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51628610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5-05-16 |
《玉溪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政策解讀
《玉溪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正式印發實施,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預案》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玉溪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自2017年經玉溪市人民政府審定發布實施以來,在依法高效有序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和應急管理體系、能力建設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和定位發生了深層次、根本性變化。2019年機構改革,自然災害救助職責從民政部門調整至應急管理部門;2024年10月,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修訂后《云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原《預案》已經不能適應當前體制機制需要,迫切需要對原預案進行修訂完善,進一步規范災害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救助能力,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預案》修訂過程
2024年4月,玉溪市應急管理局在原《預案》的基礎上,認真開展《預案》修訂所需法律法規、文件和資料的收集工作。在充分學習借鑒國家和省級、以及其他州(市)預案修訂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玉溪市實際,2024年10月28日形成《預案》征求意見稿,先后兩次向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建議,共收集到修改意見17條,采納及部分采納7條。2024年11月15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2024年11月29日向玉溪匯欣律師事務所征求意見;2025年4月10日,經市應急管理局第10次黨委會研究審議通過,形成《玉溪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送審稿)》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中心、玉溪市司法局合法性、合規性審查后,于2025年5月16日以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
三、對《預案》修訂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修改思路的問題。《預案》修訂全過程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兩個堅持、三個轉變”的重要指示精神,結合機構改革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新情況、新要求,緊扣《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云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文件精神和部分市級單位調整后“三定”職責,著眼于實用、管用、好用原則進行修改。
(二)關于結構問題。新修訂的《預案》包括總則、組織指揮體系、災害救助準備、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市級應急響應、災后救助、保障措施、附則8部分構成,體例和框架基本與省級預案保持一致。修訂主要內容為:
一是調整優化組織指揮體系。根據《玉溪市議事協調機構優化調整方案》有關要求,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劃入原市減災委員會職責,組織指揮體系由原來的市減災委員會調整為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额A案》明確由市安全生產委員作為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綜合協調機構,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作為《預案》組織指揮機構辦公室。并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增加、調整部分市直單位的職能職責。
二是災害救助準備和應急響應部分。堅持預防為主、關口前移的原則,對會商研判可能出現重特大災害損失的,也可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為救災工作爭取寶貴時間。同時結合近年來自然災害影響及玉溪市實際情況等,對涉及死亡(失蹤)、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等響應條件進一步優化完善,實現早響應、早救助。
三是規范信息報告和發布。調整基層初報、續報、核報時限和上報方式,實現與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2024年新發布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等政策文件的有機銜接。
四是強化救災工作協同銜接。堅持災害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原則,新增多災種聯動響應機制,對已啟動市級防汛抗旱、地震、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應急響應的,經綜合會商研判災情態勢,按照規定啟動災害救助響應。加強上下銜接和會商研判,縣(市、區)啟動三級以上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應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五是抓好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預案》明確了需救助對象規模的內容,進一步規范救助程序;涉及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組織實施,除了應急管理和財政部門,還進一步明確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自然資源部門的具體職責,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三)關于應急響應問題。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一級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決定啟動,并向市委報告;二級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并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報告;三級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決定啟動,并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報告;四級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決定啟動,并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報告。
玉溪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玉政辦發〔2025〕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玉溪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17年5月14日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玉溪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玉政辦發〔2017〕12號)同時廢止。
2025年5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玉溪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025年5月
目 錄
1 總則 5
1.1 編制目的 5
1.2 編制依據 5
1.3 適用范圍 5
1.4 工作原則 5
2 組織指揮體系 6
2.1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6
2.2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6
2.3 專家委員會 6
2.4 救災工作運行機制 7
3 災害救助準備 7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8
4.1 災情信息報告 8
4.2 災情信息發布 11
5 市級應急響應 11
5.1 一級響應 11
5.2 二級響應 16
5.3 三級響應 19
5.4 四級響應 21
5.5 啟動條件調整 24
5.6 響應聯動 24
5.7 響應終止 24
6 災后救助 25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25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26
6.3 冬春救助 28
7 保障措施 29
7.1 資金保障 29
7.2 物資保障 30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31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33
7.5 人力資源保障 33
7.6 社會動員保障 34
7.7 科技保障 34
7.8 宣傳、培訓和演練 35
8 附則 35
8.1 術語解釋 35
8.2 獎勵與責任 36
8.3 預案更新與管理 36
8.4 參照情形 36
8.5 預案生效時間 37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建立健全我市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全市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云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云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玉溪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時市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毗鄰州(市)發生自然災害并對我市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市內災害救助應急工作。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強化基層應急基礎和力量,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以下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為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較大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承擔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有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與相關部門、縣(市、區)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設立自然災害救助專家委員會,由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規劃、氣象、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生態環境、消防、防震減災、農業農村、林草、交通運輸等領域專家組成,對全市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技術支持,為自然災害災情會商、災害評估、災害救助和災后恢復重建提出咨詢意見。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視情成立綜合協調、災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資保障、救災捐贈、安全維穩、醫療防疫、新聞宣傳、恢復重建等工作組,具體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從市直有關單位抽調人員集中辦公。按照災害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原則,本預案工作組與其他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工作組同步設置時,任務相近的工作組可結合實際予以整合,在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共同領導指揮下開展工作。
當發生一般自然災害時,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區域自然災害救災救助工作,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的自然災害救災救助工作。
市氣象、自然資源規劃、農業農村、水利、林草、防震減災等部門及時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根據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求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況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6)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工作。
