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41576021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4-09-24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溪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玉溪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起草過程
2023年3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修訂印發了《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國辦發〔2023〕6號),文件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2023年7月6日,省政府辦公廳修訂印發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云政辦規〔2023〕1號),文件明確各州、市人民政府可參照省級依法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全面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縣(市、區)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監管能力,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按照云政辦規〔2023〕1號文件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市食品安全辦在充分調研、認真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牽頭修訂《玉溪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實施。2017年9月18日印發的《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溪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玉政辦發〔2017〕41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發〔2019〕17號)
3.《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9〕13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6號)
5.《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云發〔2020〕9號)
6.《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云政辦規〔2023〕1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16條,主要包括以下5個方面內容:
(一)考核對象。考核對象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二)考核內容。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食品安全年度重點工作、食品安全狀況,同時設置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對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領導、協同配合2個共性指標,以及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個性指標,同時設置加減分項。
(三)考核程序。考核按照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年終自查、年終評審、綜合評議和結果通報等7個程序進行。
(四)考核等次。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得分排在前3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為A級,得分排在4名及以后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為B級。得分排在前10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為A級,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為B級。
(五)結果運用。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
四、組織實施
下步,市食品安全辦將認真落實中央、省關于食品安全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結合全市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及責任清單,科學制定每一年度的考核方案和細則,加強跟蹤調度、督促指導和效果評估,確保食品安全各項工作落實落細。有效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進一步壓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持續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以實際行動守護好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玉政辦發〔2024〕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中央、省駐玉有關單位:
《玉溪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玉溪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全面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縣(市、區)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監督管理責任,不斷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管能力,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6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云政辦規〔2023〕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效果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品安全辦)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會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有關成員單位)實施考核工作。
市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市食品安全辦對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食品安全年度重點工作、食品安全狀況等,同時設置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考核內容要點見附件1)。
對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領導、協同配合2個共性指標,以及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個性指標,同時設置加減分項(考核內容要點見附件2)。
具體考核指標及權重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設置要科學合理,可操作、可評價、可區分,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每年按全市綜合考核要求統一組織實施,市食品安全辦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制定并發布本年度考核細則。
第七條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采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縣(市、區)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市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對日常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督促。根據工作需要,市食品安全辦確定抽查地區,會同有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實地督促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市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食品安全群眾滿意度測評、抽檢監測等,綜合有關情況形成縣(市、區)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四)年終自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情況進行自評,并按要求向市食品安全辦提供有關佐證臺賬資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對自評和有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年終評審。市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自評及日常掌握情況,對有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形成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年終評審意見。市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對有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市食品安全辦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自評及日常掌握情況,對有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形成對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的年終評審意見。市食品安全辦對有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六)綜合評議。市食品安全辦匯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結果、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年終評審意見,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
市食品安全辦匯總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共性和個性指標評審結果,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
(七)結果通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后,將考核結果通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縣(市、區)人民政府考核結果抄送有關成員單位。
第八條 考核采取權重評分法,基礎權重100%,加分項權重不超過10%,考評總分、考評基準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權重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分別按照得分高低確定排名等級。縣(市、區)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3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得分排在前10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照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未能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導致本行業領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多次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九)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D級:
(一)對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應當為D級的情形。
第九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者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在考核結果通報后1個月內,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限,并抄送市食品安全辦。
市食品安全辦根據職責,向有關成員單位通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限。市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應當督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通報問題整改,對考核排名靠后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指導。
市食品安全辦對考核排名靠后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加強指導。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問責。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A級的;
(二)考核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市食品安全辦及時對各縣(市、區)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創新性示范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有考核結果為D級或者考核排名連續3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市食品安全辦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領導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有關)負責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者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食品安全辦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辦主要負責人。
第十四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具體辦法,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18日印發的《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溪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玉政辦發〔2017〕41號)同時廢止。
附件:1.考核內容要點〔縣(市、區)人民政府〕
2.考核內容要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附件1
考核內容要點〔縣(市、區)人民政府〕
序號 | 考核內容 | 權重 | 考核要點 |
1 | 食品安全 基礎工作 | 100% | 組織領導、制度機制建設、責任體系建設、能力建設、隊伍建設等。 |
2 | 食品安全年 度重點工作 | 標準實施、監督管理、風險管理、打擊違法犯罪、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產業發展、社會共治等。 | |
3 | 食品安全 狀況 | 食品安全滿意度、食品評價性抽檢合格率、農產品例行監測合格率等。 | |
4 | 即時性 工作 | ≦15% | 年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新增重點專項工作(如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事件和開展重大專項整治等),以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部署安排的新增專項工作完成情況。 |
5 | 加分項 | ≦10% | 在落實黨政同責(包括隊伍建設、投入保障等)、監管工作、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推進社會共治等方面形成創新性示范經驗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動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
6 | 減分項 | 發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等。 |
有關說明:
1.具體考核指標及權重根據年度重點工作進行調整,由市食品安全辦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2.即時性工作由市食品安全辦根據工作有無及難易程度情況確定具體權重,在當年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有關成員單位擬納入即時性工作考核事項,報市食品安全辦統籌)。
3.減分項權重在當年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附件2
考核內容要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序號 | 考核指標 | 考核內容 | 權重 | 考核要點 |
1 | 共性指標 | 組織領導 | 30% | 研究部署工作、宣傳教育、績效管理、貫徹落實重要會議文件等。 |
2 | 協同配合 | 20% | 報送數據、參加會議活動、風險交流、信息通報等。 | |
3 | 加分項 | 食品安全工作成績突出 | ≦10% | 受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表彰獎勵,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被加分等。 |
4 | 減分項 | 發生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引發廣泛關注的食品安全事件 | 被有關單位通報約談、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被減分等。 | |
5 | 個性指標 | 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 50% | 根據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能職責明確。 |
有關說明:
1.具體考核指標及權重根據年度重點工作進行調整,由市食品安全辦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2.減分項權重在當年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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