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31438000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網 | 公開日期 | 2023-04-13 |
《玉溪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本月起實施
4月11日,記者從玉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獲悉,《玉溪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4月1日起實施。今后,玉溪市中心城區建成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及相關活動,將有章可循。
《辦法》明確,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源頭減量、市場運作、因地制宜的原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拿出措施,建立機制,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及運營資金投入。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督促和指導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辦法》明確,城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帶頭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廣泛開展宣傳動員,充分發揮示范引導作用,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辦法》對城市生活垃圾設施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與處置,監督管理等方面均作出明確。《辦法》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按照管理責任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具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拆分再處置的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專業機構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指定投放點。
《辦法》明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玉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市結合實際制定了此《辦法》。《辦法》的實施有利于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玉溪日報記者 白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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