4.1.1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較大以上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后,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和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應急管理部、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4.1.3 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首報要快,核報要準。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 地震、山洪、地質災害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5 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較大以上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1.6 啟動市級及以上響應的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干旱災害除外),逐級報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市應急管理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災情穩定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及時牽頭組織或指導受災地區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并及時組織上報。
4.1.7 對于干旱災害,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期、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災情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8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針對較大以上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確保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微博、微信等發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及時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
5.1.1 啟動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5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250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群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25萬人以上;
(二)市委、市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分析評估并認定災情達到啟動響應條件,提出啟動一級響應建議,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決定啟動,并向市委報告。必要時,市委、市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相關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2)派出工作組趕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根據市委、市政府領導的工作安排和災情、救災工作需要,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收集匯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和救災工作動態,編發工作信息報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有關成員單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必要時,組織專家對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受災地區需求進行評估。
(4)下撥救災款物。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啟動市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及時下達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受災地區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并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上報請示申請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災情穩定后,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市發展改革委按相關政策規定組織縣(市、區)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和省級預算內投資。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糧食和儲備局向受災地區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并向省應急管理廳上報申請省級物資支持請示,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協同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市級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協調中央、省駐玉企業,市國資委督促市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全力支援救災工作。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市人民政府和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駐玉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災群眾。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服務管理,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市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恢復受災地區秩序。市公安局負責道路交通保暢、維護受災地區治安秩序、遇難人員身份鑒定,協助做好受災地區群眾緊急轉移安置。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保障受災地區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市應急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玉溪監管分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排查搶修恢復和因災倒損房屋建筑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水利行業供水、村鎮應急供水和水利工程設施修復工作。市能源局指導監管范圍內的水電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及時組織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開展應急測繪、地質災害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發布接收救災捐贈公告,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市外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市民政局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市委宣傳部統籌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市委網信辦、市廣電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根據市委、市政府統一部署,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核定工作,評估結果報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5.2.1 啟動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250戶以上、1萬間或25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群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20萬人以上25萬人以下。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響應條件,提出啟動二級響應建議,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并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報告。
5.2.3 響應措施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常務副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措施,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2)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趕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收集匯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和救災工作動態,編發工作信息報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有關成員單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必要時,組織專家對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受災地區需求進行評估。
(4)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啟動市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及時下達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受災地區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并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上報請示申請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災情穩定后,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市發展改革委按相關政策規定組織縣(市、區)積極爭取災后恢復重建中央和省級預算內投資。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糧食和儲備局向受災地區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并向省應急管理廳上報申請省級物資支持請示,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協同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市級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市人民政府和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駐玉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市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準備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協調中央、省駐玉企業,市國資委督促市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玉溪監管分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發布接收救災捐贈公告,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等。
(8)市委宣傳部統籌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市委網信辦、市廣電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9)災情穩定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核定工作,評估結果報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0)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1)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上報。
5.3.1 啟動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或500戶以上、5000間或125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群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15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分析評估并確定災情達到啟動響應條件,提出啟動三級響應建議,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決定啟動,并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報告。
