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51577450 | 文     號 | 玉政規〔2025〕1號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5-01-03 |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溪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玉單位:
《玉溪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已經第六屆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玉溪巿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資源、資產的統籌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設用地支撐和保障能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供應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國家和云南省關于土地儲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落實和維護所有者權益,依法取得土地、實施資產管護、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儲備機構是指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隸屬于所在行政區域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市和各縣(市、區)在其行政區域內原則上只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并納入全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管理。土地儲備工作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從事土地儲備工作。土地儲備機構不得超出所在行政區域從事土地儲備業務。
第五條 土地儲備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統一管理、規模適度、權責清晰”的原則,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優化土地資源資產配置,促進“凈地”供應和節約集約用地,充分實現儲備土地的經濟價值,兼顧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職能職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協調運行機制,研究解決土地儲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市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儲備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常設的土地儲備管理議事機構,領導全市土地儲備管理工作,負責審議全市土地儲備管理中的重要事項,下設辦公室于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根據需要調整和充實成員單位。
第八條 土地儲備工作統一歸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有關管理制度,對土地儲備機構進行管理與指導,審核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土地儲備計劃和資金需求,監督土地儲備業務運行,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相關服務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保障及形成資產的監管,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資金收付以及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申報、還本付息兌付等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利、林草、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調配合做好土地儲備有關工作。
第九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統籌、協調和管理全市土地儲備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土地儲備機構的業務;編制全市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以及年度土地儲備與供應計劃;統籌全市土地收儲、前期開發、供應、信息化管理及政策研究;負責市本級儲備土地的收儲供應工作;負責市本級土地儲備資金形成資產的日常管理;負責市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涉及的土地儲備工作。
第三章 土地儲備計劃
第十條 市、縣(市、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對三年內擬收儲的土地資源在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作出統籌安排,保障土地市場平穩運行。結合城市更新、成片開發等工作劃定儲備片區,優先儲備空閑、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結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年度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任務、政府債務限額等因素,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投資促進等有關部門,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與供應計劃。
年度土地儲備與供應計劃內容應當包括:
(一)上年度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含上年度末的擬收儲土地及入庫儲備土地的地塊清單);
(二)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劃(含當年新增擬收儲土地和新增入庫儲備土地規模及地塊清單);
(三)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劃(含當年前期開發地塊清單);
(四)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含當年擬供應地塊清單);
(五)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劃;
(六)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
其中,擬收儲土地是指已納入土地儲備計劃或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已啟動收回、收購、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產權的土地。入庫儲備土地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已取得完整產權,納入土地儲備庫管理的土地。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土地儲備機構應于每年第三季度組織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并于本級財政預算申報截止時間前完成。
第十三條 市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統籌全市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及年度土地儲備與供應計劃編制工作,對儲備計劃編制工作及執行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及通報,具體工作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為土地儲備計劃的決策主體,通過土地儲備協調運行機制,研究解決土地儲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土地儲備機構的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對土地儲備計劃進行審核。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及年度土地儲備與供應計劃。
第十四條 土地儲備計劃成果主要包括文本、表格2個部分,各地可結合實際,根據需要編制土地儲備計劃相關圖件和其他資料。鼓勵選用相關專業技術單位參與土地儲備計劃編制工作,鼓勵組建土地儲備計劃專家咨詢組,切實發揮專家作用。
第十五條 土地儲備計劃提交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通過云南省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系統提交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因重大項目建設需要、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確需調整土地儲備計劃的,按照原審批程序審核、報批及備案。
第十六條 經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作為實施土地收儲、開發整理、土地供應和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據。未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項目不得組織實施。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收儲的,應當以季度為周期編制用地報批計劃,并按照季度計劃組織報批。
第四章 土地儲備范圍和方式
第十七條 所有未確定使用權人的國有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儲備管理,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等視為已確定使用權人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國有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九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市級土地儲備范圍:
(一)國家、省、市重大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用地及周邊配套建設用地;
(二)國家、省、市重大發展戰略確定的特定區域用地;
(三)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規劃擬開發的國有未利用土地和擬開發的市屬單位國有農用地;
(四)市屬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閑置、空閑、低效利用的國有土地;
(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市級儲備的土地;
(六)原市本級儲備,現需依法收購的土地;
(七)原市本級儲備,現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后需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市人民政府決定儲備的其他土地。
本條第一款第一至四項土地儲備范圍按照屬地縣(市、區)優先原則確定,市人民政府另有決定的除外;第五至八項土地儲備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條 市級土地儲備可采取委托儲備、直接儲備等方式進行。
委托儲備是指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委托各縣(市、區)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儲備,簽訂土地儲備委托協議書,確定委托事項,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直接儲備是指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按批準的土地儲備計劃直接實施儲備。
市級儲備土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納入成片開發方案編報、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等征轉報批工作,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市級承擔。市級儲備土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按照年度計劃指標管理規定配置使用計劃指標。
第二十一條 涉及收回、收購儲備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一)貨幣補償收回、收購。貨幣補償標準按照現行規定執行,根據屬地政府或者屬地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依法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土地收回、收購合同,采用貨幣補償(含無償)方式直接收回、收購儲備土地;
(二)土地置換收回、收購。原土地使用權人將其使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交給土地儲備機構納入儲備,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原則,在儲備土地中擬定另行選址置換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采用協議出讓方式(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辦理用地手續,置換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
第二十二條 通過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進行儲備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土地儲備機構對擬收購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等權屬和現狀進行實地調查和測繪,調查、測繪結果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確認;
(二)土地儲備機構按照現行補償標準或者評估方式議定擬收購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等的補償費用,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擬定收購方案。選擇評估方式的,可以公開采購或者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
(三)涉及拆遷安置的,土地使用權人、屬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做好相關工作,及時簽訂協議,確保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進行;
(四)收購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收購合同;
