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31495478 | 文     號 |   |
| 來   源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公開日期 | 2023-06-20 |
《玉溪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編制說明
《玉溪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編制說明
供水是保障城市正常運行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環節,與民生息息相關。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促進節約用水,保證供水安全,保障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促進城市供水的有效管理,市人民政府發布《玉溪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編制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國務院2019年出臺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2020年修訂了《城市供水條例》(1994年版),對新形勢下的城市供水和優化營商環境提出了新的要求。隨著我市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人民群眾對保障用水安全、提升服務質量、理順供用水雙方權利義務有新的期盼。原《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已與新的發展要求及現在的管理工作已不相適應,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結合實際,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經廣泛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于2023年9月26日通過了第六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以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印發。
二、《管理辦法》出臺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管理辦法》起草的主要思路
(一)明確管理職責和范圍。規定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建立從水源地到水龍頭的全過程監管體系,確保供水安全。
(二)加強供水水源管理。規定水源地保護措施,明確禁止和限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進行的活動。
(三)規范供水工程建設與改造。規定供水工程建設程序和標準,明確老舊供水管網改造計劃和資金來源。
(四)強化供水設施維護。明確供水設施維護責任和分工,建立定期巡檢和維修制度。
(五)保障供水水質安全。制定水質監測計劃和標準,建立水質信息公開和公示制度。
(六)加強供水安全與應急管理。建立供水應急預案和預警機制,明確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和責任。
四、《管理辦法》制定的程序說明
按照相關程序,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組織各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玉溪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試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43號)的修訂工作,于2023年6月15日修訂起草形成《玉溪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征求市直有關部門及各縣(市、區)意見建議,于2023年6月19日在玉溪市人民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板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建議(開征求意見時間自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7月4日,10個工作日)。經認真研究梳理各單位反饋意見,收到市直有關部門及各縣(市、區)反饋意見建議33件,未收到公眾反饋意見建議,認真梳理研究各單位反饋意見,對照文稿進行第二輪修改,于2023年7月21日完成專家咨詢程序,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形成《玉溪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送審稿)》。2023年9月15日經市政府專題會審議通過,2023年9月26日經第六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
五、《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玉溪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六章三十二條,分總則、城市供水水源管理、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和設施維護、城市供水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為:
第一至五條,明確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部門職責分工;
第六至九條,明確了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原則、保護區劃定、原水水質監測;
第十至十八條,對了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審核程序、城市供水設備維護職責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十九至二十九條,對城市供水管理中主管部門、供水單位、用戶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對城市供水突發應急狀況處理進行了說明;
第三十至三十一條,對城市供水管理環節的違規行為處理進行了規定。
第三十二條,明確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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