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51588037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網 | 公開日期 | 2025-02-26 |
消費者退卡被拒 消協幫助維權
去年5月,易門縣的王女士在一家培訓機構花費2980元購買了一張舞蹈培訓年卡。半年后,王女士因工作調動要離開易門縣,剩下的半年課程無法繼續上完。于是,王女士多次向商家提出退還剩余半年費用的訴求,但對方都拒絕退費,表示僅能為王女士提供延期上課。王女士不能接受商家的解決方案,于是向易門縣12315投訴舉報中心求助,希望能獲得培訓機構的退款。
接到投訴后,易門縣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隨即到該培訓機構進行調查。“經查,消費者投訴的情況基本屬實。”工作人員說,“雖然消費者因自身工作變動導致合同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并未明確違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雙方應協商一致扣除必要的違約金,并退還剩余未消費的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相關條款明確了經營者以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合同應包含具體的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下,培訓機構經營者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并現場聯系王女士協商退費事宜,經協商,退還王女士未使用費用1590元。同時,工作人員要求培訓機構經營者切實承擔起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體責任,及時修改完善相關合同條款,以避免類似糾紛再次發生。
在對案例進行評析時,工作人員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本案中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簽訂合同時未明確相關違約責任,故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約定的違約金不合理時,不論是低于還是過分高于實際造成的損失時,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違約金數額進行合理調整。(玉溪市融媒體中心記者 馮天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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