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191027766 | 文     號 |   |
| 來   源 | 云南法制報 | 公開日期 | 2019-03-18 |
以案釋法——戀人間轉賬是借款還是愛意表達?法官提醒:轉款時應明確用途
戀愛期間你儂我儂,彼此用金錢表達愛意可謂再正常不過??梢坏└星槠屏旬a生糾紛,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算是愛意的表達還是雙方的借款?又應當如何判定?有這樣一對戀人,因戀愛期間男方向女方轉賬近8萬元,分手后發生分歧并對簿公堂。法官根據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判定由收款的女方向男方還款6萬余元。女方不服,提起上訴。最終,該案在二審期間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女方向男方還款5萬元。法官提醒,為避免糾紛,戀愛期間,雙方經濟往來應當明確用途,并保留好相關證據。
案情
兩人分手產生經濟糾紛
2016年,男子任某與女子凌某確立戀愛關系。同年7月19日,凌某向男友任某借款1萬元,并寫下欠條,約定于2018年7月19日前歸還。此后,任某又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向凌某轉款,至2018年5月,轉款金額近7萬元。
然而,之后因各種原因,雙方未能維持戀愛關系。眼看人財兩空,任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牟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任某提出,他通過微信和支付寶轉賬給凌某的近7萬元是借給凌某的,要求凌某歸還。而凌某的委托代理人則認為,雙方之前系男女朋友關系,任某的轉款是用于雙方交往中的正常戀愛開支,應視為贈與,而不屬于借款,不應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戀愛期間,任某在2年內陸續向凌某轉賬近7萬元,根據男女交往常理、借款習慣及任某向凌某轉款的意思表示,任某當時部分金額轉賬給凌某的真實意思是借款。此外,凌某在任某催促其還款的微信聊天中,承諾部分還款并寫借條給任某,說明凌某認可向任某借了部分款項的事實。因此,這些款項不能一概視為任某自愿贈與凌某,也無證據證實系兩人交往的共同經濟開支費用。最終,法院認定,任某出借給凌某的借款為61180元,判決凌某歸還借款。
一審宣判后,凌某不服,認為任某轉賬給自己的錢不是借款,而是任某對自己表示愛意,因此向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凌某償還任某借款5萬元。
提醒
轉款注意保留證據明確用途
戀愛中的男女相互轉賬究竟應該視為借款還是愛意表達?發生糾紛后,如何合法維權?牟定縣人民法院法官羅光俊提醒,戀愛期間轉款應當保留好支付或轉賬憑證。
在戀愛中,伴隨著感情的升華,男女雙方難免會發生經濟往來,如果是用于兩人交往中共同的經濟開支,最好說清楚如何分擔,數額不大可能不會產生糾紛,但如果數額較大,則應該保留好轉賬或支付憑證。該案中,正是由于任某保留了所有轉款憑證及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并提交給法庭,凌某才對轉款的事實予以認可。
此外,對數額較大的轉款或支付應該明確用途,即是借款還是贈與,以免戀愛不成造成損失。羅光俊說,該案中,由于雙方系戀愛關系,凌某僅向任某出具了一張1萬元的借條,除了該借款外,任某其余的近7萬元轉款均沒有任何借條。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一些有特殊含義的轉款如“520”“1314”及小額轉款等均不予認定為借款;而對于數額較大的轉款,雖然凌某沒有出具借條,但雙方均是在外打工者,以任某的經濟能力,不可能對凌某給予較大數額的款項贈與,且凌某也無法證實該轉款用于雙方共同經濟開支,故這些款項應當認定為借款,凌某應該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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