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191076810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網 | 公開日期 | 2019-09-02 |
關于《玉溪市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動管理規定(聽證稿)》聽證結果的公告
(第3號)
為了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本著發揚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的原則,讓決策更具科學性和可行性,根據《云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由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舉行《玉溪市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動管理規定(聽證稿)》聽證會。現將聽證結果公告如下:
一、聽證會的準備情況
2019年5月22日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黨組召開第14次黨組會,會議研究《玉溪市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動管理規定(征求意見修改稿)》,對進一步規范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動,防止外來有害物種對“三湖”水生生物造成侵害,維護“三湖”生物多樣性,確保“三湖”水域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會議原則同意按程序報請市政府同意后進行公告聽證。
2019年6月19日我局請示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召開三湖放生管理規定聽證會的請示》,7月1日玉溪市人民政府根據《關于調整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的通知》,同意我局作為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體組織召開聽證會,按程序完成《玉溪市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動管理規定》的制定。
(一)發布1號公告
2019年7月12日,市撫仙湖管理局在玉溪市政府信息公開網(網址:/yxszfxxgk/sfxhglj/)、玉溪日報發布了《關于舉行<玉溪市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動管理規定(聽證稿)>聽證會的公告》(第1號),公布了聽證事項、聽證代表名額及其產生方式、聽證時間、聽證地點等相關內容。
(二)確定聽證會參加人員
2019年7月26日,按照程序確定了聽證主持人1名、決策發言人4名、聽證代表15名,并將《玉溪市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動管理規定(聽證稿)》及相關材料在聽證會舉行3日前送達聽證代表。
本次聽證會聽證代表通過自愿報名和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邀請等方式產生。本次聽證會共有聽證代表15名,其中:與《玉溪市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動管理規定(聽證稿)》有關或者關注該管理規定的公民9人,占證代表人數的60%;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業技術人員、法律工作者6人,占證代表人數的40%。本次聽證會聽證代表嚴格按照1號公告產生。邀請了市公安局水務治安分局、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政府辦、市司法局、市民宗局、市農業農村局、江川區政府相關人員等參加聽證會。
(三) 發布第2號公告
2019年8月1日,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在市撫仙湖管理局在玉溪市政府信息公開網、玉溪日報《關于舉行<玉溪市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動管理規定(聽證稿)>聽證會的公告》(第2號),公布了舉行聽證會的具體時間、地點和聽證主持人、決策發言人、聽證監察人、聽證代表名單等事項。
(四)準備材料和會場布置
2019年8月7日前,起草了聽證主持人、決策發言人使用的材料和會場發放的材料;完成了會場布置的各項工作。
二、聽證會舉行情況
2019年8月8日(星期四)15:00-18:00,聽證會在玉溪市龍馬大酒店(紅塔大道48號)主樓四樓1號會議室舉行。聽證會由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副局長馬虎主持,15名聽證代表全部到會,4名決策發言人到會,聽證監察人2名,旁聽人10人到會,玉溪日報、玉溪電視臺2家新聞媒體到會進行了報道。
聽證會按下列議程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讀聽證會會場紀律、注意事項;
2.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會參加人、聽證代表及聽證代表的構成和產生辦法;
3.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資源管理科鄭忠清對《玉溪市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動管理規定(聽證稿)》作說明;
4.聽證代表對《玉溪市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動管理規定(聽證稿)》發表意見、建議和提問;
5.決策發言人回答提問并就聽證代表的發言內容進行交流;
6.聽證監察人就本次聽證會發言,宣讀《監察意見書》;
7.聽證主持人做聽證總結;
8.決策發言人、聽證代表、聽證監察人審閱聽證記錄并簽字。
三、聽證代表對《玉溪市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動管理規定(聽證稿)》的意見和建議
15位聽證代表都本著發揚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的原則作了現場發言。聽證代表對《玉溪市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動管理規定(聽證稿)》的制定迫在眉睫,內容比較全面、具體,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同時,也對《玉溪市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動管理規定》的內容提出許多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現歸納如下:
