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31480895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網 | 公開日期 | 2023-10-18 |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溪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玉溪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提升非常規水資源有效利用,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市人民政府發布《玉溪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和意義、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國家節水行動,減低能耗、物耗,實現生產系統和生活系統循環鏈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深入開展節水型城市建設,使節約用水成為每個單位、每個家庭、每個人的自覺行動”,并提出了“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16字方針,發出建設節水型城市號召。玉溪市于2015年制定《玉溪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為玉溪市順利開展城市節水相關工作、成功創建國家節水型城市提供了重要保障。隨著我市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原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已與新的發展要求及現在的管理工作已不相適應,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結合實際,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經廣泛征求意見、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于2023年9月26日經第六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印發。
二、《管理辦法》出臺的依據
根據《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云南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管理辦法》。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五章22條,分總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為:
第1—6條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部門職責分工、節水宣傳義務;
第7—12條明確了計劃用水管理的主體及要求;
第13—19條對城市節水的措施進行了詳細說明,包括:公共供水管網漏水治理、再生水利用、節約用水技術改造、節水型載體創建等;
第20—21條對城市節約用水環節的違規行為處理進行了規定;
第22條明確了《管理辦法》的生效施行時間。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玉溪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玉政規〔2023〕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玉單位:
《玉溪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已經第六屆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玉溪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云南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節約用水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節約用水應當遵循節水優先、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配置、循環高效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公眾參與、市場調節、統籌兼顧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設節水型城市。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水利、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節約用水的意識和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破壞公共供水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二章 計劃用水
第七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的用水記錄,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組織編制非居民用水單位用水計劃指標。
第八條 城市用水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類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管理和階梯水價收費制度;非居民用水實行定額用水和計劃用水管理,對超定額部分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
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則,用于節水管理、節水計量設施建設、節水技術改造和推廣、供水管網及戶表改造等。
第九條 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單位的具體范圍,根據國家節約用水有關要求和非居民用水單位用水量確定。
第十條 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計劃用水指標申請,并按照下達的計劃用水指標用水。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供水能力、用水定額、用水實際等進行核定、下達計劃用水指標。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及時將當年非居民用水單位用水量數據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非居民用水單位需要增加用水指標或者因臨時用水需新增用水指標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后向申請單位下達計劃用水指標,審核不通過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居民用水單位不得增加計劃用水指標:
(一)內部管網泄漏,未及時修復的;
(二)用水單耗、重復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標不符合行業標準的;
(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或者設備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水量平衡測試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增加計劃用水指標的情形。
第三章 節約用水
第十三條 供水單位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共供水管網或者自建管網的維護管理,管網漏損率應當控制在國家或者行業規定范圍內。
消防、環衛、綠化、市政等公共用水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加強節水用水管理,防止水滲漏、流失。城鎮綠化、樹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鼓勵推廣采用噴灌、微灌等節水型灌溉方式。
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加強對用水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防止水滲漏、流失。
第十四條 餐飲、美容美發、洗浴、游泳場所、賓館等服務性行業用水應當采用節約用水器具和設備設施。
洗車業、水上娛樂業等高耗水行業用水,應當采用節約用水器具和設備設施,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五條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采用節約用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國家和省有關標準。
第十六條 工業企業應當采用節約用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工業生產過程中的冷卻水、冷凝水等應當循環利用,直接排放的按照其工藝設計最大排放量核減其用水指標。
工業企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冷卻水循環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優先安排節約用水項目技術改造,推進海綿城市建設,逐步完善滯、滲、蓄、凈、用、排等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節約用水工程建設、節約用水技術改造、再生水利用等項目優先給予支持。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有節約用水配套設備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企業、居民小區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機制,實施節約用水技術改造,提高節約用水管理水平,積極申報創建節水型單位、企業、小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8日公布的《玉溪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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