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41576454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4-08-15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細化落實國旗管理工作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細化落實國旗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日前,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細化落實國旗管理工作的通知》。為了使社會公眾更好地知悉、了解《辦法》修訂的有關情況,現就有關情況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臺背景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旗管理的通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旗管理工作的通知》。為確保國家、省關于國旗管理工作各項要求落到實處,進一步規范國旗使用管理,維護國旗的尊嚴,市政府辦公室結合玉溪實際情況起草了《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細化落實國旗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主要內容
《通知》從規范國旗升掛、使用,強化國旗收回處置管理,落實重點任務3個方面對細化落實國旗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第一部分規范國旗升掛、使用。對國旗升掛、使用的方式,旗桿位置、高度,升降國旗規范等方面明確了有關要求。
第二部分強化國旗收回處置管理。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需結合實際設置國旗固定回收站及臨時收回點,明確了回收國旗的保管和處置責任,對國旗回收、運送、處置相關規范進行了明確。為便于各級組織和個人將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及時送交至回收站(點),要求各縣(市、區)于2024年8月30日前明確專門處置單位、集中放置場所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并將固定回收站地址及聯系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部分落實重點任務。明確了市級層面負責統籌協調具體工作的牽頭部門為市政府辦公室,其他市級部門依職責分別負責有關工作。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管理工作牽頭部門和責任單位。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及時對涉及國旗管理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
《通知》后附《玉溪市貫徹落實國旗管理工作任務分解清單》,從完善制度、健全機制,強化國旗制作、銷售和收回管理,依法規范國旗升掛、使用,加強普法宣傳、抓好工作落實4個方面對14項有關國旗管理的工作任務進行了責任分工。
玉政辦發〔2024〕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以下簡稱國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旗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辦發〔2024〕29號)等有關要求,規范國旗使用管理,維護國旗的尊嚴,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對全市國旗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范國旗升掛、使用
(一)國旗一般橫向升掛、使用。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因特殊需要以豎掛、斜插等方式使用國旗時,應當使用符合規格的國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處于上方位置,與使用場合、周邊環境相協調。
(二)升掛國旗的單位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旗桿位置、高度,做到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筑、周邊環境相適應。兩個及以上單位同處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個院落內的,可以只升掛一面國旗。
(三)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四)依照國旗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應于當日早晨升起,當日傍晚降下,不得只升不降。
二、強化國旗收回處置管理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設置國旗固定回收站及臨時收回點,積極引導各級組織和個人將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主動送交至收回站(點)。固定回收站主要負責集中接收和保管本行政區域內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送交的國旗。重要節慶期間及后續一段時間內,可結合實際設置臨時收回點并規范管理。對各級組織和個人送交的國旗要做到應收盡收、集中放置、妥善保管,注重環保和循環利用。對無法循環利用的,定期送交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置。2024年8月30日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須將固定回收站地址及聯系方式向社會公布。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盡快指定專門處置單位,明確集中放置場所,并做好回收后國旗的管理工作,常態化對收回后無法循環利用的國旗進行集中處置。集中處置可以根據不同材質,采取焚化、粉碎等方式,參與集中處置的單位及工作人員不得發布國旗處置的圖片、視頻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須于2024年8月30日前明確專門處置單位、集中放置場所,并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三)國旗收回、運送等全過程要注重嚴肅性、莊重性和規范性。各收回站(點)應有專人負責,收回容器要干凈整潔、外觀顏色統一、印有明顯標識。收回后的國旗要妥善保存,分類折疊碼放整齊,不得露天存放。運輸過程中,必須裝箱封閉。
三、落實重點任務
(一)各級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管理有關工作。市級層面負責統籌協調具體工作的牽頭部門為市政府辦公室,其他市級部門依職責分別負責有關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管理工作,2024年8月30日前明確牽頭部門和責任單位,并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加強對國旗升掛、使用和收回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并收回處置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二)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要對涉及國旗管理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峨山縣、新平縣、元江縣需同時對本縣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并于2024年8月30日前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清理工作完成情況。
(三)市政府辦公室對云政辦發〔2024〕29號文件規定的國旗管理有關工作進行了細化分解,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要結合職責,加強領導,壓實責任,推動各項工作落實,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地做好國旗升掛和使用管理工作。
附件:1.玉溪市貫徹落實國旗管理工作任務分解清單
2.玉溪市國旗管理機構備案表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玉溪市貫徹落實國旗管理工作任務分解清單
工作 任務 | 任務分解 | 責任單位 | |||
一、完善制度,健全機制 | (一)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國旗法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對本行政區域、本領域涉及國旗管理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梳理。對不符合國旗法規定或者已不適應現實需要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抓緊組織修訂完善。 | 市政府辦公室,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 |||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管理有關工作,要確定牽頭部門和責任單位,對國旗升掛、使用和收回實施監督管理。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
(三)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國旗制作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加大國旗相關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國旗相關產品等行為。 | 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