5.3.3 響應措施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縣(市、區)召開災情會商會議,了解受災地區災害救助能力和需求,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派出由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帶隊的聯合工作組趕赴受災地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地區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收集匯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和救災工作動態,編發工作信息報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工作動態。
(4)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啟動市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及時下達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受災地區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并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上報申請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的請示;災情穩定后,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市發展改革委按相關政策規定組織縣(市、區)積極爭取災后恢復重建中央和省級預算內投資。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糧食和儲備局向受災地區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并視情向省應急管理廳上報申請省級物資支持請示,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協同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市級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市人民政府和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駐玉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市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玉溪監管分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受災地區根據需要規范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8)災情穩定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評估、核定工作。
(9)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1 啟動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的損失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四級響應:
(1)受災地區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250戶以上、2000間或5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群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10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并確定災情達到啟動響應條件,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決定啟動,并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報告。
5.4.3 響應措施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縣(市、區)召開會商會議,了解受災地區災害救助能力和需求,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派出救災現場工作隊趕赴受災地區,核查災情,掌握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導受災地區開展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可由有關部門組派聯合工作組。
(3)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啟動市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及時下達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受災地區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視情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上報申請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的請示;災情穩定后,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糧食和儲備局向受災地區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并視情況向省應急管理廳上報申請省級物資支持請示,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協同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根據需要,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市級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市人民政府和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市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災情穩定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核定工作。
(8)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特殊時段或救助能力特別薄弱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標準條件可酌情降低。
5.6.1 對已啟動防汛抗旱、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應急響應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提請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6.2 各縣(市、區)啟動三級以上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應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啟動三級以上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市應急管理局應及時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5.6.3 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向相關縣(市、區)通報,所涉及縣(市、區)要立即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6.1.2 對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3 根據受災地區縣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災情、需救助人員規模,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申請過渡期生活救助上級資金支持,并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
6.1.4 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受災地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做好過渡期安置群眾基本生活物資和生活救助經費發放工作。
6.1.5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群眾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等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期安置;加強對過渡期安置點的管理,確保安全有序。
6.1.6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況通報受災地區救助工作情況。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兌付到位。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后恢復重建要優化手續,特事特辦,并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2.2 恢復重建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貸款優惠、政策扶持、自行籌措等多種途徑解決。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農房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重建資金機制,幫助受災群眾解決基本住房問題。
6.2.3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對申請使用農危改資金的,房屋的建設、驗收及績效評價應按農村危房改造和農村抗震改造相關規定實施。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指導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審批部門應指導屬地采取工程防治措施,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4 對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5 對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受災地區,如需開展恢復重建工作,根據受災地區縣(市、區)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補助標準,提出市級資金補助方案,商市財政局研究確定后聯合向上級申請補助資金并按要求及時下撥。
6.2.6 對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結束后,受災地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情況報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市直有關部門,采取實地抽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全市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等工作開展績效評價。
6.2.7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加強倒損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恢復重建的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做好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根據評估結論指導屬地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優化審批手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3.1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按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抓好落實。
6.3.2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組織開展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并會同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明確全市需救助人員規模。
6.3.3 受災地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黨委和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3.4 根據全市需救助人員規模,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向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上報冬春救助補助資金請示;根據中央冬春救助資金和省級冬春救助配套資金下達情況,結合各縣(市、區)災情、啟動響應、居民可支配收入、特殊地區等因素對資金進行分配,并按相關政策規定及時下撥,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冬春期間基本生活困難。
6.3.5 受災群眾生活救助補助款物的發放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向社會公示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受災群眾冬春生活救助補助款物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6.3.6 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對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績效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上報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
