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18707994 | 文     號 |   |
| 來   源 | 人民日報 | 公開日期 | 2018-01-24 |
傳銷由“銷”到騙,涉及犯罪必須嚴懲
上個月,大學生李文星和張超——兩條鮮活的年輕生命,因誤入傳銷組織而消逝了。消息爆出,人們為之憤怒、感到震驚:在天津這樣的大城市,交通便利、信息暢通,居然會發生這樣的事!
從最新發布的相關信息看,天津的傳銷并非孤案。天津警方7日通報, 2天來共出動警力3000余名,在天津市各重點地區開展打擊傳銷行動,發現傳銷窩點420處,清理傳銷人員85人。
雖然清理出的人數不算多,但420處窩點這個數字卻很扎眼,說明曾經有很多傳銷人員駐扎。
從全國來看,我國不是傳銷的發源地,但卻是重災區。除了西藏自治區,傳銷幾乎遍布各地,不僅有南派、北派之分,有人甚至繪制出“傳銷地圖”,標出了“高發區”和危險地帶。
傳銷如此猖獗,令不少家長感到擔心后怕:孩子大學畢業了,正在四處找工作。怎樣才能分辨招聘信息的真假,避免落入傳銷的陷阱?孩子一個人去面試,萬一被傳銷組織“軟禁”了咋辦?生命受到威脅,誰來救、誰來管?
傳銷離“經營”越來越遠,離犯罪更近了
與地下傳銷暗流洶涌相比,整個社會對傳銷的危害認識并不是那么清晰,大多數人都認為傳銷離自己很遠。然而,李文星之死讓人們發現傳銷瞄準的對象,也許就是你我自身、朋友家人。
傳銷賺錢靠的不是銷售商品和服務,而是靠拉人頭、入門費、層級化盈利。在傳銷話術中,不少傳銷頭目為新加入者洗腦時常說,國家對傳銷沒有立法,既不合法、也不違法。實際上,我國已經明確傳銷違法。
2017年之前,傳銷未正式入刑,對傳銷組織者往往以非法經營罪處罰。根據2017年新修訂的刑法第224條之一的規定,組織、領導傳銷罪則已經明確入刑。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從法律上說,傳銷不管是引誘還是脅迫,都被刑法禁止。
此外,租房者也并不能免責。2005年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6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至50萬元的罰款。
但實際上,并非所有主動參與傳銷的人都將受到刑事處罰。2017年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案33條規定,“組織領導傳銷”、“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傳銷”和“多次參加傳銷”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在實際操作中,除了頭目和骨干,更多的參與者往往只是被遣返。
很多時候,傳銷就是熟人騙熟人。一個人誤入傳銷組織后,時間一長可能會從受害者變為“幫兇”,主動騙自己的同學朋友加入,并收走他們的身份證、手機,實施“軟禁”甚至故意傷害。這樣的人,雖然算不上組織者、大頭目,但罪過不輕。在這種情況下,打擊傳銷只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是不是“對癥”?是不是管用?
不少傳銷引發嚴重犯罪,絕不能“民不舉、官不究”
麻辣財經記者跑過工商口,20年前就曾報道過傳銷。從這些年的變化看,傳銷已經從最初的“拉人頭、賣產品”,逐漸演變成赤裸裸的“騙人騙錢”。傳銷由“銷”到“騙”,特別是通過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暴力脅迫新人加入,已經遠遠超過非法經營范圍,而是滑向犯罪的泥潭。
據澎湃新聞報道,近五年來法院判決的因傳銷引發的血案,僅以故意殺人罪定案裁判的至少有15起。除此之外,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更不乏實例。
比如,腳踹踢頭部,扇打耳光,手指戳肛門、腳踢襠部、皮帶勒壓頸脖,在江西樟樹市的一個傳銷窩點里,2015年3月,蔣某遭受4天的折磨后腎衰而死;大門上鎖,窗戶釘死,以棉被隔音,被輪流看管、恐嚇威脅,2016年7月,宋某身陷江蘇無錫的一個傳銷窩點一個半月后,趁間隙從陽臺窗戶逃離時墜樓身亡。
不創造價值的傳銷如何盈利?無非是引誘和脅迫。隨著人們對傳銷認識的加深,傳銷組織的“洗腦術”已經不那么好使了,只能通過欺詐和恐嚇來維持傳銷網絡。詐騙、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人性的陰暗面在傳銷鏈條中不斷放大,刺激著社會容忍的底線。
在記者采訪中,一位檢察官表示,如果有證據證明構成非法拘禁或故意傷害,“積極參與者”也將可能面臨刑事制裁,他處理的不少案件,一些底層頭目就被處以非法拘禁罪。而如果存在故意傷害、殺人等行為,還將被追究故意傷害(殺人)罪。
打擊傳銷,徒法不足以自行。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嚴格落實法律。
打擊傳銷,只靠老百姓自身防范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我們無法分清網上的招聘和朋友的邀請,哪些是好意哪些是陷阱。找工作、會朋友不是什么“危險動作”,是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為他們提供一個安全的生活工作環境,是政府的責任。不少傳銷涉及犯罪,而且性質惡劣,絕不能“民不舉、官不究”!
雖然傳銷組織“打游擊”避人耳目,但要動真格堅決打擊并不難。比如,遍布大街小巷的攝像頭,社區街道實行網格化管理,那么多傳銷人員聚在一起、出出進進,肯定能夠發現蛛絲馬跡。人們不禁要問,傳銷這些年屢禁不止,到底是有關部門發現不了,還是打擊不力?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還是利益驅動不愿觸碰?
有些大學生找工作誤入傳銷組織后,不是有關部門及時發現解救,而是要靠家里出錢給“道”上的人,才能把孩子“撈出來”。有的地方從騙人到撈人,甚至形成了地下“黑色產業鏈”。這不僅令人氣憤,更令人憂心。
鑒于傳銷具有明顯的層級化,越早發現越有利于防止傳銷蔓延;時間越長卷入人數就越多,社會危害也就越大。因此,對于一些地方打擊傳銷不力,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為了更多人租房、消費,發傳銷財的行為,也應該好好查一查,并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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