二、強化國旗制作、銷售和收回管理 | (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回收處理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09〕100號)要求,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的收回,按照單位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 | 1.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機關黨組織或者工會負責。 | 市直各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
2.學校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負責。 | 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
3.農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
4.其他組織和社區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
(五)設置國旗收回站(點),穩妥組織開展收回工作。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收回后,由縣級以上政府合理設置國旗收回點,明確集中放置場所,指定專門處置單位,常態化開展國旗收回處置工作。對個人和組織送交的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要做到應收盡收、妥善保管、統一處置,不得再次流入社會。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
(六)對收回的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進行集中處置,可以根據不同材質采取焚化、粉碎等方式,處置過程應當嚴肅有序。參與國旗集中處置工作的單位及有關人員不得發布國旗處置的圖片、視頻等。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
(七)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在現場使用國旗的,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督促主辦方及時收回使用的國旗并規范送交處置。 |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體育局、市商務局、市公安局,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
三、依法規范國旗升掛、使用 | (八)按照國旗法規范升掛、使用國旗。 | 1.國家機關所在地應當在工作日和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及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升掛國旗。 兩個及以上單位同處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個院落內的,可以只升掛一面國旗,但必須明確一個責任單位負責該辦公區域內的國旗升降及國旗管理工作。 | 市直各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
2.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有條件的應當升掛國旗。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 ||||
3.學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 | 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
4.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在開放日升掛、懸掛國旗。 |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體育局、市商務局、市科協,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
5.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 |||||
6.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應當升掛國旗。 | 峨山縣、新平縣、元江縣人民政府,市民族宗教局 | ||||
7.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應當在宣誓場所懸掛國旗。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 ||||
8.外事活動或者外事場所升掛、使用國旗,按外交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 市外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
(九)依照國旗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臺風、大風、沙塵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發布氣象災害預警時,可以對是否升掛國旗作出安排。 | 市氣象局,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
(十)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使用國旗及其圖案應當遵守國旗法有關規定,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 ||||
(十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使用國旗及其圖案商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在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或者商業廣告中使用國旗及其圖案等行為。 | 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
(十二)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升掛、使用國旗的日常監督管理,承擔國旗監督管理的具體部門要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嚴格落實升掛國旗有關規定,及時糾正不規范升掛、使用國旗的做法,依法查處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 | 1.開展系統排查。各級各部門要全面系統排查“應掛未掛或隨意插掛、擺設國旗,以及升降、懸掛破損、污損、褪色國旗或不符合國旗法規定的使用場所、情形、環境”等問題,重點加強對城市主要廣場、街區、道路沿街、樓堂館所、景區景點等升掛、使用國旗的排查,及時發現、系統整改不合規情況,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并建立健全常態長效管理機制。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 |||
2.加強重點檢查。各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要把主要街區和道路升掛、使用國旗納入市容管理范圍,在重大節慶和活動前開展1次全面檢查。公安機關要對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的行為進行處罰。 | 市公安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
3.抓好線上核查。加強對各類網站、“三微一端”等網絡平臺使用國旗圖案(圖片)情況的排查,堅決杜絕國旗圖案(圖片)應用未用、使用不符合標準等現象。 | 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新聞辦、市委網信辦、市數據局、市公安局,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
四、加強普法宣傳,抓好工作落實 | (十三)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結合愛國主義教育和重大節慶活動,組織開展國旗法普法宣傳活動。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新媒體等渠道,廣泛普及國旗知識,增強公民國家觀念,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國旗、愛護國旗的良好氛圍。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市政府新聞辦,市直有關單位 | |||
(十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確定承擔國旗監督管理的具體部門,抓緊組織國旗管理工作自查自糾,并對本行政區域內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進行集中收回處置。國旗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報上級牽頭部門。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辦公室 | ||||
附件2
玉溪市國旗管理機構備案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縣(市、區) | 牽頭部門 | 監督管理部門 | 專門處置單位 | 集中放置場所 | 固定回收站地址及 聯系方式 |
例:××區 | ××區政府辦公室 | ××局 | ××局 | ××區××路××場所 | ××區××鄉鎮(街道)××路××地點,0877—×××××× |
××區××鄉鎮(街道)××路××地點,0877—×××××× | |||||
××區××鄉鎮(街道)××路××地點,0877—×××××× | |||||
注:以上信息均需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備案后固定回收站地址及聯系方式需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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