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劃定保護范圍;
(二)確定專門部門或者專人監測工業遺產的保護狀況;
(三)在工業遺產區域內醒目位置設立標志,明確工業遺產的名稱、標識、認定機構名稱、認定時間、保護范圍和相關說明;
(四)采取防護加固、修繕、維護保養等措施,保持工業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征,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
(五)工業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征出現較大改變的應當及時恢復,核心物項有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有關情況通過易門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逐級向上報告;
(六)開展日常巡查,落實用火用電用水用氣等管理規定以及防盜、防自然損壞、防自然災害等安全措施;發生危及工業遺產安全的險情時,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并向易門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七)建立工業遺產檔案,記錄工業遺產核心物項保護、遺存收集、維護修繕、發展利用、資助支持等情況,收藏相關資料并存檔;
(八)設立相應的展陳設施,宣傳展示工業遺產重要價值、保護理念、歷史人文、科技工藝、景觀風貌等內容;
(九)按照規定提交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年度報告;
(十)市、易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保護責任。
工業遺產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保護責任有書面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減損前款規定的保護責任。
第八條 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注重生態保護、整體保護、周邊保護,與自然人文和諧共生。
工業遺產在保持原有外觀風貌、典型構件的基礎上,可以通過必要的改造和添加設施等方式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要。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工業遺產開展下列活動:
(一)加強對工業遺產的宣傳報道和傳播推廣,綜合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技術,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挖掘、詮釋、展示、宣傳易門銅礦工業文化價值,促進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二)培育工業文化研學實踐基地(營地)、科普基地、學校思政課實踐教學基地,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活動;
(三)建設工業博物館、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小鎮、創新創業基地、影視基地、康養基地、露營地、文化體育旅游消費場所等,開發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四)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美麗鄉村休閑、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游項目和線路,打造工業旅游目的地;
(五)開展工業遺產學術研究,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水平;
(六)其他有利于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的活動。
第十條 禁止下列破壞或者損害工業遺產的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工業遺產標志和其他工業遺產保護設施;
(二)在工業遺產或者保護設施上涂污、刻劃、張貼、攀爬;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工業遺產;
(四)其他破壞或者損害工業遺產的行為。
第十一條 易門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工業遺產所有權人劃定保護范圍,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國資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定期對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工作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處理。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易門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工業遺產標志和其他工業遺產保護設施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工業遺產或者保護設施上涂污、刻劃、張貼、攀爬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工業遺產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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