(一)關于文本具體內容的建議
1.第一條中引用的法律法規應當全稱為《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云南省星云湖保護條例》和《云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
2.增加禁止性條款:“禁止在‘三湖’一級保護區及其入湖河道非法開展放生活動。”
3.第十條倒數第二行,生態后面應該加“安全”兩字。
4.第十三條“用于放生的水生生物須由有種苗繁育資質或水產養殖許可證書”中間的“或”去掉。
5.單列一條禁止違法放生的禁止性規定。
6.第九條 如魚康 魚良白魚、撫仙金線鲃(金線魚)、云南倒刺鲃(紅臉青)等土著魚類?!暗取弊謶撊サ簦瑧摼唧w明確種類。
7.第十條,在“三湖”一級保護區建議改成水域,其它禁止放生的水生生物由其職能管理部門規定執行。
8.本規定屬地方性規定,所有條款里的主體有的是單位和個人,有的是地方是企業和養殖戶,應該統一為“單位、團體和個人”。
(二)關于三湖放生管理的建議
1.第十四條三款“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改為“有資質的相關部門”; 來源應該細化,企業或養殖戶應該擴大為單位、團體和個人。
2.第十八條 在放生活動中,不服從‘三湖’行政執法部門安排的,阻礙執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物種鑒定手續復雜、費用高。對知道的常規物種,可以簡化手續。
4.關于禁止的物種可以直接援引相應的官方發布的目錄。
5.選出幾家有資質,講信譽的企業作為放生生物的供應商,或報備時可以推薦幾家給放生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修改完善文本。
6.第九條中 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只允許放土著,是否包含鰱魚、鳙魚。
(三)其他方面的建議
能否指定專門放生地點。
四、對聽證代表建議的采納情況
針對聽證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多數意見予以吸收和采納,并結合三湖放生管理的現狀,進一步進行完善、修改?,F將采納意見和建議的情況匯總如下:
(一)關于文本具體內容建議的采納情況
1.“第一條中引用的法律法規應當使用全稱《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云南省星云湖保護條例》和《云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予以采納,已在修改稿中修改。
2.“增加禁止性條款”予以采納。第三條增加“禁止在‘三湖’一級保護區及其入湖河道非法開展放生活動”,作為第三條第二款。
3.“第十條倒數第二行,生態后面應該加“安全”兩字”予以采納,已在修改稿中改為“生態安全”。
4.“第十三條用于放生的水生生物須由有種苗繁育資質或水產養殖許可證書中間的‘或’去掉”予以采納,已在修改稿中刪除。
5.“單列一條禁止違法放生的禁止性規定”予以采納。第三條增加“禁止在‘三湖’一級保護區及其入湖河道非法開展放生活動”,作為第三條第二款。
6.“第九條 如魚康 魚良白魚、撫仙金線鲃(金線魚)、云南倒刺鲃(紅臉青)等土著魚類?!暗取弊謶撊サ簦瑧摼唧w明確種類”不予以采納。在“聽證稿”征求意見時,市政府法規科提出修改意見,對可以放生的水生生物物種不一一列舉?!暗取弊忠廊槐A?,可以放生的土著魚還包含其他種類。
7.“第十條,在‘三湖’一級保護區建議改成水域,其它禁止放生的水生生物由其職能管理部門規定執行”不予以采納。對應三湖保護條例,本辦法規定的放生范圍為“一級保護區及其入湖河道”。
8.“本規定屬地方性規定,所有條款里的主體有的是單位和個人,有的是地方是企業和養殖戶,應該統一為單位、團體和個人”予以采納。已將修改稿中相關表述統一為“單位、團體和個人”。
(二)關于明確三湖放生管理的采納情況
1.“第十四條三款‘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改為‘有資質的相關部門’。采納了部分建議。修改稿已修改為“用于放生的水生生物應由有種苗繁育資質、水產養殖許可證書的單位、團體和個人提供”
2.“第十八條 在放生活動中,不服從‘三湖’行政執法部門安排的,阻礙執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予以采納。第十八條已有相關表述。
3.“物種鑒定手續復雜、費用高。對知道的常規物種,可以簡化手續”予以采納。在修改稿中,將“有資質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水生生物物種鑒定報告”刪除,修改為:“在‘三湖’一級保護區及其入湖河道開展放生活動的單位、團體和個人,應當于開展放生活動前3個工作日內向市撫仙湖管理局提交以下書面備案材料。(一)書面材料(包括放生的種類、來源、數量、規格,時間、地點、人數、組織方式等)。(二)組織者有效身份證明或其它證明材料等。(三)產地檢疫檢驗合格材料。
經市撫仙湖管理局備案后方可進行放生。對不符合放生規定的,不予備案”。
4.“關于禁止的物種可以直接援引相應的官方發布的目錄”予以采納。禁止放生的水生生物物種已經包含在《云南省外來入侵物種名錄(2019版)》,而且將目前作為觀賞魚養殖的全球十大兇猛性魚類之一“鱷雀鱔”列入禁止放生物種。
5.“選出幾家有資質,講信譽的企業作為放生生物的供應商,或報備時可以推薦幾家給放生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修改完善文本”不予以采納。這種做法與市場經濟規律相違背、與自由競爭規則相違背。
6.“第九條中 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只允許放土著,是否包含”不予以采納。《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禁止“放生非撫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種”,其中不包含鰱魚、鳙魚。
(三)其他方面的建議的采納情況
“能否指定專門放生地點”,不予以采納。經修改小組討論,“放生”從狹義的角度屬于宗教行為,文本中不應當出現指定或鼓勵的表述。
對于聽證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見和建議,將結合三湖放生管理的實際,將進一步研究,對《玉溪市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動管理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附件:
玉溪市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動管理規定(聽證修改稿).doc
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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