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41571071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4-12-02 |
玉溪市人民政府發布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災風險,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玉溪市實際,發布如下命令:
一、本輪玉溪市森林草原防火期為2024年12月1日—2025年6月15日,其中2025年3月1日—5月31日為高火險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根據規定調整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險期,按照程序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二、森林草原防火區、高火險區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內吸煙、燒紙、燒香、燒蜂、燒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燒垃圾、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等非生產性用火。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區不得擅自進行燒灰積肥、燒秸稈、燒炭等野外農事用火以及實施燒除、勘察、開采礦藏和建設工程等野外用火。因農林牧生產、計劃燒除、施工作業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生產性用火的,必須依法提交用火申請。經審查批準后,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落實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組織實施。
(三)森林草原防火區實行設卡管理,禁止火源火種、易燃易爆物品進入,進出車輛人員應主動接受防火檢查,遵守防火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檢查。
四、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適時發布禁火令,明確禁火時間、區域,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必要時,可對高火險林區實施封山管理,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入。
凡違反第三條、第四條有關規定的,縣級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或承接有關行政處罰權的執法主體依法予以處罰;涉及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要依規依紀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全面壓實扛牢各級黨委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責任和鄉鎮長(街道辦主任)、村委會主任、村民小組組長、戶長、林權所有者“五個關鍵人”責任,健全林長、護林員、村組專管員“一長兩員”網格化管護體系,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責任,有效推動解決“火源管控力度不夠”和“人民群眾防線筑得不牢”兩個普遍性突出問題。
六、各級要突出重點區域,全覆蓋、常態化組織開展森林草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建立隱患臺賬及責任清單,實行銷號整治。森林草原防火區內的重點區域、重點目標和重要設施,有關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巡查管護和問題整治,最大程度降低風險隱患。
七、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帶班和監測預警、聯防聯訓、專業指揮等制度,嚴格執行“有火必報、報撲同步、歸口上報”信息報送機制。各森林草原防滅火隊伍保持執勤備勤、靠前駐防,備齊物資裝備,強化應急處置保障,守牢人員安全底線。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立即撥打森林草原火警電話12119。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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