7.1.1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應當將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等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7.1.2 市應急管理局綜合考慮上年度救災資金支出和本年度災害趨勢預測等因素,提出市本級救災資金預算計劃。市財政局綜合考慮上級專項災害補助、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級救災預算資金,支持受災地區黨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助主體責任,用于組織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工作。
7.1.3 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建立健全中央、省級、市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按照及時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則預撥救災資金,滿足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資金急需;災情穩定后,及時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市發展改革委按相關政策規定組織縣(市、區)爭取災后恢復重建中央、省級預算內投資。
7.1.4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1.5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直有關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受災地區災損情況和恢復生產生活需要,牽頭制定或指導受災地區制定恢復重建總體規劃或災后恢復生產生活實施方案。對符合中央、省預算內支持條件的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積極申報中央、省預算內支持,幫助受災地區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7.1.6 各級應急管理、民政部門和慈善組織適時組織開展接收救災捐贈,多方籌集社會資金幫助受災地區開展災害救助和恢復重建工作。
7.2.1 充分利用現有的儲備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符合我市實際的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優化現有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保障救助需要。
7.2.2 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災害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級行政區域啟動本級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根據應對較大以上自然災害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產能儲備和協議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緊急采購和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配送機制,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增強應急調運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建立戰略合作。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準確掌握本地本部門救災應急物資的儲備數量和分布情況,做到災情發生后能及時精準調運。
7.2.4 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強化應急資源管理平臺應用,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綜合調度、重要物資政府監管、緊急生產、租用征用等機制。
7.2.5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快速運輸機制,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應開辟救災物資運輸綠色通道,保障救災物資最快運往受災地區。
7.2.6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調運軍地聯動機制。市級啟動一級、二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需運送大批量救災物資時,可采取部隊官兵裝卸、部隊車輛運輸、警車開道等方式,保障物資最快運抵受災地區。
7.3.1 災害救助應急過程中,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可對受災地區全境或部分地區實行交通管制;重災地區或危險區域實行交通管制后,轉移出來的受災群眾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危險區域;災情緩解或危險解除后,由受災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宣布解除交通管制。受災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將受災地區的道路交通情況和實行交通管制后的有關情況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
7.3.2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通信企業開展受災地區公用通信網絡保障工作,高效、合理組織機動應急通信保障資源,最大限度保障受災地區公用網絡通信暢通。通信企業應加強基層應急通信裝備、設施建設,根據災害預警提前預置衛星通信裝備、衛星電話、專業無線對講機及其他通信裝備,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7.3.3 依托國家環境與災害衛星空間技術監測預報系統,采用衛星電話、無線對講機及其他自建的集群通信裝備,為減災救災工作提供快速的災情信息數據,提高全市災害監測、預報和評估能力。
7.3.4 強化災情管理系統應用,暢通市、縣、鄉三級救災通信網絡,確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7.3.5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實現災害信息數據共享。
7.4.1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h級以上黨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災害救助應急指揮調度、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組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自然災害和居民人口數量及分布等情況,利用現有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建設或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
7.4.3 災情發生后,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1 加強全市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隊、災害現場工作隊和抗災救災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全市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7.5.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草、防震減災、消防、氣象、電力、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受災地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 加大災害信息員培訓力度,建立健全覆蓋市、縣、鄉、村四級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災害信息員。
7.5.4 支持、培育發展有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6.1 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7.6.2 建立和完善市內非災區支援受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健全與有關州(市)的對口支援機制,加強與有關州(市)的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多方支持。
7.6.3 充分發揮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平臺開展相關活動。
7.6.4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1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規劃、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草、水利、防震減災、氣象等部門做好全市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調查,完善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
7.7.2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有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裝備開發、推廣應用,建立合作機制。
7.7.3 用好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災害預警信息,綜合運用各類手段確保預警叫應直達基層一線。
7.8.1 各級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突發自然災害應急科普宣教工作聯動機制,廣泛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宣傳自然災害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知識,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7.8.2 組織開展各級領導干部、災害管理人員、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的培訓,提高應對突發自然災害的管理水平和處置能力。
7.8.3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托各類專業應急救援培訓基地,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開展不同規模、不同專業、形式多樣、多種救援力量共同參加的災害應急救援培訓演練,提高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準備、快速反應的能力。
7.8.4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災害特點,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村(社區),每年開展1次以上的防災應急小型演習,高風險地區要加強專項演練,提高基層單位應急準備、指揮、響應和處置能力。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決扛牢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市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1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本預案實施過程中,市應急管理局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3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市應急管理局加強對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動態完善預案。
8.3.4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3.5 本預案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閱讀:
- 玉溪市人民政府網站工作年度報表(2022年) 2023-01-28
- 玉溪市簡介 2025-04-14
- 玉溪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五”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 2021-12-07
- 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采購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服務單位成交結果公告 2025-10-15
- 玉溪市政務服務集成式自助服務終端運維服務項目競爭性磋商公告 2025-10-15
- 玉溪市紅塔區高倉片區燃氣等老舊管道更新改造項目造價咨詢服務競爭性磋商公告 2025-10-15
- 玉溪市社會組織評估服務采購項目(二次)成交結果公告 2025-10-15
- 江川公路分局機械化養護和應急中心10kV配電工程競爭性磋商公告 2025-10-15
- 玉溪市峨山縣農村供水保障專項行動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編制服務計成交公告 2025-10-15
- 玉溪市人民醫院九曲巷生活區住戶電表后入戶項目成交結果公告 2025-10-15
滇公網安備 530402020000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