(五)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公開交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購買的,按照轉受雙方申報轉讓時點的價格進行購買并辦理有關手續后納入儲備;決定不予購買的,繼續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四條 依法征收轉用,收回、收購的國有土地,土地上的建(構)筑物、附著物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在征收補償方案、補償協議簽訂等內容上應當明確資產管理和處置主體,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章 儲備土地入庫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建立儲備土地庫,嚴格執行入庫制度,已收儲土地應當及時錄入云南省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系統,獲得“地塊標識碼”。建立日常圖、表、冊管理臺賬,并對儲備土地實行動態管理。入庫儲備土地除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產權狀況(包括所有權和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不得為了收儲而強制征收土地。對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當辦理原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各類不動產權利注銷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一安排對土地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性等情況進行核查、評估。對存在問題的土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治理責任主體,在未完成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
(三)屬于疑似污染地塊(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垃圾焚燒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第二十六條 儲備土地原則上不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第六章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管護和臨時利用
第二十七條 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理清入庫儲備土地產權,評估入庫儲備土地的資產價值。
第二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組織對儲備土地開展必要的前期開發,為供應土地提供保障。
土地儲備機構可以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選擇承接主體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可以依法組建國有全資土地開發企業,依托市場機制參與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管護和運營等工作。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是指按照地塊規劃,在相關行政審批手續辦理完成后,進行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信、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并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體工程要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前期開發工程實施期間,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工程進行監督管理;工程完成后,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驗收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驗收,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儲備的土地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建立巡查制度,及時制止或者配合有權機關查處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采取委托管護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選擇管護單位。土地管護所需費用計入土地儲備成本支出。
第三十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將儲備土地或者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2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應當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其中,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儲備土地的臨時使用,需搭建建(構)筑物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管。
第三十一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儲備土地的管護和臨時利用建立檔案和臺賬,進行動態管理。
第七章 儲備土地供應
第三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并具備供應條件后,納入市、縣(市、區)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土地供應。供應已登記發證的儲備土地之前,土地儲備機構應當首先申請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否則不得供應。
第三十三條 土地供應后,由屬地自然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土地供后監管工作。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應繳未繳土地供應收入以及按規定分期繳納的土地供應收入,由屬地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配合做好相關信息傳遞和材料交接工作。
第八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是指納入全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需的資金。
第三十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并實行預決算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于每年第三季度參照本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按宗地或者項目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草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其中:屬于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按照規定分別編制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批復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并根據工作進度及時下達土地儲備的各項資金。
土地儲備項目預算按照規定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年度預算執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則,土地儲備項目應當實現總體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第三十七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并根據土地收購儲備的工作進度提出用款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確需調劑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預算調劑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每年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向主管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草案,并詳細提供宗地或項目支出情況,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草案的審核,也可以委托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實施。
第三十九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建立完善的績效評價制度。自然資源和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監督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依據。
第四十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于下列渠道:
(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供應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報批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財政部門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儲備,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三)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地方政府為土地儲備舉借債務,采取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方式的,資金由財政部門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并由土地儲備機構專項用于土地儲備;
(四)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財政資金。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土地儲備機構的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十一條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具體包括:
(一)補償性費用。包括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者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建(構)筑物及附著物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相關費用;
(二)土地報批費用。包括農用地轉用過程中需要繳交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耕地開墾費、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流轉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占用稅等相關費用;
(三)必要的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包括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僅限于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地上地下管線遷改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費用。土地儲備機構不得在土地儲備職能之外,承擔與土地儲備職能無關的事務,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事務;
(四)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項目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實際需求在安置補償方案中一并報批。用于與征地拆遷有關的動員宣傳、會議、權屬核實、補償價格評估、協議簽訂、清場、矛盾化解、業務培訓等費用;
(五)土地儲備管理費。由土地儲備機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用于與土地儲備管理相關的測繪、現狀調查、組件報批、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審計、供應評估、公證公告、印花稅、土地推介、土地管護及土地儲備日常管理涉及的會議、培訓、調研、法律咨詢等費用;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上述費用應當遵循厲行節約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原則,根據相關支出政策和標準據實列支,不得違反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土地前期開發費用進行審計,土地報批費用、補償性費用等其他費用,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進行審計。
第四十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取得的出租儲備土地、臨時利用儲備土地、變賣儲備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殘值等零星收入,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后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四條 探索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片區綜合開發、存量盤活、城市更新、生態修復及土地綜合整治,由社會資本與土地儲備機構聯合開發并取得合理回報。社會資本投入的成本及合理回報可作為土地開發建設補償費計入出讓底價,在供地方案、出讓公告等土地供應文件中明示,由受讓人承擔。具體辦法由各縣(市、區)制定。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要求在自然資源部和云南省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及時準確填報土地儲備有關數據信息,接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給予警示、通報、退出名錄等處理。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云南省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系統對土地儲備計劃、項目、地塊、資金、債券等實施全程動態監管。各級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土地收支管理的監督,確保相關政策落到實處。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工作人員在土地儲備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截留、擠占或者挪用土地儲備資金等違法行為,由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對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按照規定嚴肅追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各縣(市、區)可以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加強土地儲備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玉溪市此前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2010年印發的《玉溪市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整理管理辦法》(玉政辦發〔2010〕142號),2013年印發的《玉溪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玉政發〔2013〕11號)、《玉溪市土地儲備支出核算管理辦法》(玉政發〔2013〕1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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