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51617514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5-08-13 |
玉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玉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印發實施。現就《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及依據、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安排部署,完善玉溪市住房保障政策體系,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努力讓城市居民安居樂業,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輪候庫的通知》(建保〔2024〕89號)文件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結合實際起草了《管理辦法》,經征求意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專題會、市政府常務會議等程序,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印發。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七章,三十五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保障性住房的定義及各級政府、各級相關部門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職責。第二章規劃建設,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籌集方式、戶型標準以及建設籌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給予的政策支持。第三章申請輪候,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對象、申請條件和申請、審核、公示等流程。第四章配售管理,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流程及配售價格的制定。第五章封閉管理,明確回購的條件、方式及價格。第六章監督管理,分別針對申購家庭及工作人員違法違規等行為提出監督管理要求。第七章附則,明確《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
(一)配售對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為具有玉溪市戶籍的工薪收入家庭或個人、引進的各類人才等群體。
(二)配售價格。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主要由土地價格、建安成本、不超過5%的利潤以及需據實核算的相關成本組成;收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主要由房源收購費用、投資利息、不超過5%的利潤以及需據實核算的相關成本組成。
(三)戶型標準。戶型標準為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
(四)準入條件。1.申請人應當具有玉溪市戶籍;2.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以家庭或個人為基本申請單位(以下統稱“申購對象”),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申購對象在申請地無住房;4.申請人在申請時,在本市范圍內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房源所在地規定的年限。
(五)封閉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不得上市交易,可申請回購。
(六)回購要求。
1.購房人因辭職、工作調動離開房源所在地、1個家庭持有兩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大疾病、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依申請回購。
2.因銀行業金融機構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實現抵押權而處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司法處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隱瞞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依職權回購。
(七)回購價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住房折舊確定,住房折舊按照每年2%的折舊率予以核減(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購房人自行裝修或者添附部分不予計算,回購時不予補償。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1-(交付使用年限×2%)〕。
三、實施時間
《管理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溪市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玉政規〔2025〕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玉單位:
《玉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第六屆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5年8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玉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建和供給,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配售、退出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過新建、收購、轉用等方式籌集,限定配售對象、戶型面積、配售價格,實施封閉管理,面向符合條件的工薪收入群體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以需定建(購)、合理布局和穩慎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等重大事項。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計劃的制定,統籌指導房源籌集、申請審核、輪候配售、封閉管理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國資委、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稅務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玉溪監管分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有關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集建設、申請審核、輪候配售、封閉管理等工作。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相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做好有關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設立或者確定符合條件的實施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集、配售、運營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的需求,結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住房發展規劃,合理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集規模、目標、方式,細化安排用地規模和選址布局,并制定年度建設、籌集計劃,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新增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新增供應單獨選址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集中新建。
(二)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建設。利用依法收回的非住宅用地、已批未建土地、破產處置土地,變更土地用途,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集中新建。
(三)政府存量閑置住房轉用。縣(市、區)人民政府閑置的存量住房(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在符合產權清晰、位置適宜、面積合適等條件下,可以轉用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收購。滿足已確權或者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產權合法明晰、無權屬糾紛、使用功能齊全、配套設施完善等基本要求的已建成未出售商品住房,可以收購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購工作應當遵循以需定購和市場化、法治化原則。
(五)符合規定的其他籌集方式。
第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設計應當符合節能、省地、環保要求,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家庭人口及構成等要素,以滿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戶型面積比例依據項目具體區位、價格、需求設定。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適當放寬建筑面積標準。面向人才等群體的,建筑面積標準可以適當上調,由相關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第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應當遵循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有關規定、規范、標準進行項目勘察、設計、施工、驗收及交付。
第十條 籌集、配售、運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給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支持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申報并按照規定使用中央財政預算內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等上級資金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二)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
(三)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提取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支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首付款。利用住房公積金向繳存職工發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提取金額與所貸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金額之和不超過所購住房總價,最低首付款比例為15%。
(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開發貸款資金可以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土地劃撥成本、建安成本等合理支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授信綠色通道,給予授信額度優惠,滿足建設單位合理融資需求。
(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享受稅費優惠,相關稅費優惠政策按照國家關于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規定執行。
(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享有與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戶、子女入學等基本公共服務。
(七)國家、省和市的其他優惠支持政策。
第三章 申請輪候
第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為具有玉溪市戶籍的工薪收入家庭或者個人、引進的各類人才等群體。
第十二條 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具有玉溪市戶籍;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以家庭或者個人為基本申請單位(以下統稱“申購對象”),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申購對象在申請地無住房;
(四)申請人在申請時,在本市范圍內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房源所在地規定的年限。
具體條件由縣(市、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縣(市、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人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四)項規定的限制。
第十三條 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玉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書》;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戶籍材料;
(三)婚姻情況材料;
(四)工作情況材料;
(五)住房情況材料;
(六)其他有關材料。
申購對象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審核部門有權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有關管理部門及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只能購買1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購買過房改房、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人才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需按照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按照規定進行騰退。
第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按照以下流程確定:
(一)申請和受理。申購對象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申報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申報材料不齊全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補充材料。
(二)審核和公示。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公安、民政等部門對申購對象的購買資格進行聯合審核,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審核申購對象享受政策性住房情況;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核申購對象不動產登記和轉移情況;公安部門負責審核申購對象戶籍情況;民政部門負責審核申購對象婚姻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情況;縣(市、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認定各類人才的購買資格。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進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登記為輪候對象。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異議及復核。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屬地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復核,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購對象,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合理確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期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確定后,由實施機構制定配售方案,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社會公布。配售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價格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選房方式和付款方式等內容。
根據縣(市、區)人才引進情況和人才需求,實施機構選定部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配售。縣(市、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配售方案,實施機構按照配售方案進行配售,并將配售結果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十八條 配售方案公布后,按照以下流程實施配售:
(一)意向登記。輪候對象按照配售方案,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二)資格復審。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購買資格進行復審,復審通過的,出具《復審通過通知單》,復審不通過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三)配售排序。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實施機構應當采取公開方式確定配售順序。
(四)登記選房。輪候對象持《復審通過通知單》,按照配售排序在規定期限內到實施機構登記選房,簽訂購房合同。
第十九條 輪候對象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者選房后放棄購買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簽訂購房合同后放棄購房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價格由實施機構根據保本微利原則確定,報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對外公布。
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主要由土地價格、建安成本、不超過5%的利潤以及需據實核算的相關成本組成;收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主要由房源收購費用、投資利息、不超過5%的利潤以及需據實核算的相關成本組成。
第二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成交付后,應當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將房屋性質登記為“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條 因離婚析產、繼承、遺贈發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轉移的,該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仍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注明。離婚析產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權的一方可另行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條 項目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實施機構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同意,可以將剩余房源用于出租,參照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承租人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條件并且有購買意愿的,可以申請購買。
第五章 封閉管理
第二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第二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動產權證不滿5年的,原則上不得申請回購。因辭職、工作調動離開本市,因繼承、遺贈、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在本市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者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的,可以不受5年限制。
第二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回購:
(一)依申請回購
1.購房人因辭職、工作調動離開房源所在地的;
2.因繼承、遺贈、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造成1個家庭持有兩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3.購房人重大疾病申請回購的;
4.購房人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
申請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無貸款、無抵押、無租賃、無法律糾紛;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無拆改破壞、設施設備無缺失;水、電、燃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等費用已結清。
(二)依職權回購
1.因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實現抵押權而處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2.因司法處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3.因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第二十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工作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籌。
(一)依申請回購。由購房人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回購申請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通過審查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購房人和實施機構出具回購的書面文件,實施機構對房屋核實確認,與原購房人簽訂回購協議,辦理房屋交接及不動產登記轉移等手續。原購房人應當在簽訂回購協議后30日內騰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逾期未騰退的,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二)依職權回購。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公積金管理部門提供的或者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開具騰退通知書,通知原購房人限期騰退住房,并向實施機構出具回購的書面文件,實施機構與購房人簽訂回購協議及時回購。購房人逾期未騰退的,按照回購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實施機構申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收回住房。
第二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住房折舊確定,住房折舊按照每年2%的折舊率予以核減(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購房人自行裝修或者添附部分不予計算,回購時不予補償。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1-(交付使用年限×2%)〕。
購房家庭因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從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每年扣減3%核算退還購房金額(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購房人自行裝修或者添附部分不予計算。
依職權回購的回購款應當優先用于清償回購房屋未結清的貸款、水、電、氣及維修加固等費用。
第二十九條 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及時納入配售房源,房屋再次配售時,配售價格由回購主體按照該套房屋回購成本加維修維護費等必要費用計算。
第三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按物業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申購家庭在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資格。采取隱瞞、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購房資格,收回住房。
第三十二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情況進行公示并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投訴舉報和反饋